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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胜&苍产蝉辫;张捷斌:我国不宜加入《国际水道法公约》

2014年11月20日17:19来源:

我国国际河流众多,拥有18条国际河流、150多条跨界或国界支流,涉及13个省级行政区域。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该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不宜加入,否则将可能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需要理性应对它的生效以及相应的国际压力。

《公约》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公约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它规定的水道不是通常所理解的河流和湖泊,而是一个比流域还要大的地理范围之内,所有相连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文系统(包括人工运河在内)。它所调整的不仅是对这些水的非航行利用问题,而且还包括影响水量和水质的一切活动。

其次,国际地缘和水道国国内政治因素都可能对水道国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但公约对之缺乏合理考量。斯洛伐克与匈牙利早在1977年商定建设的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利枢纽工程,因后者的国内政治因素半途而废,这即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影响一个水道国,让另一个水道国境内的全部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受阻。

再次,公约无视国际水法尚处于初期发展和形成的不成熟阶段,错误地将国际法原则作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例如,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国际法院在2010年阿根廷诉乌拉圭纸浆厂一案判决中认为,它只是习惯国际法要求实施的一项程序,而且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方面并不存在国际法,应由主权国家自己决定。但公约将之规定为可操作性规则。

最后,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与其框架性质格格不入。就其实体内容而言,公约是框架性的,规定的是原则和方法,而不是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国际法院1997年斯洛伐克与匈牙利一案判决至今未能执行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理性应对《公约》生效及其国际压力

第一,声明我国遵守适用于国际水道领域的国际法原则的基本立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明我国愿意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扩大和加强在国际水道领域内,与国际社会特别是和我国共享国际水道的国家的合作,不断建立、发展和健全适合于每一水道特点的双边国际法律制度。

第二,促进对公约缺陷的研究和宣传。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及其水的使用、养护和管理的模式。国际实践表明,比较成功的跨界水条约制度都是以框架性条约为基础,并与后来不断达成的具体协议、规则或者指南、准则等共同组成。

第叁,阐释当前国际和邻国政治情势对我国的重大风险。我国约1/3的国土处于公约所定义国际水道中自然国际水道的范围之内,并且如果有一条自然国际水道通过人工运河与南水北调工程所连通的任何一条河流相连,那么南水北调工程涵盖范围也都将成为国际水道范围。这里存在的重大风险是,任何一个有关国际水道国根据公约启动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都会严重阻滞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第四,加大宣传我国在国际水道双边合作方面的巨大成就。我国已经与所有的相关跨界水国家签订了多种多样的双边协定,并与湄公河委员会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但由于缺乏充分信息公开和有力宣传,这些成就并不为世界广知。

第五,保持理性心态,坦然面对并化解不合理压力。公约现有缔约国数量不多,涉及国际水道的范围不大。因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一些大国不参加国际公约的事例并不鲜见,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在就所有边界水问题签订一系列条约 (而这遥遥无期)之前,也不会加入本公约。

(本文系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 “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