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课题组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
目前我国处于全面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诚信建设正面临道路与模式的选择。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在社会诚信建设中何种关系?孰轻孰重?针对这一问题,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王淑芹教授于2017年2月15日在《光明日报》上撰文“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倚互济”,全面阐述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体两面,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现代诚信是本体世界的目的论、意义世界的价值论和现实世界的规范论的有机统一。目的、价值与规范是诚信的结构要素,叁者缺一不可,且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诚信的规范源于本体世界的“天道”和意义世界的“义理”。诚信是“自然本性法则”。现实社会诚信规范的正当性源于本体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天道义理”,而不是后果论意义上的利益得失。离开天道义理规制的诚信,就会滑向纯粹的工具论和功利论。唯有回归诚信道德的本性,秉持诚信的天道义理性,强调诚信自身的目的与价值,诚信的规范与制度设计才有根基。离开目的论的单纯规范论与工具论的诚信观,会抹杀诚信动机与效果、诚信德性与行为的区别,最终会迫使“美德让位于规则”、“价值从属于工具”。所以,我国社会诚信建设需要诚信道德与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相倚共建。
诚信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支撑。诚信文化对社会成员的教化与濡化是一种劝诫性的向善引导,其规劝力与倡导力既取决于社会舆论对失信贬斥与守信褒奖所形成的道德信息压力与规范压力,也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良心与信念。诚信文化不能离开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严厉惩处的社会支持——因为惩恶是扬善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借助法律、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对失信者可以实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制裁:一方面,通过信用法律对失信主体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直接处罚;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传散对失信者进行间接的社会制裁。直接处罚是对失信者的当下惩治,惩罚力度与法律威慑具有正相关性;间接处罚是社会对失信者的长久惩治。两种制裁有机结合,构成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诚信文化相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各种诚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但我们不能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忽视或偏废诚信文化建设。因为仅有外在制约不足以善化心灵,达至德心与德行相统一的诚信生活方式。社会信用体系说到底是一种利导型奖罚制度设计,即它是基于人们的自利本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驱使或迫使人们在各种惩罚的利益权衡中“能够”诚实守信。社会信用体系所形成的这种“利导型”诚信建设机制,对失信投机行为的钳制是有条件的,即法律和社会对失信者处罚力度及其社会排挤力足以构成“成本与收益”博弈的利益制衡。再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也需要诚信道德文化的鼎力相助,需要社会成员道德良知的守望和道德自律的坚守。尤其是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推进过程中,更需要发挥好诚信道德文化的教化作用,使社会成员通达事理,明理诚信,以弥补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规范力与引导力不足的问题。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