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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课题组积极参加社会诚信建设的实践活动(第3期)

2016年06月07日15:03

首都师范大学王淑芹教授主持的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积极参加社会诚信建设活动。近日首席专家王淑芹教授、课题组主要成员解本远副教授,应邀参加了科技部科研诚信办公室举办的全国科研诚信建设研讨会。

2015年12月24日,王淑芹教授和谢本远副教授参加了科技部科研诚信办公室召开的 “2015年度诚信建设工作研讨会”。会议围绕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国际期刊撤稿事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等开展针对性的研讨。王淑芹教授认为,科研诚信建设应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特别是应当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科研人员的诚信记录,为合理使用个人科研信息、设置黑名单等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科学研究求真的本性,内蕴了诚信的道德要求,所以,科研人员的诚信道德具有典型示范性。在科研成果应用问题上,需要处理好“能做”与“应做”的关系,即求真与求善的关系。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需要明确科研诚信制度的构建原则。在西方科研诚信建设发展过程中,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基于科学契约论的科研诚信自治原则,这一原则认为科研诚信是科研共同体的内容事务,科研共同体有能力解决科研不端问题,而其他人无权也没有能力解决此问题。另一个是委托代理原则。此原则认为,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与科研人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科研人员的诚信事关科研产出,因而公共机构有权对科研人员诚信与否进行监督。在我们看来,科研诚信建设既不仅仅是科研共同体的个人事务,也不应当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基于委托代理原则的外部监督,而应当是科研人员、科研共同体、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事务,因此建设科研诚信应当将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中的一般原则即德法共治原则贯彻到科研诚信中,要求科研诚信的自治原则与利益相关者原则相结合,既通过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研人员和大学生的科研诚信素养和诚信意识,也要通过完善科研诚信法律制度,确保对科研诚信的外部规制。

(课题组供稿)

(责编: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