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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公共治理机制研究——以中国东海为例的中期检查报告

2018年11月28日15:30来源: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本课题由1个总论和5个分论组成。总论篇阐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主体关系、资金流向与保障举措等。分论之一为基础篇,重点关注东海生态损害的总体评估及现有制度调查研究;分论之二为主体篇,重点关注海洋生态损害的损益主体关系及其补偿机理研究;分论之叁为评价篇,重点关注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及典型案例研究;分论之四为法制篇,重点关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分论之五为治理篇,重点关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治理结构与机制分析。

总课题和各子课题进展良好,课题组组织了叁次研讨会,组织了集体调研会,组织了问卷调查等活动,已经完成80%左右内容的总报告初稿撰写工作,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前期研究成果,符合研究计划并在成果发表上略有提前。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积极参与调查研究,课题组走访了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等地的海洋管理部门并实地踏勘了有关点位。积极收集文献资料,课题组于2017年10月在浙江省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四个城市中包含沙滩景点的10个4础和5础级景区展开问卷调查;课题组参考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获得368份海洋环境相关的司法判决书,其中对海洋生态系统本身造成损害的案件为253个,在海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损害案件为115个。

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中国海洋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承办的在青岛举行的“新旧动能转换与海洋经济发展论坛”上,沉满洪发表主旨演讲“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结构及机制创新”,2017年8月1日;中国生态经济学学会海洋生态经济专业委员会主办、广东海洋大学承办在湛江举行的“2017中国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湛江论坛”上,沉满洪发表主旨演讲“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结构及机制创新”,2017年11月4日;2018笔础颁贰中国环境治理国际研讨会(含海洋环境治理专场)由环球中国环境专家协会(笔础颁贰)和宁波大学主办,宁波大学商学院和东海研究院承办,课题组具体落实,2018年6月12-14日,课题组15位成员与会,向大会递交了6篇学术论文并做了小组发言。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1)沉满洪、胡求光,对于修复东海渔场的对策建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2017年第40期(总第1228期),2017年12月4日。

(2)沉满洪、胡求光,《对于修复东海渔场,确保东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浙江省社科规划办《浙江社科要报》2017年第85期,2017年10月16日。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做了肯定性批示:“请景淼同志并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发改委阅研。”2017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孙景淼做了肯定性批示:“请省海洋与渔业局参阅并商有关部门研究”。

(3)胡求光、陈琦、沉满洪,《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浙江海域陆源污染》,浙江省社科规划办《浙江社科要报》2018年第4期(总236期),2018年1月16日。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做了肯定性批示:“请省政府阅研”,2018年1月16日。

(4)李加林等,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亟需加强自然海岸线保护,浙江社科要报,2017年第15期(总147期),2017年4月12日,得到高兴夫副省长的肯定性批示:“省社科联对我省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到位,所提对策建议很有针对性。请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港委阅研。”

(5)沉满洪,对于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建议,全国第十叁届全国人大会议书面建议及口头发言,2018年3月,引起中国海洋报、中国青年报、浙江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和采访。

4.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各篇章之间研究内容和创新观点等方面的系统性和关联性有待加强;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大数据获取和分析、材料的精细分析和观点的科学论证等有待提高。课题组将通过增加内部交流频次和召开方法论交流会等方式克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总体上感到海洋环境保护刻不容缓,海洋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刻不容缓,学术研究满足不了现实需要,有待学者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很多。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1.代表性成果介绍

(1)对于海洋经济学内容、属性及学科框架的研判。21世纪是海洋世纪,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在有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发展海洋经济时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已成为沿海国家与地区的重要战略。因此,海洋生态经济研究已引起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普遍重视。构建海洋生态经济学学科体系,对海洋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洋生态经济系统的多重属性决定了其多学科综合交叉的特点,并以“海洋生态经济系统”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探讨人类社会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机制,从而通过调整人类自身经济行为来保护与改善海洋社会环境,为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依据。海洋生态经济学的基本任务,从宏观上来看,是研究海洋生态-海洋经济-海洋社会复合系统的发育规律,调控人类海洋经济活动与海洋生态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探索二者的可持续运行模式;从微观上来看,是研究海洋生态经济社会系统中的物质迁移和能量转化规律,分析其与人类海洋经济社会活动的关联。海洋生态经济学是建立在海洋科学、经济学、生态学以及地理科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学科,包括了目前我国学科分类体系中较多的叁级学科研究内容,所以需要在吸收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海洋生态经济学是生态经济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传统生态经济学在海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应用性学科,是生态经济学的应用性分支。可从理论及应用等层面进一步划分其二、叁级分支学科体系。

(2)对于海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前程序的研判。建立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前程序既是法院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前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是海洋环境资源案件要求程序法“绿化”的因应对策。立案登记制急需配套的程序疏导机制,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建议修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时,结合海事案件的特点,明确海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对海事案件的管辖审查、诉答、送达、保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审前调解等内容予以规定,并特别规定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机制、特邀调解机制,以利于发挥审前程序为庭审及裁判打好基础或终结诉讼的双重功效。

(3)对于中国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理论与经验框架的研判。明晰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及其关系是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前提。法学范式下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包括个人、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五类。其中,个人和单位法人构成了私益主体,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构成了公益主体,个人、单位法人和行政机关构成了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既可以是私益主体又可以是公益主体,私益主体相对充实而公益主体相对缺乏,以及公益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的错位使得该理论框架仅停留在性质层面。基于368份中国海洋环境司法判决书的解读,将法学范式下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理论框架拓展为性质—行为—响应“叁位一体”经验框架,即在丰富性质属性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和“响应”两个维度对主体的解构过程。“行为”是指损益主体采取何种方式对海洋生态产生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海洋生态损害反映了主体行为的消极影响;“响应”是指经济等人类系统如何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回应,存在空间响应、时间响应和系统响应等多种形式。研究表明“性质—响应”的直接机制效应显着,同时损益主体的法律属性和年龄数量等性质会通过影响行为特征而作用于响应过程。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下一步研究计划

1.召开生态经济与管理方法论内部研讨会1-2次,召开课题组阶段性研究成果汇报会5次,召开课题组专家咨询会1-2次。主要讨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绩效评价的方法以及核心观点和创新点的凝练。

2.就水质改善的支付意愿在杭州和宁波等地进行补充问卷调研800-1000份;就区域制度创新和海域制度建设提出能够落地的政策举措,并在补充调研过程中提供课题组智慧。

3.推进制度量化研究、司法案例研究和经验实证研究等,继续组织相关课题组成员收集相关实证数据、司法判例和补偿制度,并通过制度量化方法量化之、评价之。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