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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济犯罪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6:35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高铭暄教授承担的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点项目《新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于1996年立项,2003年11月结项,最终成果为专着《新型经济犯罪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有:陈正云、聂洪勇、莫开勤、黄京平、胡驰、王秀梅、刘远。

  该成果在对新型经济犯罪基本问题的全面论述的基础上,对新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类别、数额认定、各种具体新型经济犯罪的构成和司法认定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第一次构建了新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系统地阐述了新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提出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分类标准,并对新型经济犯罪各罪的构成、数额认定原则、刑罚设置模式,提出了系统、有见地的见解。

  一、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准确把握新型经济犯罪,立足点有二:一是它们属于经济犯罪,即侵犯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经济利益,专指社会化生产、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动态意义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二是“新型”。所谓新型,并不局限于实践上的先后顺序,不是说刑法最新规定的就一定是新型经济犯罪,原来规定的就必然不是新型经济犯罪。对“新型”的定位,应更侧重于社会经济形态、生产模式。故新型经济犯罪专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形成、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相应产生的有关经济犯罪。也即用动态和发展的视角审视新型经济犯罪。从这个角度说,新型经济犯罪,是指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与现代经济生活形态、模式相适应的,并体现其特征的经济犯罪,即专指侵犯社会化生产、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动态意义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二、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和范围

  新型经济犯罪的范围并不与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相一致。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是指现在的经济犯罪具有与以前的经济犯罪即传统经济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或特点。根据新型经济犯罪中“新型”内涵的定位和新型因素的种类,把新型经济犯罪分为四类,即犯罪手段新型的经济犯罪,包括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职务侵占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犯罪客体新型的犯罪,包括妨害公司公司管理的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犯罪领域新型的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犯罪对象新型的经济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叁、对于新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导致新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讲可分为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具体条件。治理新型经济犯罪必须采取立法对策、司法对策和社会对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立法对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起完备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体系,以防止“失范行为”,预防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助于我国刑法典的完善;二是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法律,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方面的独特功效。司法对策与社会对策内容则更为丰富,包括加强地区间合作、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建立经济犯罪记录制度等多项内容。

  四、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特征

  新型经济犯罪的特征,从总体上讲,可分为两类:一是其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征;二是其作为犯罪对象而具有的附随其构成特征又超出其构成要件范围的社会特征。前者是指作为构成新型经济犯罪的必须具备的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总的特征;后者是指作为新型经济犯罪因其构成要件所决定或所附随而存在的社会特征。从犯罪构成特征上讲,新型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主体具有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职业条件;犯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多数表现为具有牟利性;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即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更多的是从总体上破坏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歪曲利用法律、法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以不诚实、不守信用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社会特征上讲,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九大特征:与现代经济高度交换性、市场化的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具有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性;存在时空的特定性;隐蔽性,犯罪证据较少,难以被发现、感知;复杂性;表面的公正性;双重违法性,即它不仅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且具有行政违法性,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智能性;抽象性,即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对具有较抽象的“超个人的财产利益”的侵害,在客观方面则由于其隐蔽性,使得人们错误地感觉到其似乎并不存在或者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损害的严重性。

  五、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刑罚设置、适用问题

  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根据新型经济犯罪的本质和特点,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借鉴国际通行的立法经验,采取扩大资格刑(如增加职业禁止、投资限制等)、加重财产刑、适当适用自由刑、慎用死刑的模式。

  六、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数额计算问题

  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金钱或物品的数量或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财物的损失。在界定犯罪数额概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数额作了进一步的分类。如将犯罪数额分为挥霍数额、追缴数额、退赔数额,并就每种数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作了深入的论述。新型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可将该类犯罪中的数额分为经济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平均数额四种,并对每种数额在定罪量刑当中的作用作了深入的论述。为了保证犯罪数额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公平合理,应坚持客观价值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和计量单位统一原则这四项原则。认定经济犯罪数额的原则为我们正确地认定经济犯罪数额确立了一般标准,但由于经济犯罪对象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因而在认定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合理计算。具体来说,应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品位、价格、时间、地点等因素的不同,确定对新型经济犯罪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