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科学院陈洁莲副研究员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壮族农村民主化进程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项目批准号为03颁惭窜001),最终成果为专着《民主壮族——中国壮族农村民主化进程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课题组成员有:赵明龙、刘东燕、黄吉遇、蓝标河、王洁刚、林萍、袁丽红、覃娟、陈红升。
一、主要内容
1980年1月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果地屯这个偏僻的壮族小山村,村民自发举行民主选举,选出了“村民委员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实行了村民自治,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了。为什么新中国的首个村民自治发轫于广西的壮族山村?
课题组通过大量实地调查,首先,发现在广西壮族地区,在国家主导下的在行政村一级开展的村民自治之外,在自然村一级以及在“队”一级普遍地存在着自发产生的村民自治——“非正式自治”和“指导外自治”,这些正式体系之外的村民自治以真正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实现了所在乡村社区的良治。其次,缘起于对壮族“原生态”民主的回溯,一种壮族地区特有的源远流长的乡村社区自治制度——都老制,如久埋地下的铜鼓刚刚出土,扫去尘埃,展露真容,人们由此得以看清壮族乡村民主的历史脉络。借由村民自治的话语,壮族民主,或者是一个民主的壮族的历史,重新得到了拯救。以上两方面的发现,是这项课题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在如何看待农村地区的民主现状和民主历史这个问题上,上述发现提供了新视角,开拓了新视野。
该成果以壮族农村地区为研究对象,以村民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为研究内容,对壮族农村地区历史上存在的具有民主自治性质的都老制、村民自治第一村,以及当前壮族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式自治”和“指导外自治”&苍产蝉辫;进行深入的剖析,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探讨“历史上壮族乡村自发形成的民主自治”和“当代壮族乡村自发形成的民主自治”这些“原生态”民主的本质、特性及其基础;在以上研究基础上,从民族学、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壮族崇尚自由、讲究平等的民族传统与壮族农村地区“原生态”民主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原生态”的民主,已经深深地扎根于壮族乡村的土壤里,民主自治在壮族乡村连绵不断地发生、发展和延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为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而对民主锲而不舍的“民主壮族”。
同时,这项成果将壮族农村地区的“原生态”民主自治与在国家主导下的在行政村一级开展的村民自治进行比较分析,思考国家主导下的村民自治所遭遇的瓶颈问题,通过阐述壮族乡村民主自治的传统对国家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的借鉴,揭示民主壮族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未来之路提供的有益启示。
这项成果在介绍和讨论“民主壮族”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壮族乡村自发产生的民主自治充分展现了民主的本来面目,这些“实践的民主”、“质朴的民主”充分显示出民主的旺盛生命力以及普通百姓对民主的信赖;然而,与此相反,在中国存在着对于民主的另一类理解和陈述,这类陈述将民主与“自私”及“混乱”联系在一起,对民主持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这种态度像千斤锁链一样禁锢了中国迈向民主化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就是砸碎锁链,解放思想。当人们像实践民主的壮族村民那样,以一颗平常心实事求是地看待民主时,中国离民主化获得成功的那一天也就不远了,因为,当年的改革开放也是始于迈开类似的一步。
二、重要观点
1.壮族乡村历史上的都老制是独立于国家政权体系之外的一套乡村社区自治制度,都老制下的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社区自治事务。都老制以民主选举、民主立“法”、民主议事以及民主监督等诸多民主特征,充分地体现了其民主本质,都老制是一种民主的乡村社区自治制度。权利平等原则,是都老制成为民主自治制度的关键。都老制以“乡约”为核心实施治理具有“法治”的特点,反映其具有“法治”模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果地屯这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于1980年1月8日,由村民自发地民主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创造了新中国建立后的乡村民主自治制度,率先迈出了中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村民自治第一村的民主自治,缘于壮族农村的区域性特点,以及当时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背景。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在自治组织负责人的选举、负责人当选的条件、自治的内容及自治的保障等方面,与历史上壮族乡村民主自治的都老制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可以说,村民自治第一村的民主自治,是传统的乡村民主自治制度的回归和传承。
3.在广西的壮族地区,在国家主导下的在行政村一级开展的村民自治之外,在自然村一级以及在“队”一级普遍存在着自发产生的村民民主自治——&苍产蝉辫;“非正式自治”和“指导外自治”,这些正式体系之外的具有“原生态”民主特性的村民自治,与历史上存在的都老制十分相似,以真正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实现了所在乡村社区的自治,是国家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的良好补充。
4.从历史上的都老制,到&苍产蝉辫;“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再到今天&苍产蝉辫;“屯”、“队”一级自发产生的村民自治,人们看到了壮族乡村民主自治传统的延续,看到了壮族人民热爱自由、讲究平等的民族特性,看到了壮族村民秉承权利平等原则、讲求民主精神的一如既往,看到了壮族村民遵守村规民约、讲究“法治”精神的一脉相承。壮族人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讲究权利平等原则,讲究在村规民约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唯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确保壮族人不失去他们所珍惜的这一切,所以,无论什么时代,在壮族人自发地实行乡村社区自治时,民主制度一直都是壮族人的不二选择,民主精神一直得到壮族人的坚持和偏爱。
5.历史上几乎连绵不绝的壮族乡村的民主自治,对中国农村地区推行的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有着深刻的启发,“民主壮族”能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未来之路提供有益的启示。
6.民主不是舶来品,壮族乡村民主便是“讲中国话的民主”。壮族乡村的“原生态”民主,给人们展现了民主的本来面目,自发产生的民主自治充分展现了民主的本来面目,这些“实践的民主”、“质朴的民主”充分显示出民主的旺盛生命力以及普通百姓对民主的信赖。
叁、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这项成果在壮学研究领域首次详细、系统地剖析了壮族农村地区历史上普遍存在的“都老制”这一乡村自治制度。通过搜集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壮族乡村的田野调查,揭示了都老制的民主、自治特征。成果不仅从乡村社会制度这一层面丰富了壮学研究的内容,而且挖掘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民主和自治的历史,这一研究在壮学研究特别是壮族历史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成果通过对壮族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现状的分析研究,揭示了壮族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生态民主自治的现实。广西壮族农村地区在国家主导下的在行政村一级开展的村民自治之外,在自然村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农村社区,普遍地存在着自发产生的村民自治,这些正式体系之外的村民自治以真正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实现了所在乡村社区的自治,这是成果的又一重大发现。和主要以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开展村民自治和农村民主选举研究的学术成果不同,这项成果对“指导外自治”和“非正式自治”的剖析,以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即“生产队”)为研究对象,这一研究视角,为中国农村民主自治的研究开辟了新领域,提供了新视角,开拓了新视野。
成果揭示壮族地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的传承,通过历史上的都老制,到&苍产蝉辫;“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再到今天&苍产蝉辫;“屯”、“队”一级自发产生的村民自治这一历史脉络的展现,充分显示了壮族乡村民主自治传统的延续,显示了壮族村民秉承权利平等原则、讲求民主精神的一如既往,以及壮族村民遵守村规民约、讲究“法治”精神的一脉相承,从而得出“民主壮族”这一通篇之题的结论。
成果通过大量的史实和现状分析,对壮族乡村历史上和现实中自发产生的民主自治这些“实践的民主”、“质朴的民主”进行案例分析,展现了民主的本来面目,揭示民主的旺盛生命力以及普通百姓对民主的信赖。这一研究表明,民主不是舶来品,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壮族乡村民主便是“讲中国话的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这一结论有力地驳斥了“中国农村没有民主土壤”的观点,坚定了中国民主建设的信念。在目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成果将壮族农村地区的“原生态”民主与在国家主导下的在行政村一级开展的村民自治进行比较分析,思考国家主导下的村民自治所遭遇的瓶颈问题,通过阐述壮族乡村民主自治的传统对国家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的借鉴,揭示了民主壮族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未来之路提供的有益启示,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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