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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立法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7年12月11日15:51来源:

一、 研究进展情况

1、课题开题与子课题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项目研究整体进展顺利,进度平稳,已在政策倡导建言、成果宣传推介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彰显了标志性成果。各子课题负责人在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的指导和协调下,按照预期计划,结合新的国际国内形势,融合调研经验,统分结合,稳步推进:

子课题一《流域立法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于长江流域治理的现实与难点,汲取公共治理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模型,围绕长江法“综合法”、“特别法”、“流域法”的法律属性,通过公法与私法、各部门法律制度的功能协同,平衡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江湖关系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长江法立法提供了初步的法理支撑。

子课题二《域外流域立法研究》对美国田纳西河、密西西比河和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等流域的治理及法律规制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对国外流域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进行梳理、分析和提炼;借鉴国际环境法和莱茵河、多瑙河等大型流域国际合作的经验,将国际环境法的相关原则、制度移植至本课题研究,予以借鉴。

子课题叁《长江流域立法的制度体系》视长江流域立法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试验田”和“创新区”,视长江流域立法为水资源分配、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保障系统集成,建构起长江法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示范。本子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已经在《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中得到充分展示。

子课题四《长江流域立法重点制度实证研究》围绕流域水资源配置、流域生态补偿、流域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制度,在长江上游、中游及下游开展了实证调研,分别针对政府机关、公司和公众,累计发放问卷1000余份,进行半结构式访谈400余人次,建立了相关实证研究模型,为长江法立法提供初步的实证支撑。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一)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自承担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以来,课题组注重调研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了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运用工作。

1. 政府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课题组分别赴太湖流域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涉及长江流域管理的十余家单位展开调研,并对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展开了长期跟踪调研和深度访谈,获得了大量政府数据。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研究的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提炼,并运用于长江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及制度构建之中。

2. 自建实证调研数据库整理运用

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自2016年1月以来,课题组先后组织了叁次大规模实证调研,获得了大量一手数据:2016年7月、2017年7月,课题组就长江立法中的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分赴恩施、贵州、江苏等地展开了实地调研。调研对象涉及政府机构、不同规模公司、城乡居民叁类主体,累计分发调研问卷600份。2017年6月至7月,课题组围绕长江立法中的江湖关系问题,在武汉牛山湖、鄂州曹家湖、挡网湖流域等叁个全国破垸分洪示范区开展调研,累计发放问卷400份,开展半结构式访谈400余人次。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开发了相关模型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数据分析的结果已初步运用于长江法主要制度设计与实证研究之中。

(二)文献资料收集整理

1. 通过对最新流域治理理论的收集整理、消化吸收,课题组围绕拟解决的重点难点、解决问题,对相关的素材进行整理和分析,已经完成了流域立法的学术、理论梳理,把握了国际流域治理的最新趋势,总结出流域治理中的共性与个性。

2. 通过对域内涉水立法(重点是流域立法)的收集整理,全面梳理既有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法律机制、主要法律制度、特殊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完成了对长江流域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分析评估。其中,重点厘清了长江流域治理的事权划分现状、规划体系现状,找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点、空白点。

3. 通过对既有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收集整理,厘清了长江流域在中国未来战略发展中的地位、长江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重大问题,明确了《长江法》的定位与价值取向。

4. 通过对域外立法的相关实践和有益经验的收集整理,重点分析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流域项目开发、流域治理资金筹措与使用、流域规划,以及流域治理中联动、协同、协调、参与、监督等机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中的体制机制要点与立法规律。

(叁)学术交流

1. 2016年5月18日,日本东京大学江鹰博士受邀做了对于“日本流域治理理念与实践及水处理系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主题报告,课题组成员邱秋教授、嵇雷副教授、张晓京副教授等参会。江鹰博士对日本的环保时代进行了历史阶段性划分,并对每个时代阶段的主要问题、阶段特征、治理理念与立法应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同时指出我国目前也正面临着日益恶化的水污染趋势,亟需法律与科技的结合与应对。与会的课题组成员与江鹰教授就我国的流域治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2. 2016年11月12日,湖北省环境资源法学2016年年会在华中农业大学召开。课题组成员邱秋教授围绕“当前长江流域立法的难点问题”做会议主题发言。陈虹副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对该报告给予点评并提出中肯建议。

3. 2017年2月1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齐续春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专题调研组来武汉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课题组成员邱秋教授、陈虹副教授、刘佳奇副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结合项目研究成果,从流域综合治理的角度,针对面源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事权等问题对修正案提出了完善建议。

4. 2017年2月25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在武汉大学举行。课题组成员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办公室副主任潘泊作了“长江流域水行政执法现状及对策”主题发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与安监局教授级高工廖志丹作了“长江流域保护有关法律适用性问题及对策”主题发言;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作了“长江流域资源环境纠纷的主要特点”主题发言;陈虹副教授作了“司法解释的定位与减压”主题发言。

5.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长江海商法学会2017年年会暨长江水环境保护法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武汉海事法院举办,课题组成员邱秋教授作了主题演讲,陈虹副教授作为小组召集人对长江流域立法进行了点评。

3、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

1.《长江流域立法研究》开题论证会

2016年4月27日,《长江流域立法研究》开题论证会在清华大学举行。应邀参加开题论证会的专家有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李鹰司长、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王凤春主任、国务院法制办的田超奇处长、翁贤忠处长,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常剑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北京大学汪劲教授、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清华大学王亚华教授。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就课题的总体框架、预期目标、研究思路和方法、子课题结构和主要内容、团队构成、任务分工、主要突破和创新之处、研究进度与经费、预期成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汇报。专家们听取汇报后,对课题的选题、论证和研究方法思路予以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该课题研究难度大、创新性强,实践和学术价值高。同时,专家们结合自身研究经验,对课题如何顺利开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与会专家表示同意本课题的开题,期待本课题的研究团队承担的这一重大项目对解决长江流域保护、节约、开发、利用的研究推进一大步。

2.《长江法(初稿)》研讨会

2016年8月10日至17日,课题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濒迟;长江法(初稿)&驳迟;研讨会》,对《长江法(初稿)》中涉及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结构安排、管理体制、法律机制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初步拟定了条文框架,就篇章结构安排、管理体制创新、制度机制设计、条文表述方式等问题形成了初步共识。

3.《长江流域立法研究》项目论证会

2016年10月25日,《长江流域立法研究》项目论证会在湖北经济学院举行。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与安监局的滕建仁局长、杨谦副局长,水资源局的管光明副局长,防办陈桂亚副主任,水保局吴国平副总工程师,水政与安监局廖志丹处长、余富基调研员、叶华副处长、付琳副主任科员等组成的专家组团队,以及课题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邱秋教授向与会专家汇报了《长江流域立法研究》的进展,以及立法的基本定位、章节结构安排、重点法律制度设计等内容。与会专家对研究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对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4. 中德环境法:长江法立法研讨会

2017年5月16日,“中德环境法:长江法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课题组成员邱秋教授、刘佳奇副教授、王腾副教授、郑雅方副教授代表课题组参加会议。德方参加会议的专家有:德国亥姆霍兹研究中心环境法研究所Moritz Reeze教授、Reimund Schwarz教授、研究员沈百鑫博士、汉诺威莱布利兹大学Stephan Koester教授。吕忠梅教授就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的研究背景、进展、思路、框架、内容以及未来研究的方向等与德方专家进行了交流。Moritz Reeze教授应课题组要求,就德国水法、水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欧洲水法的实际运用情况向项目组进行了交流。此后,双方就欧盟水法制体系、流域管理体制、面源污染防治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国际合作

1. 2016年12月,与“荷兰水法?海洋法?可持续发展法中心”合作,组织翻译“欧盟及荷兰水法”,双方拟进一步合作开展中荷流域立法比较研究。

2. 2017年5月,与德国亥姆霍兹研究中心环境法研究所合作,组织翻译德国《水管理法2017》,双方拟进一步合作开展中德流域立法比较研究。

3. 2017年6月,荷兰乌特勒支大学Abram Schmidt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荷兰和欧洲的环境法和水法)赴湖北经济学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访问与合作研究,主题为“长江立法中的江湖关系研究--以梁子湖破垸分洪为例”。经双方合作,最终形成“Research on the‘move the embankment back to return it to the lake’ of Yangtze River Basin”的研究报告。

4. 2017年7月—8月,课题组赴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开展学术访问,并就长江流域立法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度交流,决定共同出版学术专著《the Right of River》。

4、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一)政策建言

本课题成果较为突出,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政策建议《制定<长江法> 建立长江经济带管理新体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2016年10月予以批示;

2. 2016年2月,首席专家吕忠梅代表领衔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议案《对于制定<长江法>的建议》;

3. 2017年3月,首席专家吕忠梅代表领衔向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对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附条文框架);

本项目提出的政策建议,获得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连续两年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对《长江法》从学理研究走向立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长江立法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极为重要和必要。环资委将其作为重点办理议案,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成果推介

本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和高层论坛进行成果发布,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主要有:

1.2016年3月5日,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6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建议,应尽快制定适合长江流域的专门性法律,妥善协调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2. 2016年3月7日,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接受澎湃新闻专访,认为从时代背景来看,目前是非常好的立法时机,并希望《长江法》能够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规划同步推进。同时,希望各部门、全社会形成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立法先行、于法有据的共识,共同推动《长江法》的尽快出台。

3. 2016年5月7日,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核心成员邱秋教授,接受《南方周末》专栏《长江立法,沉浮二十载》的采访,提出“全国人大将在2017年制定下一个五年立法计划,现在推动长江立法,刚好处在窗口期。”

4. 2016年5月10日,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表示:“长江立法到了历史最好机遇期”。并呼吁尽快制定《长江法》,在长江流域落实最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顶层设计。

5. 2016年9月24日至26日,第十一届中国生态健康论坛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召开。本次论坛由农工党中央委员会与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共同主办,论坛的主题是“绿色发展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全国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刘晓峰出席论坛并致辞。课题组核心成员陈虹副教授应邀参会,并代表课题组做了《长江流域立法构想》的主旨演讲。

6. 2016年11月5日、12月10日课题组核心成员廖志丹、邱秋先后接受湖北资讯广播《绿色进行曲》节目“2016,倾听为长江立法的声音”系列访问,代表课题组做了题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研究的源起、现状和展望》、《为长江立法的难点分析》的两期专访。

7. 2017年3月7日,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再次接受澎湃新闻专访,认为《长江法》涉及重大国家战略,共抓大保护需理清事权。因此,《长江法》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多头管理问题,所以首先要把事权理清楚。同时,还将课题组最新研究成果——《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向媒体进行了推介。

8. 2017年3月26日,《中央统战部网站》刊登了题为《如何保护母亲河?湖北党外人士共同呼吁制定长江法》的文章,项目首席专家吕忠梅教授作为“提议制定长江法的坚定推动者”介绍了本项目的研究及相关成果推介过程、《长江法》立法的可行性、立法的重点问题等内容。

二、 研究成果情况

代表性成果之一:对于制定《长江法》 建立长江经济带管理新体制的建议

1.基本内容

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更为激烈,“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面临巨大压力,亟需制定《长江法》,理顺流域治理体制机制,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制度规范。

2.主要观点

要真正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必须对长江流域管理体制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制定《长江法》,建立长江流域综合管理的新体制,赋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综合管理职权,在“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下,以“长江流域生态资源承载能力”为底线配置各部门、各地方开发利用长江水资源的权力和责任,合理界定在长江流域层面的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能分工与权力行使方式,确立联动、协调、协同机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3. 学术价值

破解了长江流域乃至中国流域治理的体制症结,为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找到突破口。从学理上、法理上阐释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社会影响

此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的批示。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于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明确提出:“长江立法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极为重要和必要。环资委将其作为重点办理议案,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代表性成果之二:《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

1. 基本内容

《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对《长江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立法的基本框架。《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分为9个章节,包括总则、监督管理、长江流域水安全保障、长江流域开发与利用、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2. 主要观点

《长江法》作为一部跨流域、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法律。《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流域管理的综合性和特殊性,创设统一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从全流域的高度统筹开发、利用、保护,从根本上解决长江流域综合管理中存在的流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割裂,水工程管理与水量调度困难,水道、航道交叉管理等问题和矛盾。

3. 学术价值

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举措、新论断、新成果具体运用到长江流域立法中,用法律文本的形式确立了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改变长期以来流域治理中存在的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张皮”问题,为真正实现流域综合管理,流域水资源一体化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坚实理论样本支撑。

4. 社会影响

作为2017年全国两会的《对于制定&濒迟;长江法&驳迟;的议案》附件,供立法机关研究、批评。

课题组供稿&苍产蝉辫;

(责编: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