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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2014年12月16日14:01来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反腐败工作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法治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重要思想得到较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得到重要体现。实践证明,法治反腐具有以下特征。

  程序正义是基础。规范执法的真谛是确保反腐执法的公正性,彰显纪律法律的正义性。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腐败案件的查办不仅要公正、合理、合法,还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客观、公平、公正。首先,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并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二,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提高调查、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第叁,明晰违纪调查与司法侦查的法律边界,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实体公正是核心。执纪执法机关掌握和行使职权的目的,在于公正而准确地查明腐败事实,运用纪律法律恢复被腐败扭曲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党纪政纪、执法司法都要以执法对象的平等性和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为价值目标。要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的追究和惩处。办案活动要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执法效能是关键。执法效能,简而言之就是良好反腐执法效果的实现能力。我国反腐败查办案件包括党内执纪、行政执纪、检察执法、审判司法等职能活动,其中党内执纪和行政执纪是党和政府对腐败的非刑罚惩治,检察与审判的执法司法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对腐败的刑罚惩治。因此,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必须打造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的专业化执纪执法队伍,健全完善反腐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能力,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进一步增强初核初查、询问讯问取证能力,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增强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移交、引渡以及预防等务实合作能力。

  强化监督是保障。法治的本质是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反腐执纪执法主体应树立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的权力观,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执纪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深化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参政议政的民主监督,执纪执法队伍要自觉接受社会团体和群众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应尊重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文为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相关成果。作者为此项目首席专家、湘潭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2日 07 版)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