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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理论”:现代权利理论范式转换的路径探索

——评《现代权利理论研究——基于“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的评析》

刘红臻2017年10月13日13:51

彭诚信教授的《现代权利理论研究——基于“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的评析》是2016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作品。虽然作者并未明确使用“范式”或“范式转换”的语词,但在本书中所做的工作,却实实在在是一场极具开创性、令人期待也充满挑战的对于现代权利理论范式转换的探索,是一次引入新的问题意识、理论视角、分析工具对权利的哲学基础、本体概念、本质内容、逻辑结构、规范效力等进行系统性重构的思想实验。

这场路径探索或者思想实验之所以值得期待,首先在于学术旨趣、问题意识和理论起点的正确锚定。

作为具有学术背景的权利理论研究者,作者在字里行间隐含地流露了强烈的学术旨趣和理论认知:在受资源稀缺性限制的现实世界中,人的“个体自主性”的构成性要素或支撑要件分别是“自由意志”和“利益满足”。职是之故,在权利理论阡陌纵横的迷阵中,作者将理论关注点投向了“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发现了发展到极致的两种经典理论本身所固有的顾此失彼、自顾不暇并且无法自我纠正的症结性问题,进而提出寻求一种新的、更具解释力和建构力的权利理论范式,来更好地吸收、整合“意志”和“利益”这两个分别由“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所发掘却又未能周严阐释和保护的权利本质要素。应当说,这是一种权利理论范式转换的正确打开方式。

在作者对“意志理论”、“利益理论”、“混合理论”、“多功能理论”之繁复脉络所做抽丝剥茧的梳理分析中,我们受到如下启迪:1.“意志”和“利益”作为权利的“本质要素”,反映了维护人类“个体自主性”的客观要求,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和理论公设,有生命力的权利理论范式应当能够全面涵涉这两个构成性要素并且良好处置两者之间的整合关系。2.作为两种理论形态,“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都在理论的建构上固有不可自我治愈的硬伤——两种理论大致分别以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和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为哲学基础,在由元价值生发规范性分析的理论建构过程中,这两种理论会不可避免地传承其哲学基础原初携带的基因缺陷或者发生“意义”流失的基因变异,从而遭遇理论和实践的困境。3.前述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在哲学基础、规范分析、制度实效等关键环节上宣告了“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的范式性失败。即使混合理论和多功能理论努力在不动摇其根本理论框架的前提下对二者予以最大程度的迭加、调和,也于事无补。这里所需要的是一种新的视角、新的方法、新的理论参照系和新的理论阐释,即一种新的权利理论范式。至此,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作者对权利本质要素的界定十分契合常识性理解和期待,而其对“意志理论”和“权利理论”作为“常规科学”所面临“科学革命”的诊断又是那么的精当。

这场路径探索或者思想实验之所以令人欣喜,主要在于寻到了一个适切的新视角,并从该视角阐发了对于权利的新“真相”。

当作者意识到必须跳出“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的窠臼而寻求整合“意志”和“利益”的第叁条道路时,在两种经典理论的失败之处,他发现了打开“美丽新世界”的密钥:权利理论所阐释的,应是经由“法律”所评价和选择的“利益”,即“法律权利”,而非由个人或者特定理论学说所评价和选择的利益;构建新的权利理论,所需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谁来选择”、“如何选择”;在文明世界中,最能解决这些问题的进路是“程序”,即通过正当程序,保证人人自由、平等参与选择,经由沟通和协商,完成利益的确认和分配。

由此,“自由意志”和“利益”在“正当程序”中实现了结合,“权利”在本体上成为“正当程序”选择而出的“正当利益”,而权利的产生、证立、适用、实施及其内容、结构、效力等一切方面,均可由“正当程序”这一基石范畴来解释和建构。从“自由意志”、“利益”到“程序”,这暗合了西方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论大转型的浪潮,从哲学基础到制度规范再到运行实效,全方位更新了我们对“权利”的理解和认知。其中,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权利哲学基础变造中所做的探索:在“权利主体”的设定上,作者将其塑造为“人人”,相较于“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对“人”的形象假定,作者笔下的“人”不仅是做出“自由选择”的人,而且是作为“最高目的”、固有“绝对价值”和“尊严”的人,并且是必须在最低限度的“利益满足”中才能确保“主体性”的人。

这样的主体设定,避免了“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无法解释非人和理性不完备之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不可让与的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基本人权为社会选择设定边际限制等短板;在作为利益评价和选择基准的“正当性标准”的设定上,作者将从“实质性价值标准”转换为“程序性价值标准”,即只要程序正当(确保人人自由、平等参与选择),选择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即为正当,这大大提升了法律对价值多样性的包容和涵括,是“程序理论”的又一重大优势。

依循作者所开辟的“程序理论”进路,我们还意识到,权利不仅是一套静态的制度规范,更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过程和程序,这其中,只要程序正当,各种理由和论证均可参与讨论和协商,可以从容地追求法律作为“实践理性”而自然应当追求的“情境正义”和“个案正义”;另外,类似于哈特对“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区分,权利也可分为“权利”和“对于权利的权利”,即“基础性权利”、“辅助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这样,混杂着权利的价值争论、规范争论和事实争论的权利难题,可以得到条分缕析的辨识和厘清;此外,作者对于私法义务和责任的重解,也同样令人耳目一新。可以说,大面积的理论创新和方法论创新在本书中俯拾皆是,令人惊喜不断。

这场路径探索和思想实验还只是一个漂亮的开端,正如作者所指明的,这是一项开放的、有待继续完成的事业。尽管如此,作者毕竟找到了一个富于生命力和创造性的理论范式,有了值得称道的开端并且显示了将其继续予以完善的强大学术能力!

(作者系吉林大学教授)

(责编: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