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①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项目启动以来,我们按照预期研究计划,召开多次研讨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与调查研究中心合作,自2015年以来,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发布公众调查问卷、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总数达4000多份,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2016年4月10日,课题组举行“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成果发布会,发布了第一份源于中国本土的全国性法治评估报告,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报告将以专着的形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课题组还出版了《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4:建设法治政府》一书,并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研究了法治评估的各种问题,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我们根据这一最新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调整了各个子课题的研究目标和任务。第一个子课题负责法治评估的理论研究和整体设计,如今这一任务已经完成:我们全面研究了国际和国内法治评估的起源和发展,建构了法治评估的基础理论体系,设计了中国法治评估的整体框架体系。其他子课题,分别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每个子课题分别设计了相关体系的指标框架、问卷方案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和计算,最终得出了各自的研究成果。目前,各个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经汇成了《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一书。
②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调查研究采取了问卷抽样调查方法,设计了公众问卷、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等叁类问卷,共计430个问题,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实施调查。调查时间从2015年10月开始,当年12月结束。
公众问卷一共回收问卷3983份,调查对象分布在中国大陆28个省、市、自治区,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1 公众问卷中公众在各省、市、自治区分布
省份 |
频数 |
百分比 |
|
|
安徽省 |
125 |
3.1 |
北京市 |
205 |
5.1 |
|
福建省 |
96 |
2.4 |
|
甘肃省 |
73 |
1.8 |
|
广东省 |
181 |
4.5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45 |
3.6 |
|
贵州省 |
97 |
2.4 |
|
河北省 |
109 |
2.7 |
|
河南省 |
214 |
5.4 |
|
黑龙江省 |
209 |
5.2 |
|
湖北省 |
205 |
5.1 |
|
湖南省 |
181 |
4.5 |
|
吉林省 |
175 |
4.4 |
|
江苏省 |
182 |
4.6 |
|
江西省 |
168 |
4.2 |
|
辽宁省 |
136 |
3.4 |
|
内蒙古 |
38 |
1.0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5 |
0.9 |
|
青海省 |
38 |
1.0 |
|
山东省 |
203 |
5.1 |
|
山西省 |
107 |
2.7 |
|
陕西省 |
134 |
3.
|
|
上海市 |
191 |
4.8 |
|
四川省 |
205 |
5.1 |
|
天津市 |
101 |
2.5 |
|
云南省 |
161 |
4.0 |
|
浙江省 |
159 |
4.0 |
|
重庆市 |
110 |
2.8 |
|
合计 |
3983 |
100.0 |
(2)专家问卷
专家问卷以法学专家为对象,选取中国法学会若干专业研究会、学会的理事为对象,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财税法、经济法、环境法、法学教育、比较法、立法学、国际经济法等研究会的理事。专家问卷发放248份,未完成17份,已完成231份,完成率为93.1%。专家问卷男性比例占74.6%,女性比例占25.4%,与我国专家的性别构成大体一致。
专家问卷年龄构成依照所占比例多少顺序,40-49岁占49.2%,50-59岁占33.1%,30-39岁占15.3%,60岁以上占3.6%,20-29岁占2.8%。也就是说,30-59岁年龄段占83.4%。具体分布见表0-2.
表2 专家问卷年龄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20-29岁 |
7 |
2.8 |
30-39岁 |
38 |
15.3 |
|
40-49岁 |
112 |
45.2 |
|
50-59岁 |
82 |
33.1 |
|
60岁以上 |
9 |
3.6 |
|
合计 |
248 |
100.0 |
专家问卷专业领域所占比例依次是宪法行政法占26.2%,法理学占15.3%,经济法13.7%,诉讼法9.3%,环境法8.9%,国际法6.5%,刑法6.0%,民商法5.6%。法史学5.6%,社会法0.8%。宪法行政法、理论法学占到47.1%,这与问卷的设计主要涉及法治的宏观层面直接相关。
表3 专家问卷专业构成
|
频率 |
百分比 |
|
|
法理学 |
38 |
15.3 |
法史学 |
14 |
5.6 |
|
宪法行政法 |
65 |
26.2 |
|
民商法 |
14 |
5.6 |
|
刑法 |
15 |
6.0 |
|
经济法 |
34 |
13.
|
|
社会法 |
2 |
.8 |
|
环境法 |
22 |
8.9 |
|
诉讼法 |
23 |
9.3 |
|
国际法 |
16 |
6.5 |
|
其他 |
5 |
2.0 |
|
合计 |
248 |
100.0 |
|
专家问卷学术职称构成依次是教授/研究员占67.7%,副教授/副研究员占23.8%,讲师/助研占7.3,助教/实习研究员占1.2,也就是说拥有高级职称的占91.5%,占绝大多数。
表4 专家问卷学术职称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教授/研究员 |
168 |
67.7 |
副教授/副研究员 |
59 |
23.8 |
|
讲师/助理研究员 |
18 |
7.3 |
|
助教/实习研究员 |
3 |
1.2 |
|
合计 |
248 |
100.0 |
专家问卷的工作单位构成依次是高等院校占85.1%,科研院所占4.8%,国家机关政策研究室占2.4%,其他占7.7%。专家主要来自高等院校,这和我国专家的分布大体一致。
表5 专家问卷工作单位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高等院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
211 |
85.1 |
科研院所 |
12 |
4.8 |
|
国家机关政策研究室 |
6 |
2.4 |
|
其他 |
19 |
7.7 |
|
合计 |
248 |
100.0 |
3. 执业者问卷
执业者问卷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与调查中心,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问卷对象,收回问卷共251份,其中完成211份,占84.1%,未完成40份,占15.9%。见表0-10.
表6 执业者问卷完成情况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已完成 |
211.0 |
84.1 |
未完成 |
40.0 |
15.9 |
|
合计 |
251.0 |
100.0 |
执业者问卷有效卷187份,占74.5%,缺失64份,占25.5%。执业者按所占有效百分比为序,律师占34.2%,法官占21.4%,检察官占18.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15%,警察占4.8%,人大代表占4.3%。其中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占74.2%,即执业者问卷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回答。执业者问卷中执业者男性占60.2%,女性占39.8%。
表7执业者问卷职业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有效 |
人民大表大会工作人员 |
8.0 |
3.2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28.0 |
11.2 |
|
警察 |
12.0 |
4.8 |
|
法官 |
40.0 |
15.9 |
|
检察官 |
35.0 |
13.9 |
|
律师 |
64.0 |
25.5 |
|
合计 |
187.0 |
74.5 |
|
缺失 |
系统 |
64.0 |
25.5 |
合计 |
251.0
|
100.0 |
执业者问卷执业者的政治面目按比例多少顺序,中共党员占68.5%,群众占26.3%,民主党派党员占5.2%,其中中共党员占大多数。
表8 执业者问卷政治面貌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中共党员 |
172.0 |
68.5 |
民主党派党员 |
13.0 |
5.2 |
|
群众 |
66.0 |
26.3 |
|
合计 |
251.0 |
100.0 |
执业者最近一年主要工作地区问卷中有效问卷占98.4%,缺失1.6%。最近一年主要工作地区所占有效百分比依次是,大城市占55.9%,地级市占23.5,县级市或县城占17.0%,乡镇街道或社区占3.2%,农场、林场占0.4%,表明问卷中的执业者主要工作在县级以上城市,共占79.4%,特别是副省级以上大城市。
表9 执业者最近一年的主要工作地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
|
大城市(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市区 |
138.0 |
55.0 |
55.9 |
地级市的市区 |
58.0 |
23.1 |
23.5 |
|
县级市市区或县城 |
42.0 |
16.7 |
17.0 |
|
乡镇的街道、社区 |
8.0 |
3.2 |
3.2 |
|
农场、林场 |
1.0 |
0.4 |
0.4 |
|
合计 |
247.0 |
98.4 |
100.0 |
|
|
|
|
|
执业者问卷执业者年龄构成百分比依次是30-39岁占37.5%,40-49岁占31.1,18-29岁占23.9%,50-59岁占6.4%,60岁以上占1.2%。执业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8岁到49岁期间,占92.5%,也就是说问卷的回答主要体现这个年龄段群体的反应。
表10 执业者问卷执业者年龄构成 |
|||
|
频率 |
百分比 |
|
|
18-29岁 |
60.0 |
23.9 |
30-39岁 |
94.0 |
37.5 |
|
40-49岁 |
78.0 |
31.1 |
|
50-59岁 |
16.0 |
6.4 |
|
60岁以上 |
3.0 |
1.2 |
|
合计 |
251.0 |
100.0 |
通过这一大规模的全国性调查,我们收集到了大量资料数据。随后,我们对这些资料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计算公众问卷、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的得分,然后按照1:1:1的比例,计算叁卷的平均分,汇集成一个很大的数据文献库。
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如下:
1.2014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尝别惫测会议中心共同举办了《中国法律发展报告导论(英文版)》发布仪式暨“中国法律发展现状”学术研讨会。朱景文教授发布了该报告,对编写报告的设想、宗旨、编写方法、数据来源等进行了介绍,对报告中所反映的中国目前立法、司法、执法在过去几年取得积极进展以及存在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与会者对报告的内容给予高度评价,并对各自感兴趣的领域提出了诸多问题。朱景文教授分别给予了回应。
2.2014年5月,课题组主办的“法治评估:普遍性与特殊性”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来自中国大陆、澳门地区、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10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和学生参加了此次会议。各位专家充分肯定了法治评估对实现良法之治、完善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强调了朱景文教授倡导的经验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最后对进一步完善法治评估表达了期待。
3.2015年9月16日,课题组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4):建设法治政府新闻发布会暨研讨会”。该报告指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由粗放式、重数量发展阶段逐渐转入精细化、重质量发展阶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当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最困难、最突出的重点工作环节。报告认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目标,概括起来就是要建设有限政府、法制统一政府、透明廉洁政府、公正诚信政府、服务效能政府、责任政府,这也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6条判断标准。报告建议国务院尽快颁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4.2015年9月30日,课题组成员孟涛副教授、冉井富副研究员参加“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研讨会暨“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会议围绕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的司法指数,刑事法治指数的建构与实施,部门法指数与地方政府法治指数,法治指数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5.2015年12月27日,课题组成员孟涛副教授、冉井富副研究员参加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刑事法治指数的指标建构与修订”研讨会。
6.课题组朱景文教授、孟涛副教授多次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多场《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等活动。
7.2016年4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主办了“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成果发布会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挂牌仪式,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治评估报告。
8.2016年6月4日,课题组成员冯玉军教授主办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9.2016年6月5日,冯玉军教授主办的“中国宗教法治高端论坛2016”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10.2016年7月3日,中心朱景文教授、冉井富副研究员应邀参加了“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
③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2014年4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尝别惫测会议中心共同举办了《中国法律发展报告导论(英文版)》发布仪式暨“中国法律发展现状”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律发展报告导论(英文版)》由朱景文教授主编,迄今已出版了2010、2011、2012年叁卷。为扩大该报告的国际影响,朱景文教授又组织团队编写了该报告的英文版。该书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法制发展的现状,通过大量数据说明我国法制发展的成就以及未来发展问题。
2015年9月16日,课题组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4):建设法治政府新闻发布会暨研讨会”。会议是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举行的,朱景文教授主编、莫于川教授执行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4):建设法治政府》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议对于该成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该报告对于系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和深化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引起了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6年4月10日,“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成果发布会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挂牌仪式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治评估报告。该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组织课题组撰写,受到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的支持。中国法学会领导,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出席发布会并致辞,来自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界的多名学者,以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单位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同时还有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本次发布会。本次会议以学术研讨为主,主要分为五个单元,上午进行开幕及揭牌仪式,以及主报告发布及研讨、法治实施体系分报告的研讨这两个单元。下午分为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分报告及研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分报告及研讨、法治效果体系分报告及研讨这叁个单元。
④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1.主要问题:如何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设计出适合一套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指标及评估体系,使其可以在实践中直接推广适用,可以保障获得足够的客观指标数据和主观指标数据,可以对中国法治的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的、准确的、合理的评估。
2.改进措施:
(1)研究中国已有的法治评估现状和国外法治评估现状,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2)研究各种法治评估所立足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治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中国法治评估的基本理论;
(3)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评估体系,科学设置法治评估指标及其权重;
(4)根据评估指标的要求,分别收集法治各个领域的客观指标数据材料和主观指标数据材料,对立法、法律实施、行政、法学教育与研究等等领域进行评估。
3.研究心得:
(1)法治评估要结合国际实践和中国经验
法治是一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概念,普遍性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法治评估的基础,如果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没有共同性,就不可比,法治评估就没有任何意义。问题在于什么是普遍性、共同性?不能把按照某种特定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看做是普适性的法治模式,其他法律制度只有按照这一模式来衡量它们的优劣。法治特殊性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受到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社会结构限制的特征,很难想象各个不同社会发展背景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都是按照同一模式建立起来的。如何解决好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是法治评估是否科学,能否成功的关键。
法治评估的内容是法治。对法治如何理解有很不同的看法。在这方面既要考虑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实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出发点,又不能自说自话,要考虑国际的学术传统,考虑国际法学界有较广泛共识的法治理论。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虽然我们在法治发展中走过曲折的道路,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毕竟创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法治评估的话语权,关系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中国学者应该有信心也能力,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指标体系。
(2)要结合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
中国法治评估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国法治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在中国进行法治评估,如果脱离或无视这一特点,用西方的法治标准衡量中国的法治状况,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党内法规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本身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不属于法律的范围,党的政治纲领、指导思想、组织结构等等,如果它们纯粹属于党内问题,与国家法律无关,则不属于法治的领域。执政党和任何其他党派、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从法治原则,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党内法规与法治的关系在多党制和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是不同的。在西方多党制条件下,无论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党在法之下”,多党制保证法律凌驾于反对党和执政党之上。而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不存在作为反对党的其他党派,保证法治实施的政治制度不是来自多党制,而是来自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自身,共产党是否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带头守法,共产党是否从严治党是保证法治实施的最重要的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主要区别。党领导宪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党也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样的问题上,显然不能认为只有一种建立在多党制基础上的法治模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下就不可能产生一种新的法治模式。正因为如此,党内法规体系对于中国的法治评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意见建议:
本研究提出了诸多理论成果,可以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推广应用。本研究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治评估报告,对于中国的法治状况进行了全面“体检”,能够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所使用。这些成果,也应该发给各个实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参考。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研究成果采取的是主观评估的方法,建立的都是主观指标体系,没有采取客观指标,这是本研究最主要的欠缺。以后应该深入研究法治的客观指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炼中国的法治客观指标,使其与主观指标相结合,建立一个完整的主客观法治指标体系。
二、研究成果情况
① 代表性成果介绍(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等);
成果《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设计了由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66个叁级指标、188个四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这是本研究最大的创新之处。特别是,本研究把党内法规体系也纳入评估范围,这在国内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该报告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定量评估方法,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评估方法论,也有着很大的创新性。本研究针对整个中国大陆进行评估,是目前唯一一份源于中国本土的全国性评估报告,打破了西方对于中国法治评估的话语权,有着一定的建树。研究内容对中国法治体系的各个部分都进行了评估,表明:我国法治的总体水平达到70.1分,处于中间的档次,其中法律规范体系得分70.3分,法治实施体系得分68.8分,法治监督体系得分70.7分,法治保障体系得分72.1分,党内法规体系得分68.9分,法治效果体系的得分为69.5分。这一研究,目前在国内法治评估领域也是唯一一个。
学术价值:将抽象的、原则性的法治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转化为一系列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大大丰富了法治的内容,改变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话语霸权局面。本研究还大大发展了法治的评估方法,实现法学与统计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深度融合,改变规范分析方法一统法学研究的狭隘局面,使得法治理论从高度抽象到细致具体,弥补其缺乏实用性的缺陷短板。这些理论成果,可以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推广应用。
社会影响: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治评估报告,对于中国的法治状况进行了全面“体检”,有助于深入全面地了解法治国情,研究成果能够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所使用,以准确评估其自身工作的成效,全面掌握法治建设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改进工作,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环节,找准改革和工作努力的方向。这些成果,也应该发给各个实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参考。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