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黄良友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7齿贵齿018),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有:王莉、王伟、相庆梅、张学旺、赵生祥、徐鹏、周成泓。
一、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经济贸易活动越来越多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形式的网络经济已从一个假设的概念发展成为一个能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传统仲裁越来越多地采用网络技术,网上仲裁也随之兴起。
互联网在仲裁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和网上仲裁的兴起给现行仲裁制度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仲裁协议、仲裁地、证据制度、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形成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也给仲裁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网络技术的运用,将极大地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和效益,更加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从而进一步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这项成果就互联网对现行仲裁制度的挑战和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网上仲裁实践,就网上仲裁协议、网上仲裁地、网上证据、网上仲裁程序、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网上仲裁制度提出了解决对策。因此,这项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成果的主要内容
这项成果主要从互联网对现行仲裁制度的挑战以及如何构建网上仲裁制度展开论述,分为八章。第一章“网络对现行仲裁制度的影响”介绍了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互联网发展对现行仲裁制度的冲击和影响。第二章“网上仲裁的产生和发展”介绍了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典型网上仲裁机构的运行情况。第叁章“网上仲裁协议”阐述了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网上仲裁协议的成立和生效。第四章“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地”在分析理论界有关解决网络环境下仲裁地空缺现象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确定网上仲裁中仲裁地的思路。第五章“网上证据”阐述了网上证据的属性、网上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网上证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第六章“网上仲裁程序”介绍了网上仲裁的具体程序,分析了网上仲裁程序与正当程序的关系。第七章“网络对法律适用的挑战及其应对”分析了网络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第八章“网络环境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探讨了网上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承认与执行的方式,阐述了网上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
(二)成果的重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1.系统分析了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网上仲裁协议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协议在签署过程、信息载体、签订主体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在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问题上,数据电文是否属于书面形式,是判断网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国际公约和世界主要国家对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都呈不断宽松和进步的趋势,我国亦如此。在网上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方面,鉴于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上交易越来越普遍,应放宽网上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同时,应认可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电子身份登记制度和认证制度。
2.提出了解决网上仲裁中“仲裁地空缺”问题的对策。由于网上仲裁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和现实物理空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网上仲裁中往往并不存在现实的仲裁地,从而产生了“仲裁地落空”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解决对策,主要有仲裁员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所在地说、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说、非内国仲裁理论等六种观点。但这些观点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其实,依据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解决网上仲裁仲裁地落空问题,即可采取首先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和选择,在当事人未约定或选择仲裁地的情况下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确定的做法。在确定仲裁地时,要考虑仲裁地是否与争议或仲裁存在着一定联系、仲裁地法是否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仲裁地是否有利于今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因素。
3.首次系统地阐述了网上证据制度。网上证据是以网络环境为依托,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再现和解读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与传统的证据有很大的不同。基于此,建议对传统的证据分类方法进行修改,将视听资料和网上证据全部纳入电子证据,从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规定。在网上证据收集方面,网上证据的收集主体仍应为当事人,但为确保当事人顺利收集网上证据,建议建立网上证据收集辅助人和协助人制度,完善证据收集的法院协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证据保全制度。面对传统法律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以及有关“原件”的规定,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认可网上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对网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方面,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倾向于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提出了网上仲裁程序的具体构建设想。在网上仲裁中,仲裁程序全部或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仲裁和提交仲裁文书,仲裁庭通过网络送达仲裁文书和审理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参加庭审。在网上仲裁中,仲裁庭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工具发送仲裁文书、通过网络进行案件审理,这种网上送达和网上审理具有与传统送达和审理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了一些国内立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的支持。采用网上送达和网上审理不会损害当事人获得适当通知的权利和申辩权,也不会因此而违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5.提出了解决互联网环境下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对策。在网上仲裁中,由于存在着“仲裁地空缺”现象,给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应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但不得违反仲裁地的强行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时,则适用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或者仲裁庭确定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但是,随着网上仲裁的出现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现有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已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尽快构建满足网上交易和网上仲裁需要的法律。
6.深入分析了网上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可执行性。网上仲裁裁决作为一种数字化的仲裁裁决,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不能以传统的手写方式或盖章方式在仲裁裁决上签名或盖章。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各国法律对于仲裁裁决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尚存在着疑问。为了促进网上仲裁的发展,各国应转变观念,采用“功能等同法”,将电子形式的仲裁裁决纳入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裁决中。对网上仲裁裁决,除借助传统的线下司法强制执行机制予以承认和执行外,还须建立一种更为直接、高效的线上自治执行机制。对于网上仲裁裁决,目前理论界大多认为依据《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当事人不能以网上仲裁通过网络进行而申请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网上仲裁裁决。当然,为避免网上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应加快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从而消除各国在此问题的分歧。
叁、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这项成果就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制度进行了系统阐述,深化了网上仲裁相关理论研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网上仲裁制度。这项成果可以进入立法机关,为其修订现行仲裁立法提供参考;可以进入仲裁机构,为其制定网上仲裁规则和进行有关网上仲裁实践提供借鉴;可以进入司法机关,为其合理处理涉及网上仲裁的案件提供指导;可以进入科研机构,作为进行此类研究的参考资料。目前,网上仲裁已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不少仲裁机构都在大力拓展网上仲裁服务。这项成果将为网上仲裁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网上仲裁实践的发展,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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