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郑州大学教授张绍谦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于1996年立项,2004年1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中国刑罚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有:刘德法、马松建、钊作俊等。该成果根据现代刑法的基本理论,参考世界刑罚制度改革大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分析,其中重点是研究刑罚种类的改革问题,对部分刑罚制度的改革也作了一定的探讨。该成果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我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1.中西方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分析。通过这种分析,向人们揭示一条规律,即在任何类型的国家,刑罚从古到今,都是沿着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这一道路不断向前发展的,因而这是一条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规律。直到现在,这条规律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整个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仍然是轻刑化、人道化、开放化。我们要进行刑罚制度改革,也不能忽视这条规律的作用,更不能违背这条规律。
2.新中国刑罚制度产生变化过程及其现有的特点。通过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以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虽然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总体而言,这些制度规定体现出来的是轻刑化精神。而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开始,及至1997年,立法机关对刑法典所作的修改,虽然对不少有缺陷的刑罚制度进行了较好的完善和补充,但总体上体现出的却是立法机关的重刑化态度。
3.现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探讨。通过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现行刑法对刑罚制度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当之处,特别是整个刑罚制度体现的重刑化精神,与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潮流不相合拍,也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一致,同时在实践中也影响到刑罚应有效果的产生。因此,有必要再次对这些制度进行改革。
二、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1.刑罚改革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报应刑”理论和“目的刑”理论各自优缺点的分析,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应在“报应刑”理论和“目的刑”理论相结合的刑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其中“报应刑”理论是基础,“目的刑”理论为补充。刑罚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要以维护社会正义为首要价值。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根据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制定一些特殊的刑罚制度。
2.刑罚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树立的新观念。提出要树立科学刑罚观,要求对刑罚的补充性、刑罚功能的有限性和刑罚功能的负面性要有全面的认识,不能对刑罚作用有过高的期待;要树立文明、进步的刑罚观,要求在观念上改变以阶级斗争来阐释犯罪分子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传统思维模式,应当把罪犯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正确理解国家在预防犯罪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树立讲效益的刑罚观,重视刑罚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防止因过量的刑罚投入而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和其他的不良后果。
3.刑罚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提出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应当建立完备适当的刑罚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刑罚制度,配置罪责刑均衡的法定刑结构,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现轻缓、文明、科学、进步的特征,产生最佳的社会效益。同时提出将刑罚总量的轻缓化、刑罚制度的文明化、科学化和开放化,作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叁、死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对我国死刑的存在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当前存在情况是:死罪泛化;适用条件偏低;判决失衡;判决过多,刑罚过厉。因而提出,中国之死刑应在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的指导下进行改革。然后对限制死刑的根据进行研究,详细探讨了限制死刑的法理根据、哲理根据和伦理根据。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限制死刑的途径,主要是缩减死罪、分阶段实施;规范死刑条件、取舍得当;改革法定刑模式、废止绝对死刑;革新司法机制、统一死刑核准;重视死缓、加速扩张死缓适用;关爱生命、推进注射刑的全面实施。
四、自由刑的改革研究 自由刑是现代国家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刑,其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制度的整体效果,因而也是刑罚制度改革的重点,需要重点研究。
1.对自由刑基本原理进行研究。揭示自由刑的发展规律及其所具有的积极和消极作用,为提出改革设想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种类的自由刑的改革进行分别研究。
2.研究无期徒刑的完善。提出立法应控制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应作出严格限制,同时建议将无期徒刑减刑或者假释时,必须执行的最低刑期提高到15年,以加强这一刑罚惩罚的严厉性,并且在上与死刑的限制适用相协调,在下与有期徒刑的规定相协调。
3.研究有期徒刑的改革。根据有期徒刑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我国刑法对这一刑罚已经做出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有期徒刑进行完善的意见。主要包括立法完善:建议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期,可考虑提高到25年,以和无期徒刑更好衔接,同时为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创造条件;缩短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幅度,上下限之间以不超过5年徒刑为宜,以利于限制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科学地进行减轻处罚;应当增加对有期徒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的,发给报酬的规定,以和国际公约的要求相合。在执行制度的完善方面,主要是考虑根据罪犯改造的实际需要,科学执行监押改造。建议徒刑的执行应当采用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点数测量为手段,吸收中间监狱制优点为补充的累进制执行模式。在这部分,还对不定期刑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制度。
4.研究拘役刑的改革。认为短期自由刑虽然有诸多缺陷,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我国现在还不能取消拘役刑,而应对拘役刑进行完善改革。主要方法包括:严格拘役刑的宣告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拘役刑作为处罚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的地位,即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充分发挥其他刑种,如罚金刑、管制刑、资格刑的替代作用;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建立专门的以惩罚、教育、矫正拘役犯和其他短期徒刑犯为主要职能的行刑场所,减少交叉感染机会;在一定条件下,对一些受刑者的拘役实行开放执行。
5.研究管制刑的完善。管制作为主刑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但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管制刑在实践中实难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完善的方式主要有:缩短管制刑期,增加易科拘役规定,建全执行体制;增加管制限制,加大惩罚力度;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建议将管制作为一种替代刑种,适用于一切可以处以拘役的罪犯;增加管制易科拘役刑的规定;健全管制执行体制。
6.对在我国引入社区矫治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在对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加快我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包括完善这项改革的法律依据;逐步扩大社区矫治对象的适用范围;应当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培养专门的矫治人员,等等。
五、罚金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研究罚金刑所具有优点和缺陷,并通过将其消极作用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进行比较,得出仍然应当扩大运用罚金刑的结论,但应当对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完善立法,包括在刑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罚金数额上下限是多少;对单位的罚金不能计入成本;量刑时必须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罚金;一定情况下罚金可以用作对拘役刑的替代措施;一定条件下允许易科自由刑;等等。其次是改革罚金刑执行制度。主要有:加强对可能判处罚金刑者的财产审查和保全;制定财产刑执行的特别程序;加强判处罚金刑和执行罚金刑情况的监督等。
六、资格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对资格刑的特点以及对资格刑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在我国应当发挥资格刑作用的理由。接着提出对资格刑进行改革的建议:剥夺政治权利应改称为剥夺公权,并主张其剥夺内容只应包括两项内容: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对判死刑的人不宜适用剥夺公权。其次,应当增加新的资格刑。主要有:对犯罪自然人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对犯罪单位增加停业整顿、限制从事特定业务资格、刑事破产等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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