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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求分十姓突厥之地”辨误

吴玉贵2013年04月22日11:25

野狐河之会在唐朝与吐蕃关係史及西域史上意义重大,是唐朝与吐蕃关係史的重要转折点,标誌着西域歷史发展的新阶段,但是有关这次会议的基本史料和对这些史料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梳理和研究,所谓吐蕃在这次会议上“求分十姓突厥之地”或“索分十姓之地”,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本文试纠正传统文献有关野狐河之会记载的一些错误,并在此基础上试对野狐河之会的内容做新的释读。

唐武則天垂拱二年(696),在吐蕃的進逼下,唐朝撤離了鎮戍安西四鎮的兵力 ,吐蕃終於得到了爭奪已久的安西四鎮,直至長壽元年(692)王孝傑奪取四鎮,重設安西都護府 ,吐蕃對西域的統治持續了6年時間。安西四鎮的得而復失,對吐蕃而言是一個重大的挫敗,此後吐蕃在西域和河隴展開了一系列的軍事行動,試圖恢復對西域的控制。長壽二年(693),吐蕃數萬兵力圍攻沙州,刺史李無虧率軍出戰,重傷而死 。延載元年(694),吐蕃首領勃論贊率領西突厥首領阿史那俀子等在碎葉地區與唐軍展開激戰,被王孝傑率軍擊敗 。緊接着在天冊萬歲元年(695),吐蕃軍隊在論欽陵和贊婆的率領下,再次在臨洮(治今甘肅臨潭)發動大規模的新攻勢。唐朝任命王孝傑爲肅邊道大總管,婁師德爲副總管討擊,萬歲通天元年(696)三月,雙方在素羅汗山大戰,唐軍大敗,主帥王孝傑、婁師德被降職免官 。在此背景下,吐蕃在同年九月提出了與唐朝講和的要求,武則天派遣郭元振與吐蕃交涉西域的歸屬問題,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野狐河之會。

对野狐河之会上吐蕃提出的议和条件,相关记载基本一致,都说论钦陵要求唐朝放弃安西四镇,与唐朝分割西突厥十姓之地。如《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

時吐蕃請和,乃授元振右武衛鎧曹,充使聘於吐蕃。吐蕃大將論欽陵請去四鎮兵,分十姓之地,朝廷使元振因察其事宜 。

《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

会吐蕃乞和,其大将论钦陵请罢四镇兵,披十姓之地,乃以元振充使,因覘虏情。

《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上:

时吐蕃又遣使请和,则天将许之;论钦陵乃请去安西四镇兵,仍索分十姓之地,则天竟不许之。

《新唐书》卷二一六上《吐蕃传》上:

遣使者请和,约罢四镇兵,求分十姓地。

《资治通鑑》卷二○五万岁通天元年:

吐蕃将论钦陵请罢安西四镇戍兵,并求分十姓突厥之地。

以上记载虽然表述略有歧异,但意思都十分明确,即论钦陵向唐朝提出两个条件,一是罢弃安西四镇戍兵,二是求分十姓突厥之地。迄今为止,尚未见有研究者对此提出异议。

但是如果细加考察,就会发现这种说法与上下文意及野狐河会议的实际情形多相扞格,值得进一步探究。如《资治通鑑》紧接着在下文中记述了郭元振与论钦陵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称:“元振曰:‘四镇、十姓与吐蕃种类本殊,今请罢唐兵,岂非有兼併之志乎?’钦陵曰:‘吐蕃苟贪土地,欲为边患,则东侵甘、凉,岂肯规利於万里之外邪!’乃遣使者随元振入请之。”郭元振说吐蕃“岂非有兼併之志乎”,表明论钦陵至少并没有直接提出过对西突厥十姓的领土要求;反之,如果论钦陵曾提出与唐朝分十姓突厥之地,郭元振也就根本没有必要詰问吐蕃“岂非有兼併之志乎”。另外,论钦陵解释说,如果吐蕃贪图土地的话,可以就近趁便攻击河陇地区,完全没有必要“规利於万里之外”,即对西域提出领土要求。也表明吐蕃不仅没有提出对十姓突厥的领土要求,而是恰恰相反,希望唐朝打消这方面的顾虑。这与《通鑑》上文说“吐蕃将论钦陵请罢安西四镇戍兵,并求分十姓突厥之地”,在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

在《通典》和《新唐书》中,详细记载了野狐河会议上论钦陵与郭元振交涉的经过,其中以《通典》的记载更为详尽,此全文迻录如下:

【萬歲通天】二年,吐蕃大〔將〕論欽陵遣使請和 。武太后遣前梓州通泉縣尉郭元振往,至野狐河,與陵遇,陵曰:“大國久不許陵和,陵久不遣蕃使,以久無報命,故去秋有甘涼之抄,斯實陵罪,今欲和好,能無懼乎!”振乃謂曰:“論先考東贊,以宏才大略,服事先朝,結好通親,荷榮承寵,本期傳之永代,垂於無窮。論不慕守舊恩,中致猜阻,無故自絕,日尋干戈,屢犯我河湟,頻擾我邊鄙。且父通之,子絕之,豈爲孝乎!父事之,子叛之,豈爲忠乎!然論之英聲,籍甚遐外,各自爲主,奚爲懼乎。”陵曰:“如所來言,陵無憂矣。今天恩既許和好,其兩國戍守,咸請罷置,以便萬姓。各守本境,靡有交爭,豈不休哉!然以西十姓突厥,四鎮諸國,或時附蕃,或時歸漢,斯皆類多翻覆。乞聖恩含弘,拔去鎮守,分離屬國,各建侯王,使其國君,人自爲守,既不款漢,又不屬蕃,豈不人免憂虞,荒陬幸甚。”振曰:“十姓、四鎮,本將鎮靜戎落,以撫寧西土,通諸大邦,非有他求。論今奚疑而有憂虞乎?”論曰:“使人此詞,誠爲實論。然緣邊守將,多好功名,見利而動,罕守誠信,此蕃國之所爲深憂也。”振曰:“十姓諸部,與論種類不同,山川亦異。爰覽古昔,各自區分,複爲我編人,積有年歲。今論欲一言而分離數部,得非昧弱苟利乎?”陵曰:“使人豈不疑陵貪冒無厭,謬陳利害,窺竊諸部,以爲漢邊患耶?陵雖識不逮遠,請爲使人明之。陵若愛漢土地,貪漢財幣,則青海、湟川,實邇漢邊,其去中州,蓋三四千里,必有窺羨,何不爭利於此中。而突厥諸部,懸在萬里之外,磧漠廣莽,殊異中國。安有爭地于萬里外,而能爲漢邊患哉!舍近務遠,計豈然也?但中州人士,深謀多計,天下諸國,皆爲漢并,雖大海之外,穹塞之表,靡不磨滅矣。今吐蕃塊然獨在者,非漢不貪其土地,不愛其臣僕,實陵兄弟小心謹密,得保守之耳。而十姓中,五咄六諸部落僻近安西,是與吐蕃頗爲遼遠。俟斤諸部密近蕃境,其所限者,唯界一磧,騎士騰突,旬月即可以蹂踐蕃庭,爲吐蕃之巨蠹者,唯斯一隅。且烏海黃河,關源阻深,風土疫癘,縱有謀夫猛將,亦不能爲蕃患矣,故漢無敢謬求。西邊沙路,坦達夷漫,故縱羸兵庸將,亦易以爲蕃患,故陵有此請。實非欲侵漁諸部,以生心于漢邊。陵若實有謀漢之懷,有伺隙之意,則甘涼右地,暨于積石,此道綿細,幾二千里,其廣者不過二三百里,狹者纔百里,陵若遣兵,或出張掖,或出玉門,使大國春不遑種,秋無所獲,五六歲中,或可斷漢右界矣,又何爲棄所易而窺所難乎?此足明陵心矣。往者高宗以劉審禮有青海之役,乃使黃仁素、賈守義來和。陵之上下將士,咸無猜忌,故邊守不戒嚴。和事曾未畢,則爲好功名人崔知辨從五俟斤路,乘我閑隙,瘡痍我眾,驅掠牛羊,蓋以萬計,自此陵之國人大危慄和事矣。今之此求,但懼好功名者之吞噬,冀此爲翰屏以虞之,實非有他懷焉。”振曰:“茲事漫汗體大,非末吏所能明。論當發使奉章以聞,取裁於聖主。”陵乃命郎宗乞思若爲使。振曰:“今遣使之後,國不可更犯漢邊。且蕃使前後入朝不時遣者,良以使去之後,兵仍犯漢,故朝廷躊躕,曰是紿我也。以爲偵諜,不以爲使人,遂遷延無報。今若踵前陵塞,是故陷所去人使,孰謂請和也。”陵俛首踧踖久之,曰:“陵與國人咸憾崔知辨之前事,故嘗有此舉,以虞好功者之來侵。比實以選練騎士三萬,分路出師。使人既有此言,今既於和事非便,安可相違。”即罷兵散卒,遂指天爲信,斯具之表矣 。

这段记载涉及问题较多,但主要内容很清楚。首先,论钦陵先就“去岁甘、凉之抄”,即吐蕃发动进攻临洮的战役致歉,而郭元振对此表示谅解,认为这是“各为其主”,不须因此忧惧。论钦陵提出,既然唐朝希望讲和,那麼唐朝、吐蕃双方首先应该罢弃在边境的“戍守”,同时指出:“以西十姓突厥,四镇诸国,或时附蕃,或时归汉,斯皆类多翻覆。乞圣恩含弘,拔去镇守,分离属国,各建侯王,使其国君,人自为守,既不款汉,又不属蕃,岂不人免忧虞,荒陬幸甚!”这段文字就是吐蕃向唐朝提出的讲和条件,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要求唐朝撤离四镇戍军,即“乞圣恩含弘,拔去镇守”,二是希望西突厥及西域各国保持独立状态,即“分离属国,各建侯王,使其国君,人自为守,既不款汉,又不属蕃”。

以下是论钦陵与郭元振围绕吐蕃提出的讲和条件展开争论的情形,虽然出自唐人之手,在敍述中难免有夸饰的成份,但具体讨论的内容是完全可信的。

首先,郭元振針對唐軍戍守四鎮的問題回答稱,唐朝設置四鎮,是爲了西域社會的安定(鎮靜戎落,以撫寧西土),以保證對外交通的暢通(通諸大邦),并無其他目的,吐蕃不必因唐朝在西域駐軍而不安。同時指出,十姓四鎮,久已成爲唐朝編民,論欽陵“欲一言而分離數部,得非昧弱苟利乎?”對吐蕃要求唐朝撤離四鎮戍兵的目的提出質疑,認爲吐蕃的這一要求的背後,是對十姓、四鎮有領土野心。論欽陵解釋說,如果吐蕃貪圖土地,就應該打河隴地區的主意,而不應該捨近求遠,爭奪萬里之外的十姓、四鎮之地。吐蕃之所以要求唐朝從四鎮撤兵,是因爲西突厥十姓中的五俟斤部距離吐蕃很近(騎士騰突,旬月即可以蹂踐蕃庭),邊將貪功,很容易對吐蕃本土造成威脅。論欽陵還列舉了高宗時崔知辨從五俟斤路襲擊吐蕃的事例 ,說明吐蕃要求唐朝撤兵,不是爲了得到十姓、四鎮的領土,而只是爲了防止吐蕃本土遭到貪功邊將的侵襲。至此,郭元振提出事關重大,非自己所能決定,希望吐蕃能派遣使節,請朝廷定奪。

通观全文,吐蕃不仅没有向唐朝提出“分十姓之地”的要求,而且论钦陵始终在向郭元振解释,吐蕃要求唐朝撤军,保持十姓、四镇“既不款汉,又不属蕃”,并不是图谋得到这些地区。上文列举的各种载籍中论钦陵提出“请罢安西四镇戍兵,并求分十姓突厥之地”的记载肯定是错误的。

为什麼会出现这种错误呢?我们认为这与史籍中对郭元振此后上疏内容的误解有直接关係。

《通典》下文記載了郭元振回到內地後,就此事向朝廷的上疏,疏文中稱“今欽陵所論,唯分裂十姓地界,抽去四鎮兵防,此是欽陵切論者”云云 ,這應該就是各種史料記載吐蕃“分十姓之地”之所本。但是這裏說的“分裂十姓地界”,與上文“欲一言而分離數部”意思相同,都是指論欽陵提出的“拔去鎮守,分離屬國,各建侯王,使其國君,人自爲守”,即要求唐朝撤離戍兵,使西突厥十姓諸部各自分離,互不統屬,保持獨立狀態。《通典》下文中郭元振指出“西邊諸國,款附歲久,論其情義,豈可與吐蕃同日而言。今未知其利害,未審其情實,逕有分裂,亦恐傷諸國之意,非制馭之長筭也。”更從另一個角度證明,吐蕃提出的“分裂十姓”,確實是指使西域諸國及西突厥諸部保持各自分離狀態,並不是要與唐朝分割十姓之地,而上文列舉的各種記載正是錯誤地理解了“分裂十姓地界”的含義,才形成了“求分十姓突厥之地”的錯誤。如果對比一下《通典》、《舊唐書》、《新唐書》、《資治通鑑》的記載,就會對相關史料的誤解有更直觀的認識。

《通典》卷一九○《吐蕃》:“【郭元】振爲役夏奉戎,竭內事外,非計之得,乃獻疏曰:‘臣聞利或生害,害亦生利。國家奄有天下,園囿八荒,而萬機百揆之中,最難消息者,唯吐蕃與默啜耳。今吐蕃請和,默啜受命,是將大利於中國也。若圖之不審,則害亦隨之;如防害有方,則利亦隨之。今欽陵所論,唯分裂十姓地界,抽去四鎮兵防,此是欽陵切論者。若以爲可允,則當分明斷決之,若以爲不可允,則當設冊以羈縻之,終不可直拒絕以阻其意,使興邊患也。臣竊料此事關 隴動靜之機,豈可輕舉措哉。’”

《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元振还,上疏曰:‘臣闻利或生害,害亦生利。国家难消息者,唯吐蕃与默啜耳。今吐蕃请和,默啜受命,是将大利於中国也。若图之不审,则害必随之。今钦陵欲分裂十姓,去四镇兵,此诚动静之机,不可轻举措也。’”

《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元振還,上疏曰:‘利或生害,害亦生利。國家所患,唯吐蕃與默啜耳,今皆和附,是將大利於中國也。若圖之不審,害且隨之。欽陵欲裂十姓地,解四鎮兵,此動靜之機,不可輕也。’”

《资治通鑑》卷二○五万岁通天元年:“朝廷疑未決,元振上疏,以爲:‘欽陵求罷兵割地,此乃利害之機,誠不可輕舉措也。今若直拒其善意,則爲邊患必深。四鎮之利遠,甘、涼之害近,不可不深圖也。’”

《通典》作“分裂十姓地界”,与论钦陵原意适相符契,分离十姓诸部及西域诸国,使诸国互不统属的意思是很清楚的。《旧唐书》作“分裂十姓”,《新唐书》作“分裂十姓地”,文意已比较含混,既可以理解为分裂十姓诸部自身,也可以理解为在吐蕃与唐朝间分割十姓诸部之地。而《资治通鑑》则乾脆作“罢兵割地”,这样一来,西突厥十姓诸部各个分离,就变成了割弃十姓之地。演变痕跡斑斑可见。

相關史書中出現錯誤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對郭元振在上疏中提出的唐朝應對之策的誤導。《通典》記載,郭元振就吐蕃請求唐朝撤兵事獻策說:“如欽陵云‘四鎮諸部與蕃界接,懼漢侵竊,故有是請’,此則吐蕃所要者。然青海、吐渾密近蘭(金城郡) 、鄯(今西平郡),比爲漢患 ,實在茲輩,斯亦國家之所要者。今宜報陵云,國家非恡四鎮,本置此以扼蕃國之尾,分蕃國之力,使不得並兵東侵;今若頓委之於蕃,恐蕃力強,易爲東擾;必實無東侵意,則宜還漢吐渾諸部及青海故地,即俟斤部落當以與蕃。如此足塞陵口而和事未全絕也。”郭元振認爲,吐蕃要求唐朝撤離四鎮戍兵的真實意圖,是想因此得到五俟斤諸部,故爾提出唐朝應該以得到河湟地區爲條件,與吐蕃對換。但是不管論欽陵背後的目的是什麼,吐蕃提出的條件中并沒有要求與唐朝分割西突厥十姓地的要求。上引諸書中可能是將郭元振對吐蕃真實目的的分析,錯當成了吐蕃提出的條件。

有關野狐河會議漢文記載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引起注意。在唐代各種記載中,談到這次會談的緣起時,都明確說是因爲吐蕃“請和” ,所以派遣郭元振出使商議。但是張說《兵部尚書贈少保郭公行狀》稱:“屬吐蕃請和親,令報命至境上,與贊普相見,宣國威命。責其翻覆,長揖不拜,瞋目視之。贊普曰:‘漢使多矣,無如公之誠信。’遠近疆界,立談悉定。因遺金數十斤而還,公悉以進上 。”“請和”作“請和親”。很可能是受《行狀》的影響,《資治通鑑》也記載稱“吐蕃復遣使請和親,太后遣右武衛冑曹參軍貴鄉郭元振往察其宜 。”將郭元振的出使的原因歸結爲吐蕃“請和親”。

今按,在有關野狐河會議的記載中,只有唐朝與吐蕃議和罷兵的內容,迄未見到討論“和親”一事,而且在此前後,也並沒有唐朝與吐蕃和親的記載。此前最近的一次和親記載是高宗開耀元年(681),吐蕃請尚太平公主,被武則天拒絕 ;此後最近的一次和親記載是武則天長安三年(703),吐蕃遣使求婚,因吐蕃贊普去世而作罷 。《行狀》和《通鑑》稱郭元振因吐蕃“請和親”而出使,顯然也是錯誤的。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