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自2016年11月立项以来,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和课题组全体成员按照研究计划积极有序地推进项目研究。首先,经过认真准备,于2017年2月26日召开开题研讨会,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背景、主要内涵和重要意义,对本项目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重点难点问题等做了集中的阐释和汇报,认真听取、梳理和吸纳了各位评审专家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其后,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全体成员即按照项目具体分工和时间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包括按期完成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持续关注、研析“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时动态,对相关重点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或访谈调研,组织召开国际、国内和课题组内部研讨会,撰写包括对策建议、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在内的研究成果等。目前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已有成果46.9万字。
各子课题进展情况如下:
子课题一:“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形势分析,已有成果3.5万字。
子课题二:“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的渊源,已有成果8.6万字。
子课题叁:“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的重点问题,已有成果16.9万字。
子课题四:“一带一路”战略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已有成果13.3万字。
子课题五:“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的合作机制,已有成果4.6万字。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① 调查研究情况
已按期完成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持续关注、研析“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动态(包括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最新相关案例等);对相关重点机构和人员(包括中国中铁国际事业部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国丝路集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等)进行了实地调研或相关访谈。
② 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情况
组织召开国际、国内和课题组内部研讨会,重点包括:受中国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委托,于2018年7月参与主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边会之一——“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国际圆桌会议;于2017年12月主办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专家学者参加的“一带一路”法律学术研讨会;不定期召开课题组内部研讨会或工作会,及时交流项目研究情况,等等;以课题组为中心,于2017年12月组建成立国内第一家致力于“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学会——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学术和社会影响。
在组织开展上述学术活动之外,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车丕照教授、潘剑锋教授、肖永平教授、马一德教授、闫立金教授、丁相顺教授、霍政欣教授等还多次应邀参加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召开的相关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就“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及相关问题,同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互动。
③ 国际合作情况
积极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中,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应邀于2018年7月2-3日参加了由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主办、有300多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代表出席的首届“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并做主题发言,全程主持了由课题组与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合作主办的该国际论坛边会——“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国际圆桌会议;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闫立金教授、丁相顺教授、霍政欣教授、陈福勇博士等多次赴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土耳其、日本、韩国、法国、非洲等开展相关国际合作。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作为我国法学界首个集中研究“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本课题自立项以来,一直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2017年2月开题研讨会召开后,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即以“‘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法律供给机制研究开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大幅升温”等为题,对本课题及其开题研讨会做了集中报道。课题组以现有成员为基础,于2017年12月组建成立国内首家致力于“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学会——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并举办相关学术研讨会后,上述多家媒体也随即做了专门报道。课题组于2018年7月参与主办的“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国际圆桌会议,也同样受到了相关媒体的关注,产生了很好的学术和社会影响。
此外,如上所述,自本课题立项以来,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与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多次应邀参加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就本课题的相关内容做主题发言和交流互动,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推介作用。
另外,由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与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撰写的多篇对策建议(已通过《人民日报内参》等报送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相关领导同志;详见下文“二、研究成果情况”),已有多篇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对宣传推介本课题研究成果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一)代表性成果介绍
1、许传玺等:《构建“一带一路”争端法治化解决机制》,《人民日报内参》2016年第1019期。获得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高丽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实施,我国公司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投资与贸易等方面的争端也逐步增多、显现出来。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更多地是作为吸资国(而不是投资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我们对如何有效保护我国投资者在海外的相关权益还缺少经验和制度保障,还过度地依赖缺少法律约束力的协商、斡旋等政治性外交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承担起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发起国的重要责任,在尊重相关各国法治主权和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差异的前提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快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争端法治化解决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较早关注到“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以法治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就此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得到了中央“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的肯定和采纳,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2、马一德:《对于举办“‘一带一路’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论坛”的建议》,《人民日报内参》2017年第1247期。获得国务委员王勇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知识产权是“一带一路”建设必然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目前,无论是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北京还是其他主要城市,都缺少一个能够充分反映我国产业利益和创新需求,专门探讨创新和知识产权事务,旨在增进各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交流合作、协助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知识产权论坛。应当发挥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优势,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落户北京的独特条件,以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为主题,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产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定期举办“‘一带一路’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论坛”,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预测国际创新趋势、展望发展前景,共同围绕公司、产业、创业、区域、政策、金融、文化和未来科学等方面的前沿问题作深度探讨,集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利益和创新需求,参与影响全球创新和贸易规则的创建。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需求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大背景,提出在北京适时创建“‘一带一路’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论坛”,以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沟通、交流与合作,获得了国务院相关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重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3、许传玺:《“一带一路”建设亟需加强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日报》《内部参阅》2016年第1319期。获得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中央“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袁曙宏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法律保障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协调和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实现我国和相关国家与地区的互利共赢。为此,我们必须对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相关部门法)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法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和保障双边和多边合作。目前,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研究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尚付阙如。实际上,法律的差异甚或冲突已经成为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有些非世贸组织成员国家,因其法律法规不受世贸组织规则约束,更易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双边或多边合作。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一带一路”法律问题进行集中、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以期实现以下四个主要目标:一是发现、协调与解决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或冲突,消除国际投资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二是通过特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克制和排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政治、文化等干扰因素。叁是通过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标准或协议,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完善各自的软硬件建设,使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四是尽快设立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司法或仲裁等手段,及时调整、解决相关纠纷。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较早提出了加强“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其理论进路、研究方法、重点研究领域等做出了较为系统、深入的阐释,获得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4、许传玺:《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2018年7月2-3日首届“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中国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主办)会议论文。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对“一带一路”建设而言,法治是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必然有赖于足够全面、足够系统的国际法治建设。法治化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带一路”所蕴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大愿景的题中之意。为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增强和加深对彼此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的认识和理解,适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进程。在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突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的研究,特别是对沿线各国普遍关注的投资、贸易、交通与基础设施建设、争端解决机制等重点领域的研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适时推动建立涵盖“一带一路”主要合作领域的统一法律规则(甚或内设争议解决机构),以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互利、共赢共享。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作为由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主办、有300多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代表出席的首届“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的主题发言之一,本文集中阐释了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交流与合作、适时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的观点与建议,获得了与会代表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5、许传玺、成协中:《对于在香港设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对策建议》,《人民日报内参》2017年第548期。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鉴于“一带一路”涉及60多个国家、多个不同法系和法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相关法律纠纷势必大量产生。据统计,在我国公司的涉外纠纷中,争端解决方式90%以上都选择了仲裁,90%以上的仲裁都选择了国外知名仲裁机构,90%以上的仲裁案件都以中方败诉告终。尽管败诉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国外仲裁机构的不公平对待,但其对中方公司的不了解、不信任,中方公司对其仲裁模式、适用法律的不熟悉,再加上语言、法律服务、文化等因素,使得中方公司在外国仲裁机构的确很难获胜。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延续下去,将不仅会导致我国政府和相关公司的大量资金付诸东流,更会影响到“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涉外权益,落实我国“十叁五”规划对香港的战略定位,我们建议,在香港专门设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利用香港业已形成的法律服务声誉和地位,推动我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积极参与全球经济规则的创制和实施,有力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我国相关公司的涉外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保护的现状,根据国际、国内仲裁业的现有布局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十叁五”规划对香港的战略定位,提出在香港专门设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推动我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切实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6、许传玺、闫立金:《对于整合发展“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对策建议》,《人民日报内参》2018年第585期。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全面走向世界揭开了序幕,也为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峰会后,我国各地纷纷挂牌成立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但是,这种一哄而起式的“发展”并不符合国际仲裁业的内在规律,现有国际仲裁院大多并不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国际仲裁服务,而且彼此之间极易产生恶性的内部竞争。为有效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我们建议,应当发挥举国体制优势,整合发展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体制机制,大力吸引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和感召力的国际仲裁专家(包括外国专家),组成真正权威、一流的国际仲裁员队伍,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各地国际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一哄而起、低水平重复甚至恶性竞争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切实尊重国际仲裁业内在规律、整合发展我国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7、王志华:《“一带一路”法律图谱分析》,《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基本内容、主要观点: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欧亚诸多国家,法律传统各异,民族、文化、宗教等因素对这些国家法律传统的形成和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是中国公司“走出去”,在沿线各国投资,建立经济合作关系,而投资的合法性以及安全性的前提条件则是了解当地国家的法律和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机制,并在出现争议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解决。我们应当按照比较法的特有的方法和标准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法律秩序进行分门别类,大致描画出沿线各国的比较法图谱,并运用其特有功能进行分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学术价值、社会影响:
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与标准,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所属法系(主要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和主要特征等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归纳分析,为进一步研究其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提供了知识背景起点和基础,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1、2018年7-9月:各子课题负责人与主要成员对各子课题《研究报告》分别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期间,召开5-7次子课题内部研讨会和2-3次课题组内部研讨会,对《研究报告》修改工作及时进行研讨、交流和督促。
2、2018年10-11月:①召开“一带一路”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相关部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集中审读、研讨,征集相关意见与建议,课题组在此基础上对其做进一步修改、完善。②首席专家与课题组相关成员就课题研究成果集中进行国际交流研讨/专家咨询。③向相关部门报送重要对策建议,向相关期刊推送已成稿的学术论文。
3、2018年12月:首席专家与子课题负责人对子课题《研究报告》进行汇总、统稿;首席专家在子课题《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本课题研究总报告,审定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期满,由首席专家汇总本课题所有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评审,申请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