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杨强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7颁贵齿006),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有:那仁超格图、刘传刚、关志国、王祖书。
清代蒙古族法制变迁是中国法律史和蒙古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作为法制变迁的一个经典案例,研究清代蒙古法制变迁,观察其发展变化,不仅对于蒙古法律史具有特殊的意义,而且对于了解我国多民族国家法律文化发展的全貌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整体过程,丰富对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在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经历了几种不同形态,即法的继承、法的自然演化、法律移植和法制变革。总结这段法制变迁的历史,作为一个法制变迁的完整而典型的案例,可以对清代蒙古法制变迁得出如下结论:法制变迁是清代蒙古社会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蒙古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生成变化的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既不能简单地强调蒙古法律传统,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外来法文化;既不能从蒙古法的本身来理解法制的变迁,也不能从单纯的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法制的变迁。清代蒙古法制变迁过程正是蒙古法律传统和外来法文化冲突、融合的创造性再生。
1.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根源。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经历的几种不同形态,无论是法的变化还是不变,清代蒙古法制的变迁正如同其法的产生一样,深深地植根于它赖以生长的蒙古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形态和途径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其最终的根源是相同的,只有从蒙古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历史中,才可以科学地认识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根源。
2.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过程。清代蒙古族法制的变迁具有一定的过程性、渐近性。无论是蒙古族旧法制的衰亡,还是新法制的创建,都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量变的积累会产生新制度的质变,新制度因素的积累会产生法制的突变和巨变。总体来说这是一个漫长的、渐近的、不知不觉的演化过程,而不是突进的;是逐步积累的,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当然不能否定某一时点上有激进的突变。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强调法律的意志性,不能过分张扬人的理性的力量。法律除了具有普遍的特性之外,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也会造成法律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所以说蒙古法律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只有从蒙古地方化的语境和文化背景中,才能深刻地理解蒙古法的本意。
3.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动力。清代蒙古法制变迁不是完全的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产物,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是清代蒙古法制变革的直接动力。阶级斗争是经济利益对立的社会集团之间的斗争,争取和维护本阶级的经济利益是阶级斗争的实质内容。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还是同一历史类型内部量的变化,都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产物。近年来,有一些思潮不承认、不愿意运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制变迁等法律问题,但是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的历史再一次充分地说明了,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是法制变迁的直接动力,正是清廷和蒙古王公贵族之间、蒙古王公贵族和蒙古牧民之间、蒙汉地主阶级和蒙汉农牧民之间、蒙汉地主阶级之间、蒙汉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斗争和博弈,推动着蒙古法制的缓慢变迁。人的利益决定着人的立场,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法才能够科学地认识法制变迁的一般规律,并运用这些一般规律分析特殊的法律现象。
4.清代蒙古法制变迁中清廷的作用。基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不能过分强调和夸大清廷在蒙古法制变迁中的作用。清代统治者不可能任意地进行法制的变革,即使清代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法制的变革,其效果也会是适得其反。这也告诉我们,对于后发展中国家而言,科学的理论和成熟的法制模式为法制变革提供了蓝本,但政府应谨慎地尊重法律传统,走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的道路。
5.蒙古等级制度在清代法制变迁的过程中逐步解体。蒙古社会从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帝国以来,长期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各级封建主和游牧民之间以“阿勒巴”为纽带形成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建立在人身隶属关系上的封建领主制是蒙古社会的基本特征。清廷依然维持了蒙古封建领主制下的人身隶属关系。在汉族移民大量迁入之前,这种森严的等级社会几乎处于凝固状态。在汉族移民的冲击下,蒙古人口开始大量跨旗流动,尤其是农业生产方式改变了蒙古原有的人身隶属关系。汉族移民不是单纯的人口构成的变化,而是农业生产方式和乡村社会机制在蒙古地区全方位的构建。由牧向农的转型使原先蒙古封建领主占有的严格人身隶属关系,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制的租佃、雇佣关系,租佃、雇佣关系促使封建人身隶属关系趋于崩溃,等级制逐渐松弛。梅因在其代表作《古代法》中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认为自己发现了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际上是从强制到自由的运动,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运动,是人的解放的运动。蒙古族在清代法制变迁的过程中,等级制度逐步解体的历史,是蒙古法制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印证了梅因所讲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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