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王淑芹教授自承担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以来,注重理论的深化研究,在国家级权威期刊《哲学研究》(2015年第12期)发表《诚信道德正当性的理论辩护——从德性论、义务论、功利论的诚信伦理思想谈起》的论文。
社会倡导人们遵守和信奉诚信道德以及诚信要获得社会成员的忠诚,首先要解决诚信道德的正当性问题。诚信道德正当性是其获得社会成员忠诚与服膺的价值基础。诚信正当性的证成,除了从诚信道德缘起的溯源 “发生进路”追问诚信道德何以必然外,还需要采取“理论范式的学理分析进路”,阐明不同道德理论为诚信道德提供的理据。在西方伦理学的思想资源中,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康德的义务论、边沁和穆勒的古典功利论,是影响力较大的三种伦理学说理论。尽管他们的理论思想各具鲜明特色甚至某些思想观点相互对立,但他们在自己的理论框架下,都为诚信道德的正当性、普在性提供了理论辩护。
德性论基于人的特性而立论德性的根源,把德性看成人之为人的灵魂或心灵的优良品性,认为德性源于人的特殊属性的规定性和善好生活的要求,这就从根本上立论了诚信作为一种良善道德产生的必然性。在德性论看来,诚信德性或行为的正当性,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是因为行为的结果能够带来利益或功利,而是因为诚信德性本身体现的就是人应该具有的一种存在状态和人性精神,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和好生活(幸福生活)的构成要素,它们本身就是好的,不需要诚信德性或行为的后果来证明其正当性。诚信德性本身产生利益是其自然衍生物,不能颠倒二者的关系,不能因为诚信带来利益而证明其正当性,也不能因现实社会德福不一而怀疑或否认诚信德性的正当性。
与德性论相比,义务论重视道德原则和行为,认为道德行为的善恶要以道德原则为基础。为此,康德伦理学首先解决道德原则的根据及其道德原则的普遍性问题。康德的义务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都强调人的理性特性,都把理性视为道德原则或德性的根据,在广义上,二者都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之列,但二者所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直接引出德性,康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引出的是道德原则—“绝对命令”,即人应当遵守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中,道德的根据既不是经验伦理学的苦乐感,也不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幸福和利益,更不是神学伦理学的上帝意志,而是人的理性自身。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为诚实信用道德法则确立了绝对性,排除了利益的干扰。
义务论与功利论同属于规范伦理学,强调道德规则和行为是其共同特征,而且都从人出发,推论道德原则和行为,都主张道德的普遍原则是必要的,但二者在对诚信道德原则来源的证明上,存在明显分歧。义务论从人的理性出发,立论人的理性的自我立法以及自觉守法,强调行为动机只能出于道德法则,排斥其它非道德动机存在的合理性;功利论则从人的感性出发,即从人的感性欲望、感官苦乐、趋乐避苦出发,立论功利原则的正当性,肯定行为动机的功利性。要言之,义务论把人看成是可以摆脱感性世界利益牵引的、能够超越动物的理性人,而功利论则把人看成受感性世界利益支配的感性人。被康德义务论所排斥的人的感性,却受到了功利论的推崇,并被作为功利论立论诚信道德原则的基础。功利论者从人的感性出发,将诚信道德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以最大幸福原则立论诚信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概言之,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是从诚信内在于人本性出发的,康德义务论是从“绝对命令”的普遍诚信道德原则出发的,功利论是从诚信效用出发的。尽管叁种学说各具理论特色,且具有相互争辩的分歧之处,但在对诚信是否为人类应该遵守的普遍道德原则问题上,它们是没有异议的,或者说,叁种不同的伦理学说,都得出了诚信是人类应该遵守的普遍道德原则的结论,并从不同方面立论了诚信道德维护的机制。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