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公司改革以“放权让利”的动态演进、政府治理边界的边际修正与竞争性市场体系的发展及其间互动关系的演化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制度结构的演化与创新,其核心在于转型期的国有公司治理重构。作为一种旨在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公司治理绩效的制度变迁,转型时期的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需要对以下方面予以战略性侧重。
重新定义政府的公司治理边界
转型政府的新目标在于改善治理能力,其要义在于重新定义政府的治理边界。就中国国有公司改革及其深化而言,重新定义政府的公司治理边界的实质在于重新明晰政府在国有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职能范围、责任承担、权利分配及其对国有公司权责利划分结构产生效应的界限,即政府将本由其自身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国有公司中分离出来,为国有公司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将其本应享有的经营管理及利益分配等权利还给或赋予国有公司。在转型期,重新定义政府的公司治理边界是一个不断进行边际修正的过程。就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而言,政府的公司治理边界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继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从战略上调整和深化国有公司经济的整体布局;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公司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继续强化国有公司经营者选聘的市场化与职业化导向,将之作为国有公司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不断加强国有公司改革中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划分结构的重构与优化,切实补偿那些在国有公司改革过程中遭受利益侵蚀或利益伤害的主体;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培育并引导市场体系的完善与成熟;全面构建和优化社会保障体系,为继续深化国有公司改革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依据国有公司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渐次动态赋予国有公司更大经营自主权及更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激发国有公司竞争活力。
不断强化公司的治理权威特征
在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的既有实践中,逐渐衍生出了两类相互竞争的权威,即作为政治或政策供给权威的政府与作为公司治理权威的公司经营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通过谈判与博弈解决,其结果表现为双方达成对于国有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享的不稳态均衡。正因这种不稳态均衡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中国国有公司治理模式才得以逐步由政府主导模式向公司主权模式或公司家治理模式转变,后者的要义在于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掌控于公司家或公司经营者手中,这本身即是一种新的公司治理机制。尽管单纯的“放权让利”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国有公司的活力与动力这两大基本问题,甚至引发了内部人控制等诸多新问题,但从解决微观激励入手,以“放权让利”为切入点的改革却在中国经济转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创造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治理权威阶层,且这一阶层基于不断获得国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推动了中国新兴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逐渐成熟以及中国国有公司主权模式转变的深化与优化。正因如此,公司治理权威特征的强化事实上一直是中国国有公司改革及其深化进程中暗含的微观逻辑主线。毋庸置疑,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核心命题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治理边界关系,其要义则在于推进中国经济增长从以政府或官员作为行政选择主体并过度耗费资源向以公司家作为市场选择主体并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向转型。为此,就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而言,必须不断强化公司家本位或公司治理权威的特征,以期最大限度地解决中国国有公司的活力与动力这两大基本问题。
动态优化公司治理逻辑与体系
尽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可能会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但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的现状、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所必须基于的配套制度安排尚显薄弱,决定了至少目前在中国提倡利益相关者主权尚为时过早。所以中国国有公司目前尚须基于股东主权的治理逻辑,继续加强股东、债权人、公司经营者及员工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和制衡,并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金融与财税体制及证券市场改革的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其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的特质与功能。当然,在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的过程中,其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创新亦须逐步导入利益相关者主权的治理逻辑,特别是应对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予以足够重视,并尽力赋予其可能的制度安排支持。另外,在不断动态优化国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同时,尚须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外部市场体系对国有公司的治理功能,即基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产物市场、经理市场与公司家市场、债权市场及一般劳动力市场等各种竞争性市场传导的压力与动力而促进国有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激励相容。在中国国有公司从其现状走向目标治理的进程中,加强与完善其外部市场治理体系的功能必须基于政资分离与资企合一而正确定位国有公司治理中的政府角色与功能。与此同时,进一步推进外部市场治理体系整体结构的建设与优化,以期国有公司治理能够更好地基于外部市场治理体系的功能而得到不断优化。
适应性重塑公司治理文化与模式
社会文化与公司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静态地看,既有的社会文化价值模式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正因各国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存在差异,才导致了各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产生差异,并衍生出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动态地看,公司治理与社会文化之间处于一种张力状态,一旦既有的社会文化价值模式不能适应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变迁,则社会文化变革的滞后性将会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变革起到阻滞作用。此外,公司治理的制度变革路径常因国别或地区而异,要求得对一国或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正确理解,须将其置于该国或地区特定的公司治理环境框架之内进行。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任何公司治理模式均不具有普适意义,即便一国或地区之内的情境与其国际义务交错混杂,其公司治理制度变革的动力亦须极大地依赖于该国或地区之内的公司治理环境。就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而言,中国相对缺乏传统的根基,中国国有公司的既有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制度移植的特征,各种基于既有陈旧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基于人为利益与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尚在阻碍着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的深化。就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而言,根植于中国国有公司所处的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并适应性重塑其治理文化与模式是题中之意。在适应性重塑其治理文化与模式的进程中,中国国有公司除整体适应优化产权结构及完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等改革进程之外,其各自尚须基于对自身的资源禀赋与能力、经营环境及经营目标的战略考虑而对其治理文化与模式作出特性化的适应性重塑。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国有公司治理重构及其演化路径研究”〔批准号:08颁闯驰032〕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