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研究的目标与任务
1. 基于信息传播视角,以公众消费决策行为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情境下转基因舆情对公众转基因食品态度影响的内在机理,为制定适当转基因农产物消费模式的政策目标、提高政策的成本效率提供科学依据。
2. 对农户选择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决策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建立中国转基因作物产业体系寻找目标地区、目标农户群体以及政策落脚点。
3. 从安全监管流程视角出发,寻找并确定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关键节点,从监管政策的可靠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出发,提出我国监管政策未来调整的主要方向及具体建议,并就公司的监管效率与种子产业链的监管成本等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安全监管提供量化的依据。
4. 从国家源头创新的高度构建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技术体系,探究我国推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需要考虑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其策略。
二、项目研究进展
(一)研究工作进展
1、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差异,美国、欧盟等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理念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全球主要形成了叁种发展理念,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转基因技术持支持态度,认为转基因产物和常规产物没有本质区别。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认为转基因技术有潜在危险,只要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得到的转基因生物都要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控。叁是以巴西、南非、日本等为代表的国家,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发展理念。本研究分别对持叁种不同发展模式的相关国家政策演变进行了跟踪研究,并从多角度深入分析了政策演变动因及其经济影响评估。此外,重点通过美国、欧盟等国与我国转基因食品信息管理政策的比较研究,总结发达国家转基因食品信息管理的经验及策略,并探讨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需要优化。(1)安全评价对象设定不科学。将品种作为安全评价对象的作法不科学,以品种为评价对象,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与产业化应用需求之间不适应,而且以品系为评价对象对保障转基因生物安全没有过多的帮助作用。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情况看,美国、欧盟、巴西、日本等都是没有以品种为评价对象的,都是以转化事件为评价对象,代表们建议中国采取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一致做法。(2)安全评价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安全评价程序有待优化。目前转基因安全评价试验中缺乏反馈程序,从依法行政角度看,作出行政决定应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理由,目前安全评价委员会在作出结论的时候,缺少一个问题答辩程序,对有疑问的申请案往往直接予以驳回,从未来依法行政发展趋势看,这种做法难以持久,容易引发质疑甚至是行政诉讼。从目前来看,它虽然规定是一个技术性决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扩大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当事人成功提起诉讼,即使最终当事人不能够赢得诉讼,但是它也会引发舆论关注。评价材料提交过多。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评价材料提交方面存在补充要求提交材料次数过多的情况,从制度规范性的角度存在一定的瑕疵。法律制度的一个要求是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制度的预期性。安全评价工作还需要加强规范性和透明性。由于我国安全评价实行的是委员会评审制度,不是专职的审查员评审制度,对集中评审的会期较短,客观上要求安全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评价要充分,要求有各方都明确的工作规范作指导,目前,秘书处人员十分有限,难以应对大规模的审批工作。(3)管理机构之间的衔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进口转基因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安全评价试验需要得到农业部种子局批准,但目前相关机构在进口审批程序、要求、申报材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要求,例如转基因试验种子材料,科教司与种子局在数量、要求上都是不一致的,导致无法及时审批进口,影响到安全评价试验。地方农业部门对安全评价审批试验的信息不掌握,导致管理部门难以对转基因试验情况实行全面监管。目前的安全评价信息梳理集中程度较低,尤其是对安全评价中转基因技术信息披露较少,难以满足监管实践需要,给基层执法监管带来较大难度。存在不依法处罚的情况。地方农业部门对转基因违法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责令改正多,处罚少的情况,从目前转基因执法监管的初期阶段来看,有一些违法案件涉及范围较大,但是从法律制度上看,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为了避免社会第叁方的质疑,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还是需要遵循条例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罚。
2、基于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研发特征和对叁种传统知识产权共享模式的分析。本研究表明,市场化模式能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促进供需快速对接,最大化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可能面临着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行业组织模式组织成本相对较低,且具有专业技术优势,能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发挥很大作用,但对行业的集中度要求较高,同时组织成员有可能在共享服务中“搭便车”,产生共享服务中的道德风险;合作联盟模式能够通过专利池集成优势知识产权,提高整体研发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但同样可能会因为联盟成员的自利导致诚信缺失带来道德风险,并有可能发展形成市场垄断。通过政府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合作联盟中知识的专有性和共享性冲突。在成熟、有序的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的现阶段,加强政府的干预和引导,能较好地发挥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形成适应市场需要、符合产权激励规律的共享模式。
3、分析了公众对转基因信息来源的信任程度及其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与接收程度的影响。第一,统计分析表明,城市消费者更愿意接受间接食用型转基因食品,而非直接食用型;消费者更愿意接受抗虫抗草型转基因作物,而非改善营养型;消费者更愿意接受转录基因来源于植物型转基因食品,而非来源于动物和微生物型。此外,消费者对按“目标用途”划分的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更为明确。第二,消费者对研究机构、政府转基因监管部门和转基因技术专家信任程度的提高,会显着增加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而消费者对环保组织和政府非转基因部门信任程度的提高,却得出相反的结论。消费者对网络匿名人士、食品公司和非转基因技术专家是否信任并不影响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以上结论不但与霍夫兰德态度改变——说服模型的理论预期相符,而且经过了严格的计量经济模型检验。此外,信息发布主体解释变量确实存在内生性问题,忽略内性性问题,会明显低估该变量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的影响。
4、从农户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与种植意愿来看,农户对于种植转基因抗虫作物品种的态度比较积极,一旦这些品种允许商业化,大多数农户会很快接受。如果国家批准相应的转基因抗虫作物品种商业化生产,表达愿意种植转基因抗虫玉米和水稻的农户比例分别为较高。分品种来看,农户种植转基因水稻的积极性较高,而种植转基因玉米的积极性稍低一些。以转基因玉米为例,从转基因玉米的研发成本来看,六大种业的一个性状从早期发现到安全监管各个环节的总成本是1.36亿美元,其中不同环节的监管成本是3500万美元,而我国目前未包括设备投入和人员工资投入的净研发投入是1105万元,如果增加政府或公司的监管成本,则成本可能远大于1.36亿美元;对于转基因玉米的标签成本。从理论上分析玉米实施转基因标识成本(包括政府监管成本)占总销售额10%-15%,但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存在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玉米生产大都由小规模的分散的农户进行,而对转基因农产物标记的关键点之一在于对生产环节的控制,如收获物的运输与储藏环节,很容易将常规玉米与转基因玉米混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控制极其困难。其次,我国的农作物大都是混作混收,在同一块土地上轮作的作物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如果仅以10-15%的成本计算,我国转基因玉米的标签(监管成本)在624.5亿元—786.7亿元。
5、未来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策略与建议。(1)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技术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优势产业布局,明确重点,通过集成转基因技术研发的上、中、下游资源,建立健全基因克隆、转基因技术、转基因育种和产业化应用的基础条件平台,把转基因育种与常规育种、分子标记辅助选择等技术紧密结合,建立高效的转基因育种体系,在转基因研发与育种上突破一批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拥有一批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培育并示范推广一批抗病抗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具有替代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同时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和种子公司在育种领域的侧重点,在基因功能验证评价、转化事件的研究上把资源向种子公司倾斜,探索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联合研发机制,从技术创新源头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保护,切实推动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构建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技术体系。(2)形成政府服务、市场运作的市场体系。以做大做强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业为目标,坚持政府服务、市场导向原则,在转基因技术与新品种研发上,逐步明确划分科研机构与公司的分工,政府资金要倾斜到科研机构与公司合作研发或直接鼓励公司研发,让市场来决定技术研发方向;在转基因新品种推广上,探索形成种子公司发挥“承上启下”功能的新模式,重点扶持一批有实力、能研发、成规模的种子公司,支持公司发挥承担推广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在种子市场运作上,要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逐步打破种子经营的区域垄断,优化市场机制与发挥政府服务功能,使种子公司的创新能够通过市场运作得到充分回报,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国内种业提供良好氛围。(3)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制度。以保障产业化顺利推进为基础,以监管的可靠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为原则,明确转基因技术研发、生产、加工、经营与进出口等各环节安全监管的关键点,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加以修订和完善,在研发环节要特别重视加强对科研机构监管,加强转基因农产物安全性评估体系建设,开展核心标准的研究和加强转基因产物验证和符合性测试基地建设;在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要明确和强化监管主体的责权利,根据现实监管的可操作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全程监控、强制标签、零阈值规定等条款等进行适当调整,并加强监管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在进出口环节,要依法对进口转基因农产物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未获得我国安全证书的国外产物流入市场,同时还要明确向国外申请安全评价的责任主体,避免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对出口贸易造成冲击;在品种上市环节,要坚持依据《种子法》、《主要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转基因作物品种进行上市审定,加强转基因品种区试的条件建设和标准建设。(4)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协调层级。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在多个部委之间进行协调,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仅仅依靠农业部无法实现有效的协调和管理,无法适应产业化应用的实际需要。美国、欧盟、巴西等都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机构进行协调管理,我国应当仿效国外建立国家层面的管理机构,改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为专门管理机构,统一整理部委力量进行安全管理和产业化应用。(5)完善转基因执法保障措施。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在多个部委之间进行协调,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仅仅依靠农业部无法实现有效的协调和管理,无法适应产业化应用的实际需要。美国、欧盟、巴西等都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机构进行协调管理,我国应当仿效国外建立国家层面的管理机构,改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为专门管理机构,统一整理部委力量进行安全管理和产业化应用。
(二)项目调研进展
2014年度的调研工作主要基于2012年对公众消费者调研的基础上从叁个层面进行扩展和延伸:
一是农户种植意愿调查。问卷调查地点包括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锦州市凌海市、沉阳市新民市,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南京市溧水县、泰州市靖江市,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安市寿县、宣城市郎溪县,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温州市瑞安市、绍兴市绍兴县,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上饶市铅山县、吉安市新干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永州市东安县、岳阳市汨罗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冈市武穴市、孝感市孝昌县,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德阳市中江县、成都市邛崃市。问卷共计收回有效问卷2381份。
二是以广泛的实地调研来获取研究数据。项目组于2014年7月份对江苏省苏南、苏中和苏北等6个城市的市区消费者开展了调查。样本选取过程采用了多阶段抽样与分层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如下:第一阶段:区域选择。研究选择江苏作为调查区域,原因如下:一是该省份人口密度大、城市居民比例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趋势;二是区域内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水平较高,使调查资料更具研究价值;三是与我国东、中、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相近,该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明显的苏南、苏中和苏北的阶梯式格局。第二阶段:城市选择。根据江苏省13个地级市年末市区常住人口、市区常住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比、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区居民恩格尔系数和城市年末家庭户规模等5个指标,利用系统聚类法(Hierarchical Cluster)和K-均值聚类方法进行分类。并且兼顾到城市地理分布、城市人口及样本量平衡等因素,采用分层抽样的调查方法,确定了南京(250份)、无锡(200份)、南通(200份)、徐州(150份)、连云港(100份)、宿迁市(100份)等6个样本城市及样本数。第三阶段,消费者选择。在这一阶段笔者主要考察如下约束:第一,受访者年龄须在20-70周岁之间。第二,城市消费者是指城市市区的常住人口。第三,受访者具有一定的家庭食品购买经验,不包括本地上学的大学生。样本依照《江苏统计年鉴-2013》各地区分年龄城市人口的划分,通过测算各个年龄组城市人口占节选年龄段(20-69周岁)的比例,通过分层比例抽样确定样本城市每个年龄组的样本数。
叁是课题组继续跟踪调研,形成系列公众态度与舆情信息反馈的系列调研资料。本课题通过对转基因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发现,公众对转基因科技信息的态度呈现出主观波动性和外界干扰性,因此,课题组确定跟踪调研方案,拟每半年将特定的转基因舆情事件针对固定的调查对象进行访问和回访,调查区域选择南京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和下关区,调查方式随机抽样,并适当考虑南京高校学生和科研工作者群体纳入研究样本。
通过以上叁种方式,以期获得农户的技术认知及种植意愿、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意愿、转基因技术态度以及转基因外部舆情信息反馈等一系列的一手数据,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或决策提供观点和论据。
叁、项目立项以来的研究成果列表
博士论文:
? 转基因舆情对公众消费决策行为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
硕士论文:
? 消费者对可追溯性非转基因食用油购买行为研究---基于南京市调查
研究报告:
1.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面临的焦点问题与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2. 转基因生物安全舆情发生特征及风险交流策略分析
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经济影响研究
期刊论文:
1. 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2期。
2. 我国媒体转基因技术报道评析——以(2005-2010)《人民日报》等四份报纸为例,中国农史,2014年第2期。
3. 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共享:诉求与阻碍,科技与经济,2014年第2期。
4.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路径与策略,农业技术经济,2014年第1期。
5. 转基因技术对生命自然存在方式的挑战,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6. 南京市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情况的研究——基于信息传递视角,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9期。
7. 转基因食品陈述性偏好与购买行为的偏差分析——以城市居民食用油消费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6期。
8.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众隐忧与风险交流的机制创新,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9. 公共财政投资下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共享意愿研究——基于研发、管理与应用数据的实证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0. 试论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共享的理性诉求——基于公权与私权的理论争辩及对独立第三方调查的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11. 转基因食品政策实施对城镇居民食品消费结构变化影响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12. 南京市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情况的研究——基于消息传递视角,粮食科技与经济,2013年第3期。
13. 转基因技术对生命自然存在方式的挑战,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4. 禁止我国转基因大豆进口贸易的福利变动与虚拟耕地的分析——基于Stackelberg均衡,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9期。
15. 中国公众抵制转基因主粮商业化:三重缘由之探,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年第5期。
16. 全球视角下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政策对大豆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7期。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