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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平:法治语境中非制度化行为治理

2015年07月07日13:3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

作者为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非制度化生存的负面效应及治理研究”负责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非制度化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遇到某种问题或处于某种状况时,借助权力、金钱、关系、面子、人情等,采用制度外的方式进行的利益博弈。非制度化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痼疾,它的存在和运行与物质追求、心理预期及传统陋俗有关,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综合治理。

通过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行政治理非制度化行为。增加社会透明度,压缩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空间,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法律是科学执政的基础,是社会行为制度化的依据,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潜规则、土政策等造成的非制度化倾向。依法行政能够推动社会成员学法、懂法、用法,形成人人守法、事事守法、时时守法的环境。

通过党员干部的榜样作用,消解社会主体的非制度化行为。党员干部按章办事,消除官本位意识和权力腐败,会给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行为示范。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以党内和谐推动社会和谐,以“叁严叁实”作风杜绝行为“任性”。强化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强化人民至上的服务理念,强化奉献社会的责任观念,在行动上立标杆,在思想上树楷模。

通过社会治理和科学管理,约束社会组织的非制度化运行。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群众参与的公共治理结构,推进公司组织、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健康运行,形成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制度化表达方式。运用大数据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探索社会管理的新形式,把劳动就业、物质分配、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等放在社会公正的天平上衡量,运用科学性原则优化社会结构和行为。

依靠思想教育和心理调适,可以降低个人或群体的非制度化欲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理和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公民意识。既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也认可先人后己、利人利己的行为;既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行为,也认可公私兼顾、先公后私的行为;承认个体利益追求的差别,坚决反对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

(责编:实习生、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