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其中蕴含着丰富的规范制度、精密的立法技术、成熟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治理智慧和精神追求,是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资源。中国法律史学是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主要以中国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学自成体系,在改革开放后得到长足发展,研究成果百花齐放,学科影响力和吸引力也大为增强。
但应当看到,当前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在研究方向上,有的学者缺乏现实关怀,与当代法学沟通不够,无意或者无法对现实法治问题作出回应。有的学者片面强调考察历史原貌,以史料考据为中心,未能在史料考据的基础上探索揭示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品性、规律和价值。有的学者只注重厘清历史问题,与其他部门法学对接不充分,拉远了法史学科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距离。
法律史研究固然要坚持史料的基础性地位,对浩如烟海的史料进行整理和编纂,通过考证找寻历史真相,这是法律史学研究必须下的基本功。但是,法律史学研究又不能止步于史料,否则就会偏离法学学科属性,难以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法律史学研究需要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坚持论从史出、思古悟今,从史料中揭示出中华民族历史上对于法的制度选择与价值思考,揭示出中国传统法律的特有品质、思维方式、逻辑体系、行为模式及价值内涵,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实施背景、规范内容、运行效果以及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互动,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寻找文明秩序的一般原则和规律,为回答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当代价值和时代使命。
近年来,一些法律史学者采用新史料、新方法进行研究,为学科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例如,利用契约、方志、司法档案等进行研究,综合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这些新材料和新方法,使得法律史学研究内容从国家、中央扩展至地方和基层,从律例典章扩展至民间法律实践,拓宽了研究视野。不少研究明清法律史的学者就通过整理统计明清时期的司法档案,来考察当时官员“依法裁判”的状况。这样的研究方法值得鼓励,不过研究中也应慎重对待新材料和新方法,确保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
一些学者用现代或西方的法学概念、制度和框架来认识、评价和解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这种研究方式尤其需要注重严谨性和科学性。如果生硬地拿西方法学理念作为研究标尺,可能无法体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本意和其中的智慧,甚至可能得出否定中华法制文明的结论。比如,对于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对于“礼”属于自然法还是实在法的讨论,本身就体现出对西方法学概念的机械理解。这些西方法学概念是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时空中产生的,以这样的概念解读另一种文明、另一个历史时空中的法律实践,容易得出偏离实际的看法。准确认识一种法律文明的历史,应当从其文化传统的内在逻辑出发。只有采用中国特有的词汇、话语体系去描述、解释中国古代法律现象,用中华民族独特的思维和观念去追寻中华法制文明的价值,同时与西方法学话语体系展开对话,与当代法学进行沟通,才能确保中国法律史学的正确研究方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文明特别是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中国传统社会的很多文化因素在历史中一脉相承,在今天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仍然可以看到与传统文化的联系,比如“仁”“义”“礼”等价值观念。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也是法律史学和现代法学之间的桥梁,是法律史学服务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只有以史料为基础,以中国特有的法律话语体系来解释和评价我国历史中的法律现象,才能承担起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回应当代法治建设需要的时代使命,实现学科的独特价值和繁荣发展。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05日 1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