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减少人类对自然的消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人类才能可持续地生存下去。资料图片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本文的宗旨是从探讨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出发,解析我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意义。
生态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论基础
“生态价值”概念是“生态哲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因而研究生态文明,必须弄清生态价值的含义。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生态价值”概念,标志着我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已经超越了西方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成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新发展观”。
“生态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叁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地球上任何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中都不仅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而且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价值)。第二,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物种及其个体的存在,对于地球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都发挥着作用,这是生态价值的另一种体现。第叁,自然界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人类存在(生存)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人类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于“生态价值”概念的理解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首先,生态价值是一种“自然价值”,即自然物之间以及自然物对自然系统整体所具有的系统“功能”。这种自然系统功能可以被看成一种“广义的”价值。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它就是人类生存的“环境价值”。其次,生态价值不同于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物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所具有的“环境价值”。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人的生活需要有适合于人的自然条件:可以生息的大地,清洁的水、由各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一定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和温度等等。由这些自然条件构成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环境。这个环境作为人类生存须臾不可离开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的“家园”,是人类的“生活基地”,因而“生态价值”对于人来说,就是“环境价值”。
人与自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关系:首先,从实践论(人本学)的关系看,人是主体,自然是人的实践和消费对象。在这个关系中,只有当自然物进入人的生产实践领域,作为生产的原料被改造时,自然物才具有了价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所引发的后果,一方面使人获得了生活资料,满足了人的消费需要与欲望;另一方面也使自然物在人的生产与消费中被彻底毁灭,失去了其本来的存在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还有一种“存在论”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与其他自然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的一个普通的“存在者”,它们都必须依赖于作为整体的自然系统才能存在(生存)。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一切自然物(也包括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对人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人而言,自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自然的经济价值或资源价值,是一种“消费性价值”。消费就意味着对消费对象的彻底毁灭,因而自然物对于人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是通过实践对自然物的“毁灭”实现的;而“环境价值”则是一种“非消费性价值”,这种价值不是通过对自然的消费,而是通过对自然的“保存”实现的。例如,森林对于人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资源价值”。要实现森林的这种价值,就必须把森林砍掉。只有如此,森林才能变成“木材”进入生产领域,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与此相反,森林只有在得到保存(不被砍伐)的条件下,其对人才有“环境价值”。当人类把森林作为木材消费掉以后,森林以及它对人的环境价值也不复存在。这就使人类生存陷入了一个难以克服的“生存悖论”:如果我们要实现自然物的经济价值(消费性价值),就必须毁灭自然物;而要实现自然的“环境价值”,就不能毁灭它,而是保护它。也就是说,人类不改造自然就不能生存;而改造了自然,又破坏了人的生存的环境,同样也不能生存。解决这个生存悖论的唯一途径就是,必须把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消费限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所能容忍的限度以内。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减少人类对自然的消费,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对于这一点,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为的是“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以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责任与公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有制度上的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而“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环境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自然界对人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即“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或环境价值)。环境价值具有“公共性”,即同一个自然环境,对于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具有同等的环境价值:它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同等的健康生存的环境条件;这个环境如果遭到破坏,也会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存,对谁都没有例外。地球生态系统是所有地球人的生存环境,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地区、集团或个人的生存环境;同样,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局部自然环境,也不是这个国家或地区中的某些人的环境,而是这个国家或地区中的所有人的环境。这就是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因此,如果某些公司或个人的经济活动破坏了自然环境,就不仅破坏了其自身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所有人的生存环境,因而就是侵犯了其他人享有这个环境的权利,即侵犯了他人健康生存的权利。由环境价值的“公共性”所引出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原则:任何公司、个人为了经济私利对环境的破坏,都是侵犯了他人享有环境价值的权力,这就是不公平。
从经济价值看,只要一个经济主体拥有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他就拥有处置这个自然资源的权利,因为他无论如何处置这个经济资源(如砍伐森林),都没有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对其他人在经济上都是公平的。西方现代发展观和当代主流经济学,仅仅看到了自然界对人的“经济价值”,而没有看到其“环境价值”,因而它讲的“公平”仅仅是“经济公平”,在经济公平背后隐藏着的环境问题上的“不公平”被忽视了。要解决这种不公平,就必须追问造成这种“不公平”的责任问题:谁为了经济私利破坏了公共环境,谁就应该为此承担侵害他人享有环境价值权利的责任。责任原则就是从公平原则引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解决公平问题,必须通过追问责任来实现:谁破坏了自然环境,谁就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才是公平的。
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补偿与惩罚统一的原则: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牺牲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国家、地区、公司和个人,应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例如,如果要求有原始森林的国家或地区不开发(砍伐)这些原始森林,那么,享受这个公共环境的其他国家,就应该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因为这些国家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公共环境牺牲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内部而言,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牺牲了自己经济利益的地区,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补偿所需资金,应该是来自发达地区以及高耗能、高污染公司,因为他们消耗了更多的经济资源,对环境造成了更大的污染,他们应该在经济上承担破坏公共环境的责任。这一点,十八大报告中也有明确表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其具体措施则为“深化资源性产物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意识的启蒙: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基础
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它为生态文明提供了制度的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制度”这种社会公共权力的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动还是不够的。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把保护环境变成人民大众的自觉行为,生态文明建设才会进入更高的层次。因此,除了进行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有生态文明的文化建设,形成一种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新文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笔者认为,这一点主要涉及到的是生态文明的文化建设问题。
一种新文明的出现,总要伴随着一次文化的启蒙才能逐渐成熟起来。西方史学家通常把18世纪,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的那些岁月叫做启蒙时代。这次启蒙开启了西方现代文明(即工业文明),因而可以被看作是一次工业文明的启蒙。它形成了自由平等的政治观念,也形成了西方主体形而上学的哲学观念和鄙视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掠夺自然的西方现代发展观。这种哲学、发展观应当为当今世界发生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承担思想上的责任。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一个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的根本变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启蒙运动”。
人类的“第一次启蒙”使人重新确立了主体性,而人类的“第二次启蒙”则要使人认识到,只有规范和约束主体性,使人类的实践活动不超出自然界的生态系统的掌控,生态系统才能保持稳定平衡,人类才能可持续地生存下去。正如十八大报告中所倡导的: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哲学与社会发展观研究”〔立项批准号:10叠窜齿0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