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刘星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批准号为02叠贵齿003),最终成果为专着《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课题组成员有:马作武、李斯特、林晓燕。
该成果运用知识谱系学、历史社会学、知识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包含内在历史线索的个案,在微观细节上对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展开比较分析;将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和近现代中西社会实践语境联系起来,同时将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和近现代中西“某些交往”联系起来,展开比较分析,进而概括法概念理论的一种历史逻辑。
一、法概念的“使用”和法概念的“涵义” 以往法概念理论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法概念的涵义本身,没有关注法概念的“使用”问题。该成果认为:其一,“使用”的历史实践,影响着概念“涵义”的历史变迁;其二,“使用”的历史实践,是连接概念“涵义”演化和外部社会演化的一个重要纽带,从而也是理解后两者演化的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
该成果细致分析了近代初期中国原有的某些法概念含义和西方早期的某些法概念含义,是怎样通过具体的中西交往的社会政治实践、具体的语言修辞策略,影响了汉文“法律”概念涵义的一个演化路向。对此,该成果的结论是:首先,对中西法概念的“使用”以及由此而来的“涵义”变迁来说,具体微观的社会政治实践和个人活动,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甚至有时具有关键性的制约作用;其次,以法律概念的“使用”作为研究途径,通过微观社会政治实践和个人活动的考察,可以发觉,在某些情况下,近代中西能够呈现彼此接近甚至相同的法概念的“涵义”理解,这意味着,在研究近代中西之间的法概念理论——甚至其他一些法学理论、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时,需要谨慎地运用“中西二元对立”的模型;再次,相对近现代后期以及今天理解的、职业性的“法律”概念来说,近代的法律职业背景,并不一定使“法律”概念涵义走向“法律职业”,与此对应,非法律职业背景,并不一定使“法律”概念涵义走向“非法律职业”,这一结论对于理解近代“法律/社会”的关系是颇有启发意义的。
二、法概念理论与其他学科理论的关系 经由近代而来的中国“法律”概念涵义,和非法律职业背景,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但是,这一问题的理解,只有在法概念理论和其他学科理论的相互关系的扩展分析中,才能得以深化。
该成果认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概念理论在近现代都不是“自我独立”的,其和其他学科的知识是相互纠缠的。而“相互纠缠”意味着:近现代的法概念理论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话语的背景;近现代的法概念理论,是在和其他学科知识话语的“合作”中得以推进的。在更为广泛的学科知识背景中理解法概念理论的生成、涵义、推演,无论在过去,还是在今天,都是必要的。
叁、法学家、法律家的社会角色与法概念理论的生产 对法概念理论和其他学科知识理论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在侧面追问着对法概念理论生产者的社会角色的理解。因此,该成果联系近现代其他民族国家的“人物”,细致分析了法学家、法律家的“身份”对法概念理论生产的意义。
该成果认为,在近现代,因为社会分工并未充分地职业化,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角色身份在法概念理论生产者身上时常是合而为一的。这种角色的合一,一方面,非常“现实”地将法概念理论和法律实践联系起来;另一方面,意味着法概念理论的生产和具体部门法的知识产生了重要的关联,从而使法概念理论的生产在具有其他学科知识的延伸的同时,在法律知识内部深度地扩展,进而,使法概念理论本身有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这在“法律专业”意义上,表明了法概念话语和微观社会实践的相互关系。此外,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我们也许需要再次从“中西类似”的角度,而非“中西二元对立”的角度,去理解中西法概念理论的对比。
四、“法律行动者”的视角
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角色的合而为一,又在提示着一个“法律行动者”的视角。
在近现代,具体的法律实践和民族国家的宏观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有着复杂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具体的法律实践有时深受后者的影响;另一方面,具体的法律实践有时具有自我变迁的路线,换言之,具体的法律实践有时是在民族国家的宏观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边旁自我演化的。在一定意义上,“自我演化”的情形也许是更为广泛的。而在这种情形中,社会主体总是会以“如何采取具体法律行动”的意识看待问题,也即关心具体的法律实践问题,并不一定从宏观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这在中国和西方都是可以看到的。于是,“法律行动者”的视角是真实存在的。该成果的结论是:“法律行动者”的视角,既是深入理解中西法概念理论相似性的又一途径,也是深刻理解对于法学、法律的法学历史比较研究和对于法学、法律的其他学科的历史比较研究在学科知识意义上相互区别的一个关键。
五、法概念的“世界流通”
从近现代开始,民族国家的交往必然带来法学、法律的相互交往,以及法学、法律上的相互认知。于是,法概念理论与其他学科理论的相互关系,以及法概念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相互关系,包括“法律行动者”的视角与具体法律实践的相互关系,就需要在“世界化”的法学交往中加以理解。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说,“交往”、“世界化”的概念,包含着“世界流通”的涵义。
在进行微观的中西法概念理论、法概念话语实践的比较研究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将其置于“世界流通”的概念之中。与法律、法学相关的传教士活动、留学运动、翻译活动,以及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外文文本的阅读行动等,都是法概念话语世界流通的重要途径。该成果认为:第一,不断流通的概念,使中西法概念理论的关系呈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关系。于是,中西法概念理论的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西方如何影响中国”、“中国如何回应西方”的单向关系,而是一个如何相互博弈、如何通过具体微观话语实践相互对垒的关系;第二,世界流通中的中西法概念理论的相互输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移植”问题,因为,一种理论流通到“他者本土”中的过程,实质上是“他者本土”内部各种利益斗争、思想斗争的一种有关“法律、法学”问题的外在表现。从深层方面来看,这些结论意味着,对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的比较考察需要一个“界面折迭”的“中西多元融合”的分析框架,而不是“界面单一”的“中西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
六、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的“中国视角”、“中国立场” “世界流通”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我们总是需要将自己置于“世界化、全球化”的分析理解中,尽管,在某些研究阶段需要这点。“世界流通”的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中国问题的前期话语准备。
在“世界流通”的理解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凸显一个比较研究上的“中国视角”、“中国立场”。该成果认为,近现代以来,尽管中国是一个不断融入世界过程的中国,然而,在中国本土始终存在着特殊的国情。从这一特殊的国情出发,比较分析中西法概念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成果特别比较分析了中国近现代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法概念理论和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的法概念理论,认为,两种法概念理论存在“彼此走向对方”的内在逻辑。因为,第一,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法概念理论是强调法的“阶级性”和“革命性”的,但是,在中国当时国情之中,为了实现法的“阶级性”、“革命性”的主张,必须考虑“如何解决中国法律实际问题”的思路,于是,这就蕴涵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逻辑;第二,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的法概念理论是强调法的“预测说”、“工具性”的,但是,在美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贯穿实用主义的演绎推论,必须考虑“社会需要”的问题,而“社会需要”具体化的理论结果之一就是“社会福利”的概念,于是,在“社会需要”当然主要是“社会福利”思想之中,也就可以见出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的法概念理论的“左翼”思想逻辑;第叁,两种法概念理论可以呈现“互补”的关系;第四,两种法概念理论在具有差异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具有诸如“激进”、“能动”等方面的类似性,而这一类似性和当时各自法学学术背景、社会政治背景,尤其是个人复杂坎坷的主体经历有着重要关联。
七、法概念理论和“法学权威”
中西法概念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需要“世界流通”的概念、“中国问题”的视角立场,而且需要和其他法学现象联系起来。“法学权威”,作为其他法学现象的例子,就是一个新的视点。中西法概念理论的流通与影响,在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法学权威”来实现的,因此,考察近现代的中西“法学权威”是必要的。该成果的结论是:比较中西法概念理论,甚至更广泛的中西法学、法律,需要从其他侧面的现象不断加以推进,而“法学权威”则是路径之一。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