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构》(项目批准号为04叠贵齿049),最终成果为专着《广义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政策及理性建构》。课题组成员:克雅杰、卫磊、王娜、王松江、朱云峰、吴羽、孙晶、张凤军、朱天、范鲁阳、齐岩军、刘鹏、董励欧、冯霜、李勇、冯丽华、刘文欣。
刑事政策总是一国的具体刑事政策,目前还不存在全世界通行的刑事政策,所以刑事政策的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刑事政策的研究,关注本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特别要注重不同历史时期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化。中国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对策,国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一切手段和方法都是刑事政策,如同经济、文化、外交、人口政策等一样,是国家的一种政治措施,是指导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原则。因此,要研究中国刑事政策必须从广义刑事政策视野出发,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刑事政策的精髓,才能体认中国刑事政策的准确含义,才能构建中国刑事政策体系,并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工具。
一、中国刑事政策建构的基本理论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相对比较滞后,基础理论较为薄弱,无法回应和支撑实践的需要。建构中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对于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具有奠基作用,也可为刑事政策的实现提供理论依据。
1.中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概念。概念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分析的工具,在纷繁复杂的刑事政策概念中,合理地予以定位,才能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逻辑起点和指引路径,开辟刑事政策研究的新视野。从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对象、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手段等四个维度把握,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2.中国刑事政策的结构体系。刑事政策作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系统工程,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具体刑事政策的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刑事政策的整体系统中,任何具体的刑事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必然处在不同层次的刑事政策系统之中,任何刑事政策也不能孤立地发生作用,而是以刑事政策系统整体效应的形式发生作用。但目前由于缺乏对刑事政策体系的研究,导致在实际执行中政策间相互矛盾、冲突、越位等现象迭加,严重地影响了刑事政策的实效和功能发挥。依据政策学原理,中国刑事政策已经形成总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结构体系,作为具有全局性的总的刑事政策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刑事政策体系中中间环节的基本刑事政策即“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作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则主要表现为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两大系统。从横向结构分析,刑事惩罚政策又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社会预防政策又分为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两大系统。
3.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机制。刑事政策作为指导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最终要付诸实施,才能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和作用,而要付诸实施其前提是要制定出符合实际要求的、比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这就要求在刑事政策中引入机制原理,建构刑事政策机制。刑事政策机制是指刑事政策各相关因素所共同形成的、受移动规律支配又具有稳定效应的律动作用联系。刑事政策机制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内部结构、外部条件、功能和作用、刑事政策的实现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可概括为静态方面的问题,即刑事政策的内部结构、外部条件、功能和作用;动态方面的问题,即刑事政策的实施。刑事政策的外部条件(外部环境)由刑事政策的国内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和刑事政策的国际环境(国际政治环境、国际经济环境和国际文化环境)构成。刑事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导向功能、调配功能、符号功能。刑事政策运行机制主要是研究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的各个环节。从政策本质看,刑事政策就是社会公共权威为防控犯罪而对刑事资源进行的配置。刑事政策运行的过程就是通过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活动对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刑事资源予以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刑事政策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对刑事政策资源分配和调整的科学、合理的程度。
4.中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事政策活动始终,在整个反犯罪斗争体系中组织和发挥作用方式的基本准则。中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治原则(包括宪法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民主原则(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等)、人道原则(包括树立人道主义、人权观念、在对犯罪的反应中体现人道精神,对犯罪人和被害人都要体现人道精神)、科学原则(包括发扬科学精神、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刑事政策的过程科学化)、国际原则(包括对于联合国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要予以遵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加强刑事政策的国际交流)。
5.中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刑事政策的价值是指刑事政策的客体对于刑事政策主体的意义和效用。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自由、秩序、正义、效益四个方面以及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益两对关系的选择中。不同的价值目标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刑事政策。中国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选择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消灭犯罪为目的的理想型阶段和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现实型阶段。理想型阶段积极追求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状态,这必然轻视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甚至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追求超稳定的社会秩序。现实型阶段坚持保护公民权利与保护社会秩序相结合,坚持公平正义和效益最大化相结合。
6.中国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构。刑事政策模式的建构即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政策进行不同模式划分,在理论研究与对象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的桥梁,使理论研究对研究对象的抽象与概括更为精确,增强理论研究的解释能力和批判能力。以国家和社会作为切入点,刑事政策类型可以为叁种模式: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包括专制型刑事政策和极权型刑事政策)、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中国刑事政策正在从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转换,在转换过程中要进行理性抉择。
7.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基础。包括文化基础,即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文化立场的介入,文化因素对于刑事政策选择的影响更多的是隐含在刑事政策决策者与实施者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以及审美模式之中。政治基础,即政治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对接与交锋,政治权力与刑罚权力的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互动规律外化为政治基础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社会基础,即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产生不同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必然反映社会生活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响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结构状态是刑事政策形成的决定因素之一。法治基础,即刑事政策必须要受到刑事法治的限定和制约,契合宪政的理念、精神和要求。经济基础,即经济的演变和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刑事政策的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也会对赖以存在的经济产生一种反作用。
二、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构
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等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构必须要阐明立场,找准位置。
1.中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中国的犯罪化原则上必须以立法的方式进行,但是,通过变更已有的刑罚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来实现犯罪化也是可能的。中国的犯罪化应坚持犯罪化的必要性和犯罪化的正义性标准,同时也要受到第二次制约——刑法制约,即刑事立法政策规定特定不法行为犯罪化应当遵守基本刑事法理,对不符合刑事法理的行为不能予以犯罪化。中国的非犯罪化实现的路径是坚持立法与司法并轨,以立法途径为主。当前,要改变重在犯罪化的立法思维模式,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双轨并行的模式,并以此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当今中国犯罪化是必然,非犯罪化必须走出重罪化的误区,才能付诸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
2.中国的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中国的刑罚化与非刑罚化的模式定位,应选择非刑罚化为主、刑罚化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要求,中国的刑罚首先应当将非刑罚化作为改革的主要任务,大力倡导并实践非刑罚化,并在此基础上,为了完善我国刑罚及犯罪控制体系,进行适度的刑罚化改革。非刑罚化的主要实施途径有:缓刑、非刑罚处理方法、保安处分、起诉便宜主义。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缩短执行刑期。刑罚化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中国的刑罚要实现从以自由刑与死刑为核心向以自由刑与社区矫正共同主导的模式转变;将刑法之外(主要是劳动教养)过于严厉的犯罪控制手段吸收到刑罚和保安处分中;对新型犯罪和特殊类型犯罪增加刑罚的量。
3.中国的刑罚轻缓化。中国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要纠正执法者的“重刑主义”倾向和民众情绪;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削减死刑罪名,限制短期自由刑,扩大罚金刑;在行刑中要加快社区矫正的推广,尽快予以本土化。
4.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构。中国保安处分应采用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中既规定刑罚,又规定保安处分。中国刑法中对于保安处分种类应规定以下7种:教养处分、强制医疗、少年保护、强制禁戒、监督考察、没收财物、禁止从业。
5.中国的被害人保护。中国的被害人保护应建构被害人赔偿制度、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被害人保护的社会服务制度,并要进一步确认和强化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6.中国的刑事政策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当代刑事政策发展的主流,中国刑事政策刑法化应在遵循法治、民主、科学和谦抑原则下采取两种立法模式,即长期刑事政策的法典化和中期刑事政策的单行法律化。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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