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卢福营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私营公司主社会责任的最新发展:主政试验与精英治理——以浙江省为个案》(项目批准号为07叠厂贬038),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私营公司主主政的精英治理研究》。课题组成员有:应小丽、李意、孙琼欢、戴冰洁、祝伟华、陈勋、刘成斌、朱绍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在浙江等地逐渐成为较普遍的政治社会现象。这项成果把私营公司主主政作为嵌入村庄治理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选择浙江永康市的4个村为典型样本村,乐清、金东、东阳、义乌、浦江、绍兴、宁波、台州等地的8个村为对照样本,运用实证研究和区域调查方法,研究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结构和过程,分析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基础,预测其发展走向。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透视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的创新价值和理论意蕴,探究促进村庄治理的对策。
一、考察了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的大致过程与社会基础
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化背景下,私营公司主这一特殊群体崛起后参与和主政村庄治理过程的考察,指出村民自治制度的构建与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浙江省农村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现象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
首先,这是国家构建现代农村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强调通过农村工业化实现国家工业化,通过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通过能人治理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促进了私营公司主的崛起与主政。
其次,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产物。特别是农村个私经济和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和私营公司主的崛起,农村社会文化的变迁等,为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再次,这是社会的期待。村民群众的致富期待、村庄的维权期待、派系的利益期待、地方政府及其干部的政绩期待,共同促成了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的政治现象。
二、透视村民自治背景下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的权力结构
从村庄治理核心的层面剖析,领袖在村庄治理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发挥着主导作用。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庄领袖的产生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民众认同成为确定村庄领袖的最高标准。在民众认同的视野下,村庄领袖大致分为认同型领袖和过客型领袖两类。村庄领袖能否获得民众认同,受外在性社会因素和内在性个人因素的共同影响,其中内在性个人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内在性个人因素是能力因素和品德因素的有机统一。由此分析,现阶段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是一种“能贤治村”。从权威类型及其合法性基础看,表现为“法理—魅力型”权威。
从村庄治理组织的层面透视,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是村庄治理的重要依托。实际运作中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与国家的制度安排发生了偏离,在村庄治理实际运作中,私营公司主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成员在分化过程中形成了若干派系,各派系在村庄治理运作过程中展开激烈的竞争。在派系竞争的环境下,派系逐渐取代家庭成为农村社会关系的核心,形成了一种以派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新格局。村庄公共权力基于新的差序格局进行分配,促成了村庄公共权力的多元格局。同时,农村社会成员在分化过程中分离成若干权力阶层,各权力阶层在村庄治理运作中展开博弈。在阶层博弈的背景下,村庄公共权力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在各权力阶层之间的分配关系,形成了管理者控制型、权势精英主导型、群众自治型等类型。在现阶段浙江,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的公共权力结构基本是管理者控制型和权势精英主导型,均由少数精英人士执掌村庄主要公共权力,属于精英权力结构。因此,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是一种多元精英权力结构。
叁、剖析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运作机制
从运作过程分析,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呈现为经营性治理。主政村庄的私营公司主领袖把经营和管理公司的做法和经验应用到村庄治理,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经营性治理的村治理念,实现了村庄治理理念与实践的创新。在这些村庄,私营公司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村庄领袖的竞选,事实表现为一种基于社会理性和经营理念的政治行为。投资增值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利益导控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主导原则,务实理性成为了村庄治理运作的重要策略。
四、评价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的创新价值
从一定意义上说,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是对乡村政治的突破和创新。
首先,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表现为能贤治村,是对历史上能人治理的传承和超越。它突破了过去的能人治村模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能人治理新形式。一是由一批独特的乡村能贤人士担任村庄领袖,主导村庄公共权力运作。二是主要依靠个人因素和派系力量推动村庄治理的运作。叁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政治,或者称“民主—权威”政治。
其次,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表现为选举阶段的群众民主参与和后选举阶段的精英主导治理的结合,构建了一种精英主导的群众自治形式。我们称其为“精英—群众”自治。这是当地村民群众根据村庄治理环境对村民自治理想制度所做的一种适应性调整和务实性创造,是村民自治的拓展形态。
第叁,私营公司主的主政,构建了一种新型的乡村政治形式。在那里,村庄治理表现为私营公司主主导、精英治理、多元竞争叁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私营公司主主导的多元精英治理”。
第四,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理性地选择了经营性治理,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发展型村庄治理模式。私营公司主将经营村庄作为增强村庄集体能力的现实路径,把创业和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重要目标,促使村庄治理的公共职能迅速扩充,远远超出体制赋予的职能规定。
五、分析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的治理绩效与对策
对于现阶段出现的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现象,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进行分析,采用不同的标准加以评判。如若以社会和谐与发展为取向,从治理绩效的视角认识和评价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现象,那么积极和消极两种社会效应同时存在。私营公司主主政村庄治理有利于发挥能人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村民公共福利,增强村庄公共职能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均显示了良好的绩效。但私营公司主主政有可能将公司经营所积累的经验简单地移植到村庄治理之中,形成新的矛盾和冲突,冲击农村社会和谐,损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和不良后果。
在村民自治体制下,中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将呈现民主化、制度化的趋向。根据村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推行村民自治后的中国乡村治理大致经历干部治理——精英治理——群众自治叁个阶段。当下浙江农村私营公司主主政的村庄治理基本处于干部治理或精英治理的发展阶段。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治理模式将逐渐实现创造性转换,向着民主化程度更高的群众自治阶段演进,并逐渐纳入制度化运作的轨道。为此,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和拓展村民有序参与的民主形式,规范和完善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发展。
中国的社会建设和政治民主化进程,重大而艰难的任务在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是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实行“管理民主”。农村私营公司主的或隐或现的参与、或强或弱的影响,势必产生不可忽略的正负两方面社会后果。成果以先行发展的浙江省乡村治理经验为例,对农村私营公司主主政试验与乡村精英治理问题进行个案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实践表明,农村私营公司主的参与和主政不仅已经对我国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了影响,而且必然引发我国延续已久的农村治理模式的嬗变。换言之,农村中先富起来的私营公司主们已经自觉地将治理村庄作为一项新的社会责任,参与了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课题,人们的社会观念、理论解释、主流意识形态、已供给的政策如何应对?这些思考决定了这项成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在研究方法上,成果跨越了以一个村庄为案例的研究,而以一个省为个案,将区域调查、典型调查与对照调查相结合,拓展了研究的视域,具有一定创新意义。在研究视角和内容上,把私营公司主主政作为嵌入村庄治理的新变量,从一个特殊的视角,研究农村社会分化后村庄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的变化,剖析后选举阶段私营公司主主政的乡村精英治理模式及其发展趋向,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意的观点和切实的思路,显现了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应用意义。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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