安徽大学陆建华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诸子礼学研究》(批准号为05叠窜齿033),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主要有:孙以楷、李仁群、李霞、王新建。
一、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本项目主要研究先秦道家、儒家、墨家和法家的代表性人物老子、庄子、孔子、孟子、荀子、墨子、商鞅、韩非等人的礼学思想,先论礼学的诞生,然后以时间为序,分别讨论道家之礼学、儒家之礼学、墨子之礼学、法家之礼学,其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如下:
礼学产生于春秋后期。西周末至春秋,作为礼治的宗教依据的天命神学始遭怀疑、批判,随之而来的便是春秋后期的礼崩乐坏。在此历史转折之时,哲人们围绕礼治的存废、优劣而“发言”,陈述自己对于礼的理解,礼学因之而诞生。礼学诞生的标志是思想家、政治家们针对叁代礼治由盛而衰、由衰而毁所导致的社会动荡,自觉反思礼的存在,张扬礼的价值,提升礼的地位,探究礼的由来。这些,为其后的礼学发展描绘了大致方向,提供了无尽的给养,并成为后世礼学发展的重要理论源泉。
道家不仅从道的高度审视自然与社会、万物与人生,而且还从道的高度审视历史。面对叁代之礼及叁代礼治,道家以道观之,通过道礼之辩的方式批评礼和礼治,揭露礼的社会危害性,论证道治优越于礼治,同时,又从道的维度解构礼(包括乐),试图将礼道家化,并试图通过礼的道家化而最后消解礼(礼仪)。不过,道家毕竟是在叁代礼乐文化的滋润下孕育、生长出来的,道家对礼的根本性否定并未能彻底割断道家与礼的所有联系,这使得道家之道、道家的某些具体思想又有着礼的痕迹,道家对某些礼仪制度又有所肯定。这些,构成了道家礼学的基本内容。具体言之,老子以道观礼,从政治和理论的视角批评叁代之礼和叁代礼治,揭露礼和礼治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理论上的错误;从本原论的高度证明道优越于礼的神学依据——天、帝、鬼神,当然也优越于礼,论证以道莅天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从认识维度论述学道的方法——“损”,并因阐述“损”的需要,由反面论述了学礼方法——“益”;在强烈反对礼的宗法等级性的前提下,将“道治”的实现寄托于天子、诸侯身上,并且不排斥甚至肯定丧礼和祭礼。庄子礼学同老子礼学一样,具有强烈的批判性,对礼的批评构成其礼学的立足点。大体说来,庄子礼学开始于对叁代之礼的政治批判,同时对叁代之礼的政治价值又有所肯认,庄子礼学包括以道批礼——揭示礼的社会危害性,由礼批儒——批驳儒家守礼尊礼的理论失误,以道解礼(礼仪)——解构叁代礼仪(包括日常礼仪、丧礼礼仪、斋等)且将其道家化,以礼解道——道中有礼且道为礼源等复杂内容。
儒家是叁代礼乐文化的继承者、接受者。礼是先秦儒家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甚至构成先秦儒家思想的核心。从“复礼”的愿望、“守礼”的立场出发,探讨叁代之治乱,揭露现实之弊端,论说礼和礼治的价值,批评法治的危害性,这是孔子、孟子和荀子等礼学思想的共同的理路。比较而言,孔子更重视对叁代之礼的历史考察,对德礼和情礼关系的多方面的分析;孟子更重视对礼的内在性的证明,对叁代丧礼中厚葬久丧特征的坚守;而荀子更重视对礼之价值和本质的多层面的究探,对礼乐关系和礼法关系的多维度的思考。这些,则又使得先秦时期不同的儒家人物的礼学思想各有其重点和特色。孔子认为社会政治之乱,根源在于礼的毁坏与丧失,变乱为治的唯一手段就是重新拾起被毁弃的礼,恢复礼治,为此,孔子从叁代之礼的相因与损益入手,承认叁代之礼在礼仪层面的变化发展,坚持叁代之礼的宗法等级性,吹胀叁代之礼的治世价值,鼓吹礼治为治世良方;在礼失却强制性,越礼违礼难以禁止的情形下,试图以德为礼的支撑点和约束力量,以血亲之情为礼的基础。这些观点,构成了孔子礼学的基本框架。孟子熟悉礼的文献,常与他人讨论礼,坚持礼的宗法等级性,肯认礼的政治价值和人生价值,既以礼为标准区别人与禽兽,又以礼为标准区别君子和小人;为证明礼的道德性与道德之礼的内在性,由人性而深入人心,叩开心灵世界,最终把礼安置于人心之中;重视丧礼,对叁代丧礼持完全继承、接受的态度,力证丧礼的厚葬久丧的特征,与孔子重久丧而轻厚葬有所不同。礼在荀子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荀子哲学的方方面面都是围绕着礼的阐述而展开的,并且都是组成荀子礼学体系的重要部分。大体上说,荀子礼学包括礼之价值、礼之本质以及礼乐观和礼法观等方面的内容。就礼之价值来说,荀子认为礼具有政治价值、人生价值和形上价值;就礼之本质来说,荀子认为礼主要指政治制度,兼具道德规范和宇宙之道双重意蕴;就礼乐观来说,荀子认为礼乐同功、同源,还有相同的效法对象;就礼法观来说,荀子认为礼中有法,在政治层面礼法并重,在理论层面礼尊法卑。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立者和最着名的代表人物,曾研习过周礼以致包括周礼在内的叁代之礼,乃精通礼的典型人物。墨子肯定叁代之礼在叁代之时的政治价值和核心作用,重视礼的等级性而反对礼的宗法性,试图通过“尚同”来维护人的存在的等级性,通过“尚贤”来重新确立划分人的等级存在的标准;因崇天尊鬼而肯定祭祀价值,维护祭祀之礼,论证祭祀之礼的社会功能和道德意义;揭露叁代丧礼的厚葬久丧特征,歪曲儒家丧礼的久丧特征为厚葬久丧,分别予以批评,然后借用古代圣王的名义改革丧礼,创立以薄葬短丧为特征的墨家丧礼;反对叁代的礼仪制度,从“节用”的维度制定了包括饮食之法、衣服之法、婚嫁之法、宫室之法等在内的墨家礼仪制度;看到古代之乐在发展中的继承性,又否定乐的政治作用,视乐为危害天下的根源之一,并对此作了全面论证。墨子礼学是在反省叁代之礼、批判儒家礼学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叁代之礼和儒家礼学来说,呈现显明的批判性和创造性。
法家思想的建构过程既是从理论之维审视叁代之礼和儒家崇礼观念的过程,也是从法治之维审判礼治和儒家的过程。这说明,法家对于礼、礼治、儒家之礼乐等具有独特的“看法”,这些看法即逻辑地构成了法家礼学的基本内容。另外,法家之法毕竟脱胎于叁代之礼,这使得法家人物商鞅、韩非等所言的法、法治都或多或少地具有礼、礼治的印记。这些,也逻辑地构成了法家礼学的基本内容。商鞅为变法而“观”礼,从治道及治道之“变”的高度审视礼,认为礼发生于变乱为治、为政天下的政治需要,是人类发展到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的产物;礼本质上是由“人”制作出来的政治制度,并不神圣而神秘;礼只是人类社会进程中一种具体的治世之道,不具有普遍或永恒价值;叁代之礼不同,叁代时期各个君王所用的礼亦不同,也就是说,夏、商、周时期的礼一直在“变”,也不具有普遍或永恒价值。至于作为儒家政治和道德思想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礼,商鞅依然为变法而“观”之,并从国家强盛的基础——“农战”和理想的治世之道——法律这双重维度批判之为国家祸乱之源。反过来,由叁代之礼反“观”商鞅之法,其所谓的法含有等级性因素,割不断与礼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何况商鞅还将“名分”纳入其法治之中,肯定“名分”的政治作用。韩非虽然主张法治,对于礼却没有简单地否定。他利用和强化礼的等级属性,证明君主的至上权威,强调君臣间的等级关系;除了从治道与法治的维度批判儒家,还从礼的维度批判儒家,并从礼的维度对儒家所极力宣扬的道德仁义进行改造;肯定礼仪在政治层面的价值,并将这种价值绝对化,从而违悖其法治立场;肯定礼仪在生活层面的价值在于表达情,然而又在情礼之间重情轻礼,反对礼(礼仪)的价值的异化。
二、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我们知道,除了先秦儒家人物孔子、孟子、荀子等有丰富而系统的礼学思想之外,先秦道家、墨家和法家人物也有较为丰富而系统的礼学思想,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却很少。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既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儒家人物孔子、孟子、荀子等的礼学思想,又第一次梳理了道家、墨家、法家的主要人物老子、庄子、墨子、商鞅、韩非等人的礼学思想,填补了先秦诸子礼学研究的空白,揭示了先秦诸子礼学思想在各自的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探明了先秦诸子礼学思想的发展历程;厘清了先秦诸子思想与叁代礼乐文化的深层联系,揭明了先秦诸子礼学思想的历史和文化根源;开拓了中国哲学研究的领域,扩展了中国哲学研究的范围。另外,本项目的研究成果还纠正了学术界某些片面甚至错误的看法,例如,某些学者认为只有儒家与叁代礼乐文化有着深层联系、只有儒家才有礼学思想,本项目的研究成果表明,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道家、墨家、法家与叁代礼乐文化也有着深层联系,道家、墨家、法家也有礼学思想。
本项目属于基础理论研究,其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和效益相对较小,对于中国哲学的研究者全面把握先秦诸子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党和政府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借鉴礼乐文化资源建构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作用,对于党和政府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构建文化强国也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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