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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介绍

2011年05月15日16:35

  兰州大学法学院贾登勋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6齿贵齿007),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任海军、迟方旭、尹彦芳、任海涛。

  中国西部地区深居内陆,降雨稀少,水资源极为短缺,自古以来积蓄雨水利用就是当地人民的生存发展之道,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的意义

  第一,在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气象、地理与区域经济背景下,选取历史久远且呈现旺盛生命力的雨水集蓄利用现象为研究对象,意图借助原因分析与对策提供,扫清目前雨水集蓄利用领域既存的法律制度障碍,让雨水集蓄利用这一当地人所称的“活命之法”发挥更大的功效。

  第二,以雨水集蓄利用的法学分析为出发点,由点及面地对诸多重大的(物权法学)理论问题提供消除分歧、深化认知的具体事例,藉以增强相关理论见解的说服力。

  第叁,为了推进西部干旱缺水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展开了一系列的“开发”行动,但大多数针对干旱缺水西部地区的政策措施仍然处于相互割裂、互不融通的态势之下,这项成果努力从实践调研中揭示出它们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的必要性,并在制度设计上标明其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可行性。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

  第一,雨水集蓄权是一种维持干旱缺水地区人们基本生存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权利,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权利,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一种得到政府政策支持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权利,一种受到了国家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几个特征是符合水人权的基本权利内容的,据此,这项成果认为我国缺水地区人民的雨水集蓄权,是水人权在我国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第二,雨水集蓄行为是以先占方式获取雨水所有权的物权取得方式,对雨水收集的权利以及对雨水享有的所有权,都应该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叁,集蓄雨水的所有权归集蓄者享有,即谁集蓄谁享有。集蓄者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得到集蓄雨水的所有权,并且完整的享有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首先,集蓄者对集蓄的雨水享有绝对的占有权,这种实际控制的状态,通常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最明显的证据。其次,集蓄者对集蓄雨水享有使用权,其对雨水的使用,是达到他集蓄雨水的最终目的的必要手段,与其拥有集蓄雨水的所有权的目的是一致的、统一的。再次,集蓄者对其雨水有收益权,这是他拥有集蓄雨水所有权的最终利益目标,也是实现其所有权的最重要的一项权能。最后,集蓄者对其集蓄的雨水享有处分权,他可以在使用过程中,使其消灭,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也可将其出卖,转让所有权,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而处分权一向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最根本的标志。只有拥有物的所有权的人,才能同时完整地拥有所有权的这四项权能。因而,结论只有一个,集蓄者对集蓄雨水拥有所有权。雨水集蓄在全国大力推广,必须要完善其相关的规定。明确集蓄雨水的所有权,不仅使其法律规定趋于完善,而且更能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民集蓄雨水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雨水集蓄的发展。

  (二)依据分析结论和现实需求,这项成果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设计了水人权制度。在宪法、基本法律和程序法中按照其不同的规范使命和条文风格规定水人权,即将现实存在的水人权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实现水人权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第二,设计了先占制度。在《物权法》第4章第42、43和44条(对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之后加入几种其他必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其中就应该包括“先占”。并且认为此处所谓的先占,仅包括善意的先占。

  第叁,设计了集蓄雨水所有权制度。大量存在的集蓄雨水的实践活动反复呼吁、证明的重要一点就是要依法明确集蓄雨水所有权的归属,即可在《水法》第3条增设一款,如可表述为“由其他主体投资修建的集水(储水)设施中的水归该主体所有。”

  第四,设计了优化的水价制度。在通盘考虑到所有权因素、可供水总量因素、地域和季节因素、产业因素、水质因素和水污染及水务公司合理利润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并完善水价的构成,并要求在传统水价的既有内容之中适当比例地增加环境因素和生态因素,以期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五,设计了雨水集蓄过程相邻关系制度。一方面明确了作为微(小)型水利工程的雨水集蓄过程所有权归属及其用地权利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针对相邻经济利用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集雨管线安装铺设关系等叁种常见的雨水集蓄过程相邻关系给予了分门别类地分析。最后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对雨水集蓄过程相邻纠纷的类型和救济途径进行了细化的论述。

  第六,设计了集蓄雨水交易制度。雨水首先是一种生态形态的物,是生态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水资源的组成部分,表现出公共物品和自然物品的属性。但是,集蓄雨水必然要求人们付出一定的甚至是艰辛的劳动(包含建造集蓄工程的劳动),而这些劳动转化并构成集蓄雨水的价值;通过雨水集蓄利用现实作用的直观观察,集蓄雨水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因此,集蓄雨水具备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实际上也是西部干旱地区一种重要的、珍贵的商品。根据马列经典作家政治经济学的推论,使得集蓄雨水完全可以以商品的面貌出现,并为集蓄雨水交易制度的设计铺平的道路。剩下的,就仅仅是供求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了。实际上,在这项成果的“实地调研篇”就已经指出干旱地区的雨水集蓄利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集蓄雨水交易的实际需求和现实现象。

  第七,设计了相关权利的保障制度。主要进行的是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责任机制及有关程序(诉讼法)上的细化论证。

  第八,设计了资金保证制度。雨水集蓄利用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困难就是资金短缺问题。这项成果在同意继续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的前提下,更加提倡给予雨水集蓄利用的辐射性功能,对现有相关的国家财政投入渠道进行系统地功能整合,以实现更加顺畅的、及时的、节约的资金保证途径。此外,就雨水集蓄的技术服务体系、监督支撑体系、工程管理体系也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改良建议。

  第九,设计了雨水集蓄利用的辐射配套制度。为了让雨水集蓄利用这一惠及几亿人的“救命工程”发生更加广泛的作用,这项成果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对雨水集蓄利用与生态补偿、雨水集蓄利用与扶贫脱困、雨水集蓄利用与抗旱减灾、雨水集蓄利用与(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新农村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制度配套进行了翔实的考证与论述。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