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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1年05月15日16:30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武汉大学陈继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外商对华投资:经济影响、主要经验及对策》(批准号为:97叠闯叠060),于1997年立项,2002年7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专着《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这项成果就我国进一步做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对策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

  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重点已转向服务业,因此,扩大服务业对外资开放是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服务业正在按我国“入世”所作承诺,逐步扩大开放。但是,基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化程度不高,总体竞争力弱的现实,服务业的开放应该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不可操之过急。在我国“入世”协议中已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银行、保险、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四个新领域中,专业服务业领域除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两个领域对外资进入限制较严外,其它领域在“入世”前对外资已有相当程度的开放。因此,专业服务可以考虑加快对外资开放的速度,以适应国际竞争。电信业开放应针对不同业务实行不同开放战略:对增值电信业务而言,由于“入世”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就已经基本形成了竞争性市场结构,产权结构也已实现多元化,在这一业务领域开放程度可以大一些,近期内可以将技术支持、网络解决方案、多媒体等计算机信息服务领域作为开放重点,以迅速缩小我国在计算机网络应用、电子商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蜂窝移动通讯领域,由于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移动通讯的投资强度和规模经济效益的重要性都在下降,因此,在这一业务领域可以考虑以合资的形式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以促进这一业务领域的竞争;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在市话、长话市场中应继续实行市场准入限制。近期这一业务领域引进外资的重点应放在通过合资扩大中国联通的业务范围,使其业务与中国电信基本相同,以促进两家公司全面竞争。金融业是一国经济的神经中枢,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开放的范围和速度要适度。“入世”后,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特别踊跃,截止2003年7月底,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达到5%。目前银行业对外资开放仍应遵循我国“入世”所作的相关承诺,分步进行,不宜加快开放速度,目前开放的重点应放在外资银行参股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方面。在扩大金融业对外资开放的同时,要加大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以防范和化解外资银行进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入世”后,我国保险业遵循“入世”所作承诺,对外资不断扩大开放的范围。中国保监会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这实际上已经降低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而且对外资保险公司跨省区设立分公司也实行了国民待遇。针对“入世”以来我国保险业对外资开放和外资进入的实际情况,近期不宜加快对外资的开放速度。2006年后中国保险业将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时,外资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大规模涌入的局面,有关方面应及早做好准备工作,以防止外资大规模涌入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

  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投资环境虽有了极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投资硬环境最突出的问题是地区差异太大,总的来说是中部不如东部,西部不如中部和东部。投资软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制不健全、政策多变、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事效率低、人才难求等。今后,我国投资硬环境改善的基本方向,是在进一步改善东部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的同时,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的差距。投资软环境改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降低法律条文的弹性,增加细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解决外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法应该是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法和干预法,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有着大量公司组织法的规范,未能充分体现我国的外资政策以及对外资宏观管理的规范,而且,我国的外资公司法是针对不同公司形式分别立法,叁部法律中重复内容多且缺乏协调性,造成了叁种不同形式外资公司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从外资法与其它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看,由于我国内资公司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公司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法律规范来调整,因而出现了同一调整对象仅仅因为国籍不同而由两套法律进行调整的局面。外资公司在税收、外汇管理、进出口权等方面有优惠条件,因而在与内资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不利于内资公司的发展,而在履行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又使外资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挫伤外资公司的积极性。另外,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立法权分散、法出多门的问题,立法权分散造成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规范交叉、重复、矛盾与冲突的现状,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有严重不利影响。尽管“入世”前后,我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但外资法本身的上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出于改善法制环境,进一步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需要,外资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最后,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改变有些地方权大于法、政策大于法律的不合理现状,进一步向经济法制化转变。

  第二,要保持外资政策的连续性,要着眼长远和从战略上考虑问题,慎重决策,尽可能减少政策波动。在新政策公布前要有预警,以便公司及早作出调整,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外资主管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应该实行行政公开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尽量简化手续。另外,要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速度,及时在网上公布相关政策法规及其调整情况,通过网上调查、网上受理投诉等方式,及时了解外商的各类意见、建议和需求,并及时反馈。外商投资公司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送到外商投资公司,推动涉外政策的落实。

  第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劳动力素质。20世纪90年代以来,熟练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衡量东道国区位优势大小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因此,提高劳动力素质以增强对外资吸引力成为我国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投入,下大力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另外,教育体制改革应特别注重教学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彻底改变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

  叁、注重配套投资,大力发展中间产物供应链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力实施“市场换技术”战略以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向跨国公司倾斜,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取得了很大成绩,世界500强大部分已到中国投资落户。但是,进一步利用跨国公司投资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其中中间产物产业不发达,符合跨国公司生产要求的中间产物供应严重不足便是其中之一。中间产物供应能力低不仅是在我国外资法中规定外资公司生产产物当地含量的情况下,外资公司仍大量进口中间投入品的重要原因,也是外商直接投资大量集中在东部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跨国公司投资具有长期战略目标,逐步实现中间投入品的当地化是跨国公司当地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跨国公司降低生产成本,占领东道国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东道国中间产物供应能力的高低及中间产物的质量的好坏成为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地点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今后应根据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大力发展重点产业的中间产物供应链。在重点行业引资工作中,与外资配套的国内投资要向建立与外资配套的中间产物供应公司和加强现有中间产物供应公司技术改造倾斜,形成与外资公司相关联的产业群,为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并通过跨国公司投资的前后向联系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四、制定相关法律,适当引入并购投资

  跨国并购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虽然一些跨国公司有意并购我国的一些国有公司,但由于我国没有对于外国公司并购我国公司的相关法律,并购后公司产权归属不明确,因此,这些跨国公司难以最后决断。在我国国企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情况下,适当将并购投资引入国企改革,有利于盘活国有公司部分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优化重组,促使国有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和加快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因此,在不影响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创造条件,将跨国并购引入国企改革。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紧制定公司并购法,对并购之后的产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第二,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叁,引入并购直接投资与国内公司兼并重组并举,成为外资并购对象的国有公司应由有关部门筛选并对外公布。对于允许外资进行并购的国有公司的挑选,一方面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安全与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资的实际需求。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有限,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外资通过大规模跨国并购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客观条件不存在,因此,只要措施得当,引入并购投资不仅不会影响我国经济安全,而且对吸引更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及对搞活国有公司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在给我国带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些冲击,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造成对某些新兴行业的垄断,挤占我国市场,排斥我国当地的公司,抑制我国某些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对我国大规模投资导致经济对外依存度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国经济的脆弱性,增强了外部经济风险向我国的传递,降低了我国政府实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效应。为了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国内与国外经济发展,确保国内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竞争,必须建立、完善我国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特别是要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结构分析标准,规范国内公司及外资公司的市场行为,引导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从而健全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建立公平公正的国内外竞争环境;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对外商投资公司的联合年检工作,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要建立我国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