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目前,深海勘探规章发展与采矿规章制定动向研究、深海采矿环境管理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深海采矿权益分配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与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研究、中国参与深海采矿规章制定的对策与建议等五个子课题进展顺利,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文献搜集和分析工作,积极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并撰写了一系列的学术论文及专着。论文《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新趋向》于2014年发表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文《中国大洋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于2014年发表在《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论文《深海采矿中的权益问题及对策》已经投《求索》,待发表;阶段性成果书稿《国际海域开发与事务管理》一书已经与海洋出版社签订合同,待出版,还有一系列的学术论文正在积极撰写中。5个子课题均基本完成了资料搜集工作,并在理论方法体系上获得一些创新与突破,且5个子课题均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1)各个子课题进展情况
子课题一:深海勘探规章发展与采矿规章制定动向研究
课题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国内外文献的搜集及分析工作,论文《中国大洋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于2014年发表在《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目前课题的重要研究内容为分析调整国际海底的国际法规以及深海勘探规章制定过程、制定机制及制度框架,正在积极撰写相关的调研报告及学术论文。
子课题二:深海采矿环境管理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
课题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国内外文献的搜集及分析工作,课题对参与深海采矿环境管理规章制定对海洋强国战略的意义以及深海采矿环境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文章《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新趋向》于2014年发表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课题组成员正将课题阶段性成果申报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
子课题叁:深海采矿权益分配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
课题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国内外文献的搜集及分析工作,已开展深海采矿付费机制研究、深海采矿付费机制的修订周期制定策略研究和深海采矿技术经济评价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课题组成员正将课题阶段性成果申报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目前课题正积极开展对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采矿权益分配纠纷解决制度设计以及中国积极参与深海采矿权益分配制度制定对于实现和维护海洋权益的作用等方面内容的研究。论文《深海采矿中的权益问题及对策》已经向《求索》投稿,待发表。
子课题四: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与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研究
课题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国内外文献的搜集及分析工作,本课题主要研究的是中国该制定怎样的协同推进战略和机制,以积极而有效的参与到深海采矿规章制定过程当中,最大限度的实现中国国家海洋利益,助力海洋强国建设。目前研究进展顺利,对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领导体制”、过程机制以及具体目标等内容进行研究,多篇学术论文正在撰写中。
子课题五:中国参与深海采矿规章制定的对策与建议
课题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国内外文献的搜集及分析工作,本课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究竟该如何有效参与深海采矿规章制度制定,从而维护好国家权益,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前课题组已经完成对海洋强国在参与深海规章制定领域的先进经验及借鉴意义的研究,正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提出国际深海采矿规章参与策略。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1.文献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 开展了相关文献的收集整理。共收集到英文文献142篇,其中著作类57篇、论文类65篇;中文文献182篇,其中著作类80篇、论文类88篇,海洋资源类国际条约20篇、双边条约11篇、国内代表性法律法规10篇。对所收集到的文献进行了总体分析,对代表性文献进行了概要整理。
(2) 全文翻译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对于多金属结核开发管理规章初稿《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Polymeteallic Nodule Exploitation in the Area》,全文共计62000字,已提交外交部和中国大洋协会使用。
通过国际合作获得欧盟对于深海采矿的研究报告《Study to investigate state of knowledge of Deep Sea Mining》并组织进行了全文翻译,全文共计12万多字。
2.学术会议情况
(1) 课题首席专家刘少军教授及成员戴瑜副教授参加了2014年3月在英国举行的国际深海采矿峰会 (Deep Sea Mining Summit 2014),并在会上代表我国做题为《Opportunity of Deep Sea Mining and China’s Preparations》的大会发言。
(2) 课题首席专家作为国家海洋局代表团成员参加了2013年10月在巴西召开的国际水下采矿协会第42届会议(Underwater Mining Institute 2014)。
3.学术交流情况
(1) 2013年11月,课题首席专家刘少军教授到中船重工701所与我国航母总设计师等科研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并做“深海采矿工程方案初步考虑”学术报告;
(2) 2014年4月,课题首席专家刘少军教授到北京科技大学与矿业工程学科教师与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并做“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形势与深海采矿进展”学术报告;
(3) 2014年5月,课题首席专家刘少军教授应中国科学院审阅自动化研究所邀请参加“机器人前沿论坛”并做“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形势与深海采矿机器人研究进展”学术报告。
(4) 2014年5月,课题首席专家刘少军教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资环委在厦门和广州举行的“大洋立法”座谈会并就我国国际海域资源开发立法工作发表观点和建议。
4.国际合作情况
与欧盟最老最大的经济研究与咨询ECORYS 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公司承担了欧盟委员会委托的“蓝色增长计划( Blue Growth,一个欧洲如何参与海洋资源开发工作的计划)”咨询工作,本项目首席专家2014年在英国参加深海采矿峰会是与该机构成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从该机构获得了一系列近期管深海采矿为的调研与分析报告。
(叁)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通过国家海洋局《海洋专报》(2013年底2期)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报送了“深海采矿已见端倪”专报。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
1.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课题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制度层面对深海采矿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缺乏对制度背后因素的深入探讨。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属于目前学术界的前沿热点问题,相关的研究资料较少,且不少资料属于保密资料,为课题的深入研究带来一定的难度。
2.改进措施
进一步加强深入研究,除了在制度层面加强研究之外应当对制度背后的因素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如价值层面的因素等。加强各个子课题研究之间的联系。
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搜集更多的资料,加强学术规范,规范数据调研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注:2010年立项的重大项目主要填写2012年6月以来的研究进展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1. 提出在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中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主张,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针对国际海底采矿规章的制定中“环境管理”和“权益分配”两大主要议题,考虑我国最大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者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提出在规章的制定中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主张:在环境管理制度设计中,从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也有赖于矿产资源利用的角度,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下深海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防止利用环境管理条款过度制约深海采矿活动;在权益分配制度设计中,从资源只有被开发利用才能实现价值的角度,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下保护开发者进行投资和开展研究的积极性,防止在缴费等方面使开发者承受过重的负担,等等。以主张“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对策,在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中,确保我国作为开发者的权益和国际海底事务中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上述观点被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理事会的我国代表团采纳,针对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原则问题,我国代表团大会发言中提出:规章的制定应“考虑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开发者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开发的商业性与开发的可持续性之间的平衡。”
2. 提出将勘探合同管理与监督费用列为发展费用的对策,被我国政府代表团采纳和应用取得圆满结果。
管理和监督国际海底矿区勘探合同要花费一定费用,近年来随着国际海底矿区勘探合同的迅速增加及环保和财务监督要求的不断提高,国际海底管理局每年用于合同管理和监督的费用也迅速增加。为此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了由合同承包者缴纳合同监管费用的提案。巴西、阿根廷等大多数未开展勘探活动的国家对此极力支持和欢迎,但英、法等勘探合同承包者由于成本增加和不符合契约原则而不愿接受。
本课题组认为:资源勘探是资源开采必须的前期工作,由于目前在国际海底尚未开始采矿获利但勘探合同又大量增加,大部分没能力或不打算开展深海采矿的国家不同意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会费来间接承担勘探合同监管费用可以理解,但合同监管费用全由承包者承担势必将增加承包者负担,单方面对已生效的合同追加费用更是有违契约原则且开创不良先例。鉴于《海洋法公约》附件叁曾对发展费用及如何回收做出过规定,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几种资源勘探规章的附件4第10.2(颁)节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因此,在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理事会期间,本项目首席专家向代表团提出可以主张将合同监管费用列为发展费用的对策,以便承包者将来可在商业开发时从给管理局的缴费中作为成本扣除而予以回收。
上述对策被我国政府代表团采纳和应用取得了圆满结果。会议期间,针对勘探合同管理与监督费用问题,我国代表团提出在相关案文中增加“决定承包者可以将勘探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费用主张为承包者在商业开发前的发展费用”的并行条款。尽管遭到巴西、阿根廷、智利等一批国家的强力反对,但经我代表团的据理力争和多轮磋商,各方最终同意以中方建议为基础,在决议草案中增加“应将此类支出视为《规章》附件4中的勘探合同标准条款第10.2(颁)节提到的实际和直接勘探支出”条款。
3. 提出应慎重决策临时采矿许可证制度的观点,被我国政府代表团接受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上表达。
鉴于人类尚没有真正进行过深海商业采矿,以及深海采矿能力与环境影响等问题的前沿性,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其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章框架讨论方案中提出了“分阶段”的许可证制度,要求拟开展采矿的承包者在获得商业采矿许可之前先申请临时采矿许可证并开展采矿预可行性研究。由于尚处于原则讨论阶段、暂未涉及具体执行标准与操作细节,所以,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全力支持的情况下,有可能近期内开展深海采矿的国家也表示谨慎的认同。
本课题组认为:应当承认,因为缺乏深海采矿实践经验而采用分阶段的采矿许可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也应当注意到,临时许可证制度也可能使开发者蒙受损失。如,对临时采矿试验不合适的规模要求可能导致开发者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缺乏明确和操作性强的临时采矿试验结果评价标准与方法可能使开发者后续商业采矿权利被不合理地终止,等等。因此,在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理事会期间,本课题首席专家向代表团提出书面建议(附件3),对临时采矿许可证制度对我国深海采矿活动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临时采矿许可证制度需要有更多更细致的考虑”的观点。
我国代表团认真考虑和接受我们的观点。针对临时许可证制度问题,并考虑到我国最大发展中国家和目前国际海底最大开发者的双重身份、临时许可证制度尚未进入具体条款讨论的进展情况,做出可以暂不直接反对,但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慎重决策,同时自己加强准备,把握时机,在下阶段的临时许可证制度制定中最大程度地争取我方利益的应对方案。我国代表团在理事会发言中表示:“报告中提出了要采用分阶段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并且明确建议临时许可证制度为叁年。但是目前的知识还不足以支撑我们判断这种制度是否合理。所以我们支持秘书处就开发规章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4. 提出“深海采矿工程”项目,被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遴选为“事关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
2013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开展“事关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遴选工作,本项目首席专家在中国大洋协会组织下,独立完成“深海采矿工程”项目建议书(蚕10-1-颁2号)并上报,全文如下:
“深海采矿工程以深海矿产资源试开采为主线,旨在构建我国深海采矿技术与装备体系,实现多种深海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开采。预计7至10年内国际社会将对深海矿产资源产生需求从而导致深海矿产商业开采。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个在国际海底拥有叁种资源矿区的国家,深海采矿能力是真正占有这些资源的基本前提,完成“试开采”是实际获得国际海底矿区“采矿权”的必要条件,掌握具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技术将为开发资源抢占先机。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将突破大尺度深海移动式作业系统控制、海底极端环境复杂地形重载作业机器人、长程粗颗粒矿物管道输送、多功能强定位深海采矿船、高抗扰高精度高速率深海定位导航和观测等关键技术与装备,构建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运输、冶炼及相关装备制造与环境保护产业价值链。工程的实施将形成我国深海商业采矿技术能力,培育年产值达千亿深海采矿产业群,为保障我国资源安全、开辟新的资源来源提供可靠途径。”
2013年10月,该建议通过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从200多个项目中被遴选为26个重大项目之一。此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大洋协会要求,本项目首席专家再次撰写了7000字的“深海采矿工程”说明版。2014年5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再次评审中,“深海采矿工程”再次被遴选为 “事关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中9个“重大工程”之一。目前,本项目首席专家正在中国大洋协会组织下负责进行“深海采矿工程实施方案”论证与编制工作。
5. 在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中提出权利金和利润分享的复合付费机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基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投资者在“区域”对深海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需要支付费用给代表全人类组织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和对资源进行管理的国际机构 ——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付费机制对于ISA及投资者均至关重要。2014年年初ISA为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对深海矿产资源勘探活动建立监管框架做准备,开展了一项涉及经济、环境、安全等领域的调研。本课题组提出的权利金和利润分享的复合付费机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者,我国于5月中旬向ISA提交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涉及深海采矿付费机制问题,采纳了本课题组的观点,建议ISA在规章的制定中采用权利金和利润分享的复合付费机制,以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利益。
注:2010年立项的重大项目主要填写2012年6月以来的研究成果情况。
序号 |
成果名称 |
作者 |
成果形式 |
刊物名或出版社、刊发或出版时间 |
字数 |
转载、引用、获奖等情况 |
1 |
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新趋向 |
李晓飞,左高山 |
论文 |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颁厂厂颁滨),2014年第4期(待出)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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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大洋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
鞠成伟 |
论文 |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4年第6期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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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海采矿中的权益问题及对策 |
周谨平 |
论文 |
已经投《求索》,待发表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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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与编写书稿《国际海域开发与事务管理》 |
左高山、周谨平、李晓飞、 鞠成伟、 颜敏、张桂蓉、彭远春 |
书稿 |
海洋出版社,已签订合同,待出版 |
300000 |
|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