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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文艺政策的文化阐释

——《新中国文艺政策的文化阐释》成果介绍

2011年05月15日16:48

  重庆师范大学周晓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文艺政策的文化阐释》(批准号为04齿窜奥005),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有:李文平、娄吉海、陈祖君、王放。

  国家文艺政策是执政党及其政府规范和引导文艺事业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用以调节文艺事业与其他事业以及文艺事业内部诸因素之间关系的重要杠杆。新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等多种调控手段,主要依靠意识形态宣传的力量和行政政策来解决文学艺术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文艺政策对于文艺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极为重要和直接的作用。因此,研究新中国文艺政策的特征及其发展演变,对于深入理解中国当代文学艺术的发展规律,正确总结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文艺事业的经验教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开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新局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该成果以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九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文艺政策为研究对象,从文化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阐释,以厘清其历史必然性、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该成果研究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的文艺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力求将其放在新中国历史文化语境和整个公共政策体系中对其构成和发展作出系统而翔实的描述;二是立足于新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历史现实,结合中国当代文化发展的历史逻辑和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文化艺术发展的新趋势,对新中国文艺政策进行文化阐释和历史评价。这既契合了研究对象的特点,展示了开阔的思维空间,又避免了因简单的政治判断而可能带来的对于中国当代文艺政策及其发展规律的简单化理解。

  成果研究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观点包括:

  第一,对新中国文艺政策体系及其演变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归纳和梳理,第一次较为系统地从时间的角度把新中国文艺政策概括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7月第一次全国文代会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前,可称为新中国文艺政策的建构阶段;第二个阶段,从1966年4月《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发表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前,可称为新中国文艺政策的挫折阶段;第叁个阶段,从1979年10月第四次全国文代会的召开到80年代末,可称为新中国文艺政策的调整阶段;第四个阶段,从1991年3月出台《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对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以及1991年7月出台《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对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至90年代末,中国当代文艺政策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可称为新中国文艺政策的转型阶段。以上各阶段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每一个阶段内部,都充满了曲折的经历,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根据中国当代文艺政策的特点,从空间上创造性地把中国当代文艺政策划分为“典型的文艺政策文本”、“准文艺政策文本”和“超文艺政策文本”叁种历史形态,并对新中国文艺政策的基本类型、结构体系和文化内涵等进行了初步探讨。所谓典型的文艺政策文本,是指由权威的政策主体,根据一般的政策机制制订并实施的有关文艺问题的政策文件。所谓准文艺政策文本,主要是指代表政策主体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文艺问题所发表的重要讲话及着述。这些讲话和着述中有关文艺的基本观点和重要见解一般都能够代表政策主体的思想主张,所回答的也往往是一些事关文艺发展重要问题,因而它们无疑同样具有文艺政策的意义。但这类文艺政策文本一般体现为领导人的个人讲话或着述,有的甚至并没有履行典型的文艺政策运行机制,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不同于典型的政策文件,因而可以称作是准文艺政策文本,也可以称为有风格的文艺政策文本。所谓超文艺政策文本,也可称为超文本文艺政策,是指那些具有文艺政策意义但不具有通常文本形式的文艺政策现象,有时也可以称为文艺政策事件。它们常常是典型的文艺政策的补充形式,在新中国文艺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在新中国文艺发展史上,这种所谓“超文艺政策文本”,主要指各种具有文艺政策意义的文艺活动以及范围更为广泛的文艺现象,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主管文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有关文艺工作的重要会议、活动、谈话、题词等;国家的文学批评运动以及文学艺术评奖也是这种“超文艺政策文本”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新中国文艺事业管理方式的特点,这种情况在新中国文艺发展中相当普遍。

  第二,对新中国文艺政策与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关系的影响模式和实际效果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描述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当代文艺政策与当代意识形态之间具有某种不一致性和滞后性命题,以及新中国文艺政策与文艺创作之间的悖论结构。这里的关键首先是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一般认为,“意识形态”这个词语最早是由法国思想家特拉西(罢谤补肠测&苍产蝉辫;1754—1836)在1796年正式提出来的。此后,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深入研究了“精神现象学”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他早期代表作《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中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学说,以后又在《共产党宣言》(1847—1848)和《资本论》(1867)等着作中进行了进一步深化发展。恩格斯的《反杜林论》(1876—1878)、《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等着作对意识形态理论的阐述,也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本上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一方面,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看作是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认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把人类史归结为一种歪曲的理解,就是归结为一种完全的抽象”。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理论总是强调观念的重要性,甚至主张“观念统治世界”。但列宁却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列宁除了重申马克思对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外,还把马克思主义称作是“科学的意识形态”,并且强调了不同阶级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斗争不可避免。此后,中国共产党人由于主要是通过俄国革命来接受马克思主义,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有关意识形态的思想主要来自列宁。毛泽东的意识形态理论、特别是他对于文化革命的思想,主要是对于列宁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并且对新中国文艺政策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后的邓小平理论则对新时期党的文艺政策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就社会意识形态与文艺政策的一般关系而言,其复杂性远远超出我们过去的一般了解。社会意识形态既为文艺政策的产生提供了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又为文艺政策的发展演变提供了社会历史文化语境,同时,文艺政策又反过来丰富了意识形态的思想内涵。因此,一般说来,在中国当代计划经济及其管理体制下,文艺政策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在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过程中,文艺政策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1955年开展的对胡风文艺思想的批判和对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后来的决策与原来的基本认识是不一致的。这是一个当代文艺政策与当代意识形态之间具有某种不一致性的典型例子。其原因,现在看来,有文艺主流意识形态认识方面的一些原因,但主要还是文艺政策的机制不健全。除了这种当代文艺政策与当代意识形态之间的不一致性外,文艺政策的滞后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里所说的文艺政策的滞后现象,主要就是指文艺政策的制订落后于人们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新时期以来,作为广义上的文艺政策现象的文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文艺思想观念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所谓新中国文艺政策与文艺创作之间的悖论结构是指,文艺政策对文艺创作的效应越强、影响越大,文艺创作就越不能得到自由健康的发展;反之,文艺政策越是效应不强、影响不大,文艺创作越是能够得到自由健康的发展。其间包含了丰富而复杂的文化内涵,有待我们深入发掘和研究。

  该成果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注重研究新时期文艺发展和文艺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中国文艺政策发展历史上的经验教训采取客观、科学的态度,做到尊重历史、着眼未来,较好地做到了思想性和学术性的统一,能够代表目前国内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将大大深化对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规律的认识,同时也必将深化对党和政府领导的文艺事业规律的认识,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