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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成果介绍

2011年05月15日16:35

  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编号为05叠贵齿007),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有王健、王积德、刘全娥、李娟。

  陕甘宁边区法律史研究的现有成果,注重规范分析而对于动态的司法层面关注不够;立足于对制度文本的考察,缺乏对制度实施环境、实际运作、社会效果等问题的分析和讨论,难以揭示和反映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状况。该成果在对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挖掘整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社会史方法,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考察了边区高等法院在边区社会变革中的作用。

  一、边区的司法体制

  革命根据地政权从一开始即确立了司法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半独立地位,并在司法为民的理念指导下,建立了适合战时环境和农村条件的简易型审级结构,这一体制具有政治化、行政化、适应战争环境等特点。同时,在边区司法体制的建设过程中,从边区的实际和需要出发,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不乏深刻的教训。

  二、边区高等法院的内部组织与职能

  边区高等法院机构的演变史,也是建立适合边区环境及人民需要的司法体制的创造史。院长的频繁更迭,背后是边区政府急于改进司法的心态和边区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的冲突。边区高等法院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将审判、司法行政、狱政管理、检察、生产自给等多种职能集于一身,这一结构模式适应了边区较为简单的经济结构状况、司法人才缺乏与人员流动性大的战时环境,以及精简效能、权力相对集中的现实需要,便于行动和领导,基本满足了边区的需要,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在生产自给、罪犯改造等领域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司法审判的地位仍不够突出。

  边区高等法院重视发挥其综合职能,采取汇编判例等措施,弥补立法不足,指导司法实践。《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共选编判词77件,由边区着名法学家李木庵领导,组成选编小组,根据边区实际的司法案件类型和发案率选择典型案例,在结构上采用了例言、案件处理办法、判词、选编意见与审定意见5部分,形式简洁明快,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生动而形象的司法教材。陕甘宁边区广泛开展的调解运动,使大量的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失去了对“初稿本”进行深加工的客观需要。选编的判词,以法律为基础,兼顾情理,注重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语言与结构要而不烦,适合当时边区大众的实际;通过道德评价内容,有效解决价值取向上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冲突。

  叁、边区高等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边区时期逐渐成熟。在当时特定的现实中,简单的、带有口号性、明确针对性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无疑容易理解、便于操作,符合当时的司法环境和条件,对贯彻抗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和缺陷。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运用,在立法未能及时修改、司法干部普遍未经过正规法律教育和训练的情况下,有力地引导了司法实践,有效地改变了刑罚适用中轻重失衡的现象,对公正、合理地处理和判决刑事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

  司法档案的使用,使黄克功案的焦点和细节得到了展现。当事者双方个人经历的差异与感情的错位导致了这起惨案,案件因特殊的时代背景及当事人的身份而轰动边区。边区司法机构在6天之内完成了案件的侦查、证据收集和检验、开庭审理等司法程序,使边区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最高司法机构的地位得到确立。革命司法注重效率、维护公正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得到了倡导。

  从1942年5月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部署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形式,以县为单位,由各县审判人员对本县的风俗习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和甄别。截止1944年9月,该院共收集到8个县69条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习惯,并由收集者对之进行了初步的甄别。在此基础上,边区高等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了某些习惯。民事习惯的调查、甄别和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对边区社会的了解和对民事习惯的认知。边区高等法院虽然对所收集到的习惯进行了简单的整理,但未能完成系统的分析,也未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规则,这次调查未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婚姻案件是陕甘宁边区多发且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契合。而对于抗属离婚,边区司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实行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对抗属离婚加以严格限制,保证了军心的稳定和抗战利益。边区在抗战时期对于抗属离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和条件下,当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时,司法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在难于选择之处进行选择。边区高等法院的选择,在经受了严峻考验的同时,践行了司法的远大理想和崇高目标。

  四、新民主主义司法道路之探索

  交通闭塞、人口分散、经济落后使得边区百姓不得不重视诉讼成本,而处于初建时期的边区法律、司法审判,与地方风俗民情存在着张力。这两方面的原因与马锡五个人魅力和实践能力的结合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具有方便取证,易于发现事实真相,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契合民情风俗等诸多优势,但也有局限性,比如普通审判员的地位、威信、审判职权常常使其无法就地判决。而司法人员严重短缺也使就地审判无法普遍实行。与当事人过于亲密的接触,易于产生证据缺乏可信度、行贿受贿等问题,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所以,即使在当时,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用也是有选择的,不重形式,而重在实践其群众观点和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问题的精神。

  如果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重在解决边区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成本和效率问题,那么民间调解就是边区在应对社会转型时期诉讼爆炸的分流措施。社会的急剧变革使纠纷大量出现,已有的司法审判途径效率低下,效果不佳,民间调解成为化解纠纷的现实选择。边区的民间调解,是指基层群众、民众团体和基层政府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纠纷的活动。民间调解汲取了传统社会解纷止争方式的精华。纠纷的分流处理,即普通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过民间调解解决;严重的刑事案件,通过司法审判机关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预防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功效。同时,民间调解通过对边区风俗习惯的关注,沟通了规则形成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司法的社会效果。

  在1943年司法检讨会上,边区司法界就边区司法的发展方向和道路,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工农司法人员及与李木庵、朱婴为代表的外来知识分子司法人员,由于成长经历和背景的诸多差异,在审级制度、司法的地位、检察机构的设置、审判的依据、司法干部的任用条件及培训等方面产生了诸多分歧。大致而言,李木庵等强调的是司法专业化、司法的长远建设与发展,雷经天关注的是司法服务政权、边区司法工作当前的困难和边区的具体环境。由于二者关注问题的角度各有侧重,对边区法制建设的道路选择所发表的观点,应该说都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在整风审干的背景下,对参与讨论和探索的双方进行裁判时,陷入了政治立场的窠臼,客观性、公正性不够,改革者的良好愿望和远大目标追求未能受到重视。这场争论深刻影响了当时根据地法制发展的方向。

  五、研究边区高等法院的意义

  如何准确定位司法的功能,有效发挥司法的积极作用,边区高等法院的实践具有开创性意义。边区高等法院立足于当时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掘利用了各种社会资源,努力汲取,不断创新,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道路,推动了边区的社会变革,推动了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下的边区司法,虽然在探索过程中经历了曲折与挫折,但最终吸取了当时的苏联经验、国民政府法律的某些方面,在民主政治的催生下,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并且适合于边区的实际。边区司法机构促成了立法与司法、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新民主主义司法不仅为当时陈腐的民国司法吹皱了一池清水,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新民主主义司法为中国法律现代化开辟了崭新的道路。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