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樊和平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体系研究》(批准号为01叠窜齿037),最终成果为专着《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
该成果由叁卷九篇二十章、外加一个绪论和结语构成。绪论“‘实践理性’与‘伦理精神’”,从康德、黑格尔,以及中国传统伦理的道德哲学资源出发,对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进行辩证,其结论是: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不是“实践理性”而是“伦理精神”。精神是意识、意志与伦理道德的统一体,现象学、法哲学和历史哲学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结构。
上卷“概念的辩证生态与道德体系的现象学复原”,是对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现象学结构和现象学研究。第一篇从逻辑与历史两个纬度探讨道德体系的价值生态与现实生态及其资源性难题。第二篇对20世纪对于伦理—经济关系的叁大理论范式,即基于哲学本体论的“经济决定伦理”、韦伯“新教伦理”的“理想类型”,以及基于伦理学学科视野的“经济伦理”进行理论辩证,对于伦理—经济关系和道德体系进行精神哲学的澄明。在此基础上,第叁篇提出对于伦理—经济关系和道德体系的“第四种理念”,即“伦理—经济生态”和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生态相适应”的理念,它基于“伦理世界观”的形而上学基础,提出当代道德哲学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应当实现由“本体世界观”到“生态世界观”的道德哲学范式的转换,进行“从生态实体出发”的道德哲学革命。
中卷“‘冲动的合理体系’”与道德体系的法哲学结构”,是对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法哲学结构与法哲学研究。第四篇“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法哲学概念与法哲学结构”,提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在研究对象方面必须完成由“理性”到“精神”的过渡,而作为意志的一般形态的“冲动”,则是“理性”向“精神”转换的概念中介。道德形而上学的法哲学结构,不仅要研究“冲动”,而且要研究由众多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相互冲突的冲动所构成的“冲动的体系”;不仅要研究“冲动的体系”,而且要研究“冲动的合理体系”。第五篇研究“‘伦理冲动’及其‘体系’”。它认为,伦理道德有两种精神形态,即意识形态和意志形态,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应当复归伦理精神的“冲动”本性,研究“冲动形态的伦理”及其道德哲学意义。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伦理精神体系中,内在着“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悖论,由此产生两种个人主义形态,即个体个人主义与实体或集体个人主义两种形态,造成20世纪最深重的文明灾难如生态危机、战争掠夺的道德哲学根源,并不是个体个人主义,而是实体个人主义,因此,必须实行由个体伦理到实体伦理的道德哲学转向。第六篇探讨“‘经济冲动’及其‘体系’”,研究的重点是伦理—经济概念互释与理论移植中的意义对话及其价值异化。在此基础上,第七篇“‘冲动’与冲动‘力’的‘合理体系’”,根据现象学意义上‘力’作为“共同媒介”的概念本性,认为“力”就是诸冲动的“共同媒介”,是“冲动的合理体系”形成的概念基础。在法哲学意义上,“冲动的合理体系”的“力”学模型,就平行四边形模型,它赋予冲动和冲动力以“庄严的哲学格式”。
下卷“‘精神’的现实运动与道德哲学的历史哲学复归”,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结构与历史哲学研究。第八篇“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复归与历史哲学结构”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探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意涵。它认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本性,就是伦理精神的“哲学的历史”;历史哲学结构是道德体系的现象学结构与法哲学结构的历史和现实的统一,是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的统一。20世纪道德哲学的历史觉悟,就是历史哲学的觉悟。第九篇“伦理精神的历史哲学运动”分别从现象学与法哲学两个纬度考察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哲学运动。中国传统伦理精神的历史哲学形态,是儒道佛叁位一体的自给自足的伦理精神体系或精神哲学体系;在近现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变革中,中华民族正在形成和造就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哲学的历史形态和现实体系。“冲动体系”的历史哲学形态,就是伦理冲动—经济冲动的“合理冲动体系”,在中国它经历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叁种历史哲学形态及其辩证发展。在完成现象学复原、法哲学考察、历史哲学分析的基础上,第十篇“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对全书进行总结: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有叁种精神哲学形态:由“精神”的概念规定所形成的“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逻辑形态或概念形态;逻辑形态与特定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传统结合所形成的“伦—理—道—德—得”的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叁位一体的哲学形态或体系形态。
结语“伦理精神‘预定的和谐’”,立足道德辩证法,提出现代伦理精神应当进行“和谐”而不是“冲突”的形上预定,以“‘和谐’的‘实体’”为伦理精神的概念真理。由此必须“预定”和建立两大和谐——伦理世界的和谐:“人的规律”与“神的规律”的和谐;道德世界的和谐:“道德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和谐。现代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伦理精神体系应当实现从“冲突伦理”到“和谐伦理”的根本性转换。
该成果的主要观点有:
第一,对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及其精神哲学基础的研究。该成果认为,道德哲学体系应当由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叁个基本的结构构成,叁个结构同一的概念基础是“精神”。“精神”是“意识”与“意志”的复合体。现象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由的意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由的意志”,历史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由的精神”及其历史运动。于是,道德哲学的方法论体系,就是现象学的方法、法哲学的方法、历史哲学的方法的有机统一。将法哲学、特别是历史哲学的研究方法引入道德哲学体系,是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突破,由此,道德哲学、伦理精神不仅在理论和概念上内在地具有“实践”的意义,而且逻辑与历史地与民族传统、民族精神相契合,成为“这一个”民族的“精神”。
第二,对于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的研究,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伦理道德到底是“实践理性”,还是“精神”?到目前为止,约定俗成的观点为伦理道德是“实践理性”。该成果的结论是:伦理道德的概念本性不是“实践理性”,而是“精神”。理由有叁:一是“实践理性”的定性来源于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但康德本人从未说过道德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批判》一书的主题,是接着《纯粹理性批判》而确证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就是说,在康德那里,道德只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确证,并不就是实践理性。黑格尔道德哲学也很少用“实践理性”的概念,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不仅将伦理与道德相区分,而且明确地将伦理道德作为“精神”的两个重要结构,事实上将它们定性为“精神”。二是“精神”较之“实践理性”的逻辑合理性在于:“精神”是意识与意志的统一体,而在“实践理性”的概念中,实际上潜在着将“理性”和“实践”当作两个不同结构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已经遭到黑格尔和康德的严厉批评。叁是历史合理性。“理性”是现代哲学尤其是现代西方哲学的话语系统,作为道德哲学的概念,“理性”的重要缺陷在于:它难以真正包含行为和道德的意义。在德国古典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中,与道德哲学密切相关的概念是“精神”,因为精神是“包含了理智、意志和人的全部心灵与道德的概念”。在“精神”中不仅包含理性,而且包含意志、心灵和道德,“精神”是一个比“实践理性”具有更大的理论合理性并体现中国民族特色的概念。
第叁,对于20世纪伦理—经济关系的叁大理论范式的反思。对于伦理—经济关系的研究,是形而上学层面的道德体系研究的关键。该成果认为,20世纪对于伦理—经济关系的研究内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和实践误区。一是“经济决定伦理”的理论范式,在本体论方面,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泛读与误读;在价值论方面以本体论僭越价值论,以思辨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在实践论方面造成诸多虚妄。二是韦伯的“新教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在道德哲学方面由宗教—伦理—经济的叁维结构构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历史哲学方面,却与传统的西方文明中心论一脉相承,“理想类型”是“全球化”、“文明冲突论”和“文化霸权”、“文化帝国主义”的历史哲学基础。叁是“经济伦理”的范式内在重要的价值悖论、规范悖论和实践悖论,是一个“虚拟命题”。该成果对这叁个对二十世纪中国伦理学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范式进行了集中和系统的批判性反思。
第四,对于道德哲学体系由现象学向法哲学、历史哲学过渡与转换及其概念中介研究。该成果认为,由“理性”向“精神”的转换,是由哲学的形而上学向道德的形而上学转换的重要概念,它一方面形成道德形而上学的现象学结构,另一方面又内在着由现象学向法哲学的辩证转换;“冲动”是现象学向法哲学转换的概念中介,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试图解决的难题,不是“冲动”,而是“冲动的合理体系”;意识—意志向精神的复归,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道德哲学体系由现象学、法哲学结构向历史哲学结构转换的概念基础,道德体系的历史哲学结构的形而上学本质,是伦理精神的“哲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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