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信仰,成为所有政权及其法律制度获得合法性的价值基础。然而,有关人权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西方国家动辄以普世价值为祭旗,对非西方国家的人权横加指责;非西方国家则不得不强调自身传统与社会现状的特殊性,回应“一刀切”的要求。事实上,人权既是抽象的理念,也是具体的实践。作为一种理念,人权具绝对性,是所有国家、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尊崇的价值;作为具体的实践,人权则往往呈现出多样性和相对性,因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通常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不可缺少的权利,它是20世纪的人们对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后诸多反人类暴行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由此可见,“人之为人”不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活,更是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维度上有尊严地生活。“人的尊严”赋予了人权真正的灵魂,也为现代人权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人的尊严”本身就是一个与主体认知密切相关的概念。人权实践的多元性正是根源于权利主体价值体认的特殊性。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这一认知结果的并不是抽象的价值和理念,而是权利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一研究结果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来源于社会实践,来源于一定社会的生活方式。人权只能体现为特定生活条件下具体的、历史的阶级权利。因此,社会环境的差异可能导致人权实践的差异,社会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人权实践的多样性。
由上可知,人权价值与人权实践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然而,不少西方国家在谈论人权问题时常常有目的地混用不同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将本属于实践范畴的人权标准归入价值范畴,进而将与西方人权实践不一致的行为统统斥之有违人权。人权标准通常是指人权实践领域的推荐做法,因物质文化方面的差异,各国采用的人权标准不尽相同。例如,同样是对于最低工资和最长劳动时间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可能会低于发达国家。人权标准的差异化反映了人权实践的多元化。但是,西方国家却将多元人权标准固化为单一人权标准,对非西方国家的多元人权实践大加挞伐,甚至指为没有人权观念、违反人权价值的表现,对人权实践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首先,它引发了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的口舌之争。国家之间有关“人权”问题的批评与反批评往往因为各自的人权标准不一而陷入混战状态,对于纠纷的解决毫无益处。其次,它常常为霸权国家的“新干涉主义”张目,致使国家之间兵戎相见。1999年,北约国家宣称“基于民主、人权和法治方面的共同价值观念”而发动了科索沃战争,但在战争过程中却公然践踏人权。
用人权价值的抽象性遮蔽、取代人权实践的多元性,究其根源,在于将西方中心的人权理论粉饰为普遍的人权理论,向全世界强行推销依据西方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建立的人权理论。近现代的人权概念的确源于西方的政治实践,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与理性主义思想融合的产物。但西方的人权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以自由权为中心的西方人权体系并不必然适合非西方世界。西方国家的前述举动非但没有促进西方人权理论的普及,反而加速了西方中心主义人权理论的衰亡。人权因为西方国家的武断和肆虐而成为政治打压、经济制裁的幌子,失去了理想性色彩。西方国家试图控制和垄断人权内涵的行为,也使人权丧失了它应有的开放性。当西方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喟叹“人权的终结”时,他感叹的正是西方人权理论的消亡。
一个时代的终结往往是另一个时代的开始。西方人权理论的没落说明,人权不能只是先验的预设,也不能只停留在形而上学层面。先验式分析的失败为以经验分析为基础的人权理论的兴起作了很好的铺垫。作为实践的对应物,理论的生命力往往来源于它在社会实践面前的解释力。人权理论同样如此。人权理论的普遍程度取决于它所来源并适用的社会实践的宽泛程度。只有以全人类实践为基础、能解释各种人权现象的人权理论才是真正具有推广价值的普遍性理论。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人权实践的多元性之所以赢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认可,不只是因为这一主张是对以尊严为核心的人权概念进行逻辑推演的产物,也不只是因为它汲取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先进思想,更重要的是它承认人权的文化自主性,承认各民族的人权文化传统具有独立的价值,承认多元化的人权实践在人权价值面前具有平等性。
如果说西方的人权理论是以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基础,那么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理论则是以“去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基础。在多元化成为时代主旋律的今天,后者无疑更具有可接受性。基于这一理论,各国都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人权道路并建构起具有本国特色的人权体系。中国同样如此。不只如此,中国的人权实践是世界人权实践的当然组成部分,中国的人权实践也应当成为普遍化的人权理论的现实来源。
(作者为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课题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