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王家传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运行障碍实证分析及制度创新研究》(批准号为03叠闯尝022),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主要成员有:王传东、董继刚、张乐柱、姜爱萍、李现实、王苛荔、梁长征、李俊丽。
这一研究成果采用实证调研与综合分析法,首先归纳分析了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深入剖析了它们运行中的障碍因素及制度环境,在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构建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体系框架及其运行机制的政策性建议。
一、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的背景及发展现状分析 该成果分析了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的产生背景,回顾了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的发展历程,在实证分析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信用担保业是疏通我国中小公司融资渠道的现实选择。其中,重点归纳了当前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的叁种试点模式: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同时,总结了当前我国政府对信用担保组织的叁种风险补偿机制:仅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补偿机制、专门针对互助性担保机构建立补偿机制以及地方财政对所有担保机构建立补偿机制。
二、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运行的障碍因素及制度环境剖析 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对缓解中小公司融资的困难,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的国内各级政府主导以及其他经济主体构建的各类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部分甚至占多数的组织机构在试点运行中徒有虚名,没有发挥其功能绩效,行业主管与自律管理体制缺失,经营(风险)管理与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障碍。其一,政府与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没有理顺。各级政府对中小公司信用担保认识不一致,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措施,由此造成信用担保盲目发展,没有形成合力,补偿力度不够,行政干预突出等问题;其二,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不匹配;其叁,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其四,中小公司信用形象不佳,不确定因素多,制约了信用担保业务的拓展;其五,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各地发展不平衡,自律组织与监管部门缺失;其六,社会诚信环境不佳;其七,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叁、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该成果主要对日本、韩国、美国、德国、台湾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体系构建及运行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如下启示:第一,政府在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第二,各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计划目标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融资、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公司。第叁,普遍建立了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第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公司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五,充分发挥中介作用,以担保为平台为中小公司提供综合性服务。第六,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
四、科学构建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体系及制度框架 按照《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家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立足国情,紧密联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该成果提出了科学构建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组织体系及制度框架。总体设想是:在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担保为辅助,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的能够有效控制、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
第一,政策性担保: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研究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为单位组建,重新整合各级财政出资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资金、住房置业担保资金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共同组建一支专业担保基金,采用事业法人经营形式。国家应整合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规范政策性担保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法(管理办法)》。同时,为了统一管理服务于中小公司的资源,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中小公司司及下属部门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其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同时吸收其他机构、团体的捐赠或资助。商业银行可按特定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担保机构资助。对于其资金运用,我们建议在政策性担保资金中,实物资产所占比例不能超过25%,其余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应规范至叁大基本定位:一是信用担保业务,直接缓解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二是信用征集管理,间接疏通中小公司融资渠道;叁是小额度服务,与银行“大客户、大公司”的定位互补。业务拓展应严格限定在两方面:一是为中小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咨询等;二是其它政策性担保业务。
第二,互助性担保: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根据对中小公司互助性担保实践的认识,我们认为,互助性担保宜采用完全由民间出资组建的模式,具体可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倡导下,由当地的工商联作为发起人,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会员公司互助联合、小额入股,自我服务、自担风险、自我管理,其机构的法律形式应该为社团法人,而不是公司法人,名称一般为“某某担保协会”。当地政府应当是中小公司互助性信用担保的监管者和服务者,侧重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不要干涉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叁,重新定位:商业性担保的规范与发展。从各国信用担保业发展实践而言,该类担保机构的职能不适宜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业,其使命仅为一定时期的拾遗补缺角色。在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机构一时难以有效满足中小公司担保需求的情况下,有必要积极鼓励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建议商业性担保作为经营信用的公司,应当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由银监局负责统一监管;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业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重新修订《担保法》,重视对专业担保人权益的保护。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构建了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业可持续运营的两大机制:一是担保风险的防范机制;二是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
五、完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机制的政策性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进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业稳健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的重要性,抓住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契机,立足国情,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我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机制,为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妥善处理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即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树立比例担保的观念。第叁,担保机构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完善内控机制。建议以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建立中小公司信用平台,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以省担保基金为会员的中国中小公司信用担保协会,促进担保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第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五,尽快出台有关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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