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

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中国公司社会责任重大立法问题研究的中期检查报告

2018年11月29日10:24来源: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目前,本项目按计划推进,整体执行情况良好。第一,在资料收集及应用方面,本课题组成员已对美国、德国、日本、欧盟、南非、印度、毛里求斯等多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立法规范和文献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并结合上述各国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立法模式进行对比和分析,为项目研究的具体展开奠定了夯实的基础。第二,在会议及学术交流方面,本项目已召开了开题报告会,就项目的思路、内容和计划进行了充分的介绍。2018年7月,本项目的主要成员参与了以“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为主题的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与台湾地区学者共同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与永续发展原则、公司捐赠、社会公司等公司社会责任专题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2017年10月项目组成员及协办单位还积极关注并参与了上海财经大学主办的“变化世界中的公司——查阅股东价值?”国际学术研讨会,内容涉及公司可持续性、公司与人类生活、公司与腐败、公司治理的全球趋同、公司利益、敌意收购的融资、监事会制度等内容。第叁,在学术成果及应用方面,本项目的主要成员已在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首席专家赵旭东教授等《对于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沉春耀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采纳;赵旭东教授于2018年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研讨会“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论文集中发表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设计》;项目参与人郑佳宁于《东方法学》发表的《目标公司董事心意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于《中国法学(英文版)》发表的《我国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司转型的现实基础与路径探索》;项目参与人邵兴全于《理论与改革》发表的《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重构与制度安排研究——基于多元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项目参与人华忆昕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印度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中国启示》等。

(二)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 子课题一: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问题研究

依据项目申报书所定计划,该子课题成员现进度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了对公司社会责任一般理论发展的梳理。该子课题成员梳理了自1953年德国经济学家莱因哈德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的40余各公司社会责任重要理论和概念,重点包括社会公民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叁重底线理论、可持续公司法理论等;(2)初步完成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探讨。该子课题成员在借鉴卡罗尔“金字塔模型”、“叁域模型”和我国学者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和超越法律的责任的综合性责任的基础上,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一项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自愿责任、既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任意责任的开放性、层次性、综合性责任;(3)初步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与国家治理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该子课题成员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探索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共治路径,并初步提出了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奖惩制度等社会治理机制的具体构建方法,并就此建议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座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此外,该子课题成员致力于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了董事会成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经济学方法将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与公司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寻求将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经济利益有机结合的合理路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目标的统一。

2. 子课题二:特殊主体、特殊领域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研究

依据项目申报书所定计划,该子课题成员现进度包括但不限于:(1)分析梳理了特殊主体、特殊领域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及规范。该子课题成员就目前环境保护、人权、劳动者保护、产物质量等全部领域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及自愿性标准进行了梳理,还就国资委对于国有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世界经济与发展组织对于跨国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等特殊主体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体系化建设奠定基础;(2)调查分析不同主体、不同领域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该子课题成员通过研读年度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卷调查、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国有公司以及中小公司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劳动者保护、产物质量等公司社会责任各领域的实施情况,分析各主体、各领域公司社会责任承担良好或承担不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3. 子课题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体例研究

依据项目申报书所定计划,该子课题成员现进度包括但不限于:(1)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定位。通过文献分析,该子课题成员发现,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定位主要包括促进法、监管法、裁判法、行为法、反身法等多种观点。在对各观点进行吸收、分析后,该子课题成员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应是包括促进法、监管法、裁判法、行为法、反身法在内的综合性、层次性立法;(2)梳理各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结构安排。通过文献分析和规范分析,该子课题成员发现目前国际上并无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统一立法,或是以部分法的形式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分散规制,或是在指导性规范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原则性规定,或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概括性规定。对公司社会责任系统、全面的规范多由各形式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予以规制;(3)分析比较各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效力层级。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效力,国际上主要形成了两种流派:一是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该流派的主要代表为印度和毛里求斯,其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支出的最低标准,将公司社会责任由道德责任转变为一种法律责任;二是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是一种自愿性的道德责任。该流派的主要代表为欧盟和国际组织,其通过指导性原则、自治性契约等方式引导、鼓励公司自主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文献阅读、实证研究等方式,该子课题成员认为上述两种流派的单一适用均具有一定的弊端,应促进不同效力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性、体系性立法,实现公司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发展。

4. 子课题四: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重大制度建构研究:信息公示制度与激励惩戒制度

依据项目申报书所定计划,该子课题成员现进度包括但不限于:(1)统计、分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制度的现状。该子课题成员阅读了2016年我国公司的1700余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现尽管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公示的数量良好,但公示质量不佳、公示不全面、报喜不报忧等问题仍大量存在。监管部门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公示的要求既非全面公示,也不要求第叁方机构进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公示具有成为“洗绿剂”的潜在风险。该子课题成员对比了我国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方法,初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公示应以公司规模为依据,针对不同公司进行不同程度的公示规定。针对大众型公司应以强制性、全面性披露为主,针对中小公司,应以自愿性、偏向性披露为主;(2)探索公司社会责任激励惩戒机制。该子课题成员通过文献阅读、实证研究、走访座谈等方式,发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功利主义色彩,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监管部门可能采取的公司社会责任激励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声誉奖励/处罚、政府采购优惠/限制措施、税收减免/加收措施等。

5. 子课题五:公司社会责任的执法机制和司法路径研究

依据项目申报书所定计划,该子课题成员现进度包括但不限于:(1)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执法现状并寻求提升路径。完善的执法机制是公司社会责任得以顺利提升的基础,这一点在尚未形成公司社会责任原生土壤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执法机制主要集中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层面,且多由各监管部门在各领域内进行执法。该子课题成员认为,应通过实证研究、座谈走访、经济分析等方法探索联动执法机制的实现可能,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执法机制的构建与完善;(2)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可能和裁判路径。通过规范分析和调查访问,该子课题成员发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现有裁判依据仅包括《公司法》第5条和《民法总则》第86条,而对于上述两个条文,司法实践中几乎未曾做过裁判依据,审判人员对于上述条文的内涵理解也十分模糊。相应地,欧盟国家正在开展“以诉为行(doing by suing )”的运动,认为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解决方式。由此,该子课题成员认为,应加强对于《公司法》第5条和《民法总则》第86条两个概括性条款的类型化界定,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上述条款的裁判路径和司法适用,充分发挥上述条文行为指引和裁判规范的作用,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司法裁判路径的构建。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一)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本项目的数据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公示内容、实施情况、侧重领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全面公示、强制公示、第叁方评估的更高要求;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等报告的阅读,分析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外资公司等不同公司类型的社会责任公示情况、实施情况和侧重领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有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应以全面、强制披露为主,外资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应遵循国际标准和准则,民营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应以引导、鼓励为主;通过对印度、毛里求斯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路径实施后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分析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长期可能,得出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揠苗助长的行为,其虽然能在短期内提高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水平,却并不利于公司经济效益的长期增长;通过对《公司法》第5条和《民法总则》第86条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统计,得出上述两条款更多是一种宣誓性、原则性条款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文献分析对上述条款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对上述条款的可裁判性进行解读;通过对国有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深度访谈等,了解了这些特殊主体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认识及影响因素。

(二)文献资料收集整理

本项目的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和性质的文献搜集。本项目组成员业已搜集了近百篇国内外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和性质讨论的文献。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学者多认为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等;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学者多认为是包括法律责任和超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责任;2. 对各主体、各领域公司社会责任的文献搜集。这一部分的资料最为充实。主体方面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国有公司、中小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性论述。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准则,对于国有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国资委的规定,对于中小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对于中小公司社会责任的豁免和例外等。领域方面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慈善捐赠、劳动者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性论述。国内学者的探讨主要将其作为部门法的一部分进行讨论,而北欧学者则认为应通过“外部责任内部化”的方式,将外部性的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结合;3. 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模式的文献搜集。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现已形成了三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路径类型:一是软法规制或反身法路径,即通过信息披露和市场机制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自律;二是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路径,即通过公司社会责任最低支出标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他律;三是可持续公司法路径,即通过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促进“外部责任内部化”,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治理;4. 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和激励惩戒机制的资料搜集。这一部分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借鉴了公司信用信息、联动惩戒机制的文献内容,以探索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示和激励惩戒机制构建的方式方法;5. 公司社会责任执法机制和司法路径的文献搜集。该部分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公司对《公司法》第5条可裁判性的探讨。部分学者认为,《公司法》第5条所说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部门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部分学者认为,若《公司法》第5条所说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部门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则其与“人人必须守法”的原则无异,并无需立法特殊规定,因此,《公司法》第5条既应包括法律责任也应包括超越法律的责任;还有学者对《公司法》第5条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明确了该条款的内涵。

(叁)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

截至目前,本项目主要举办了两次学术会议:一是2017年6月4日,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重大项目“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东方君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20余位学者和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介绍了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对课题研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包括: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进行谨慎认定、应考量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冲突协调等;二是2018年7月,以“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为主题的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在台北大学召开。会议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与永续发展原则、公司捐赠、社会公司等公司社会责任专题问题,课题组首席专家赵旭东教授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设计》做了专题发言,课题组成员邵兴全、华忆昕、徐深澄等做了与会发言。该会议形成了论文集,为下一步课题研究提供了前沿的学术资料。

本项目的学术交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同学科的校际交流。在民商法学科范围内,本项目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为依托,与本课题的合作单位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西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多个高校的民商法学科进行了本学科内的探讨;二是不同学科之间的跨学科交流。在民商法范畴外,本项目还与环境法、劳动法等部门法学科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在具体领域内的应用,并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效果、治理模式等,以求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全面理解。

国际合作方面,本课题组成员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的颁贰痴滨础中心,挪威奥斯陆大学的厂惭础搁罢项目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多次参加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研讨,随时跟踪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最新动向。

叁、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在成果应用方面,首席专家赵旭东教授等《对于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沉春耀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采纳;张晓等参与制定了中国水泥协会《水泥行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从水泥行业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家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从水泥公司社会责任的认定、评级、使用、考核等方面,制订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水泥公司社会责任认定体系,该标准已于2018年1月发布实施。在成果推广方面,本课题于2018年7月,以“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为主题的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与台湾地区学者交流、分享了本课题研究的最新成果,取得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效果。本课题以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公司社会责任的奖惩机制、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等内容的《工作简报》目前已在撰写阶段,并即将完成。此外,本课题组成员目前已经发表及形成了部分学术论文,并将继续就学术成果和研究成果向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一)主要问题

本课题研究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 国内学者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学者曾于2007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一次集中性讨论,但此后十年时间内,该主题似乎在法学领域销声匿迹,甚至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并非一项法律问题,不应由商法学者进行讨论。这一观点忽略了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议题在国际的兴起和法律本身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由此,国内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具有一定滞后性;2. 国内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集中于对性质、内涵的讨论。公司社会责任议题的目的在于形成一套体系化的立法模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升进行全面的规制。因此,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内涵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目前国际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已经转向了实用主义的视角。故应更加关注对路径的探讨,而非教义学的辨析;3. 目前的文献更关注于发达国家的立法,而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水平与公司规模息息相关,事实上,即便西方国家也非常关注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印度的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更是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代表模式。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进行更多关注。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的改进措施在于:1. 加强以规则构建为导向的公司社会责任类型化研究。明确本课题的主旨为“立法项目”,加强对于立法模式、规范效力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2. 扩大文献搜集范围,科学应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在关注发达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同时关注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状况,并结合不同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原因,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模式的形成、发展进行综合比较;3. 增加跨学科交流。明确公司社会责任是一项法律议题,却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议题,应加强与相关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环境工程学等学科的交流,并专注于法律学科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提升的贡献;4. 加强对于公司、监管部门、社会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调查访问,了解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期待及相互间的冲突,从而在公司利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叁)研究心得

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联合国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五大发展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不应仅停留在原则性的口号上,而是应切实研究如何应用法律这样一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工具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升。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研究,我国与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更多集中于对于性质、内涵的教义学探讨,似乎仍停留于一种非黑即白的讨论中,而忽视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包容性、多样性、综合性、层次性。目前,不断恶化的环境,不断出现的冲突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研究迫在眉睫。

(四)意见建议

基于此,就本课题的研究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国际合作。了解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方法;2. 加强实用主义研究。跳出教义学性质、内涵探讨的拘泥,转为实用主义下如何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提升的探讨;3. 加强实证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最终会分摊至利益相关者。探讨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的冲突,以对公司社会责任有一个更加完善的认知。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一、决策咨询

1.赵旭东、朱晓娟:《对于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沉春耀肯定性批示。

基本内容及观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行十周年之际,进行了该法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方向清晰、幅度适中、回应问题,必将掀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新一轮热潮。但也不无遗憾,立法中缺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性、引导性的规定。在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中,虽然有可以归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制度的内容如社员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但立法中缺少明确的“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没有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制度体系。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7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条文建议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与宣传,关心农村建设与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采纳,这充分体现重大课题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的导向。

2.张晓等:参与制定了中国水泥协会《水泥行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该标准已于2018年1月发布实施。

基本内容及观点:从水泥行业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家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从水泥公司社会责任的认定、评级、使用、考核等方面,制订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水泥公司社会责任认定体系,该标准已于2018年1月发布实施。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协助制订了中国水泥行业第一个行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这体现了本课题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完善的目的。

二、学术论文

1.赵旭东:《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设计》,载《2018年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研讨会论文集》。

基本内容及观点:尽管现行相关立法已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总体上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对公司社会责任系统性立法缺乏清晰认识,对特殊主体、重点领域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缺乏针对性和整体性研究等,为此,论文从一般问题、立法模式与立法体例、特殊主体及重点领域、信息公示及激励奖惩、执法及司法路径等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进行了设计。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2018年7月5日,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研讨会在台北大学法律学院举行,此次研讨会有两岸商法学者约50人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项目首席专家赵旭东教授在此次研讨会上做专题发言,并与台湾学者就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展开深度交流,其立法设计受到两岸学者一致肯定。

2. 郑佳宁:《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基本内容及观点: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本文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

3. 邵兴全、胡业勋:《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重构与制度安排研究——基于多元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载《理论与改革》2018年第3期。

基本内容及观点: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社区治理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管制型社区治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尤其是公司作为社区利益相关之一,向社区政府缴纳各种税金,保护社区环境,吸纳社区劳动力,解决社区就业问题,积极参与社区慈善事业。但基于政府及其附属居委会是社区治理的核心力量的观点,对于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研究。为此,在检讨既有公司参与社区治理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研究成果,重塑社区治理的格局,提出多元合作治理框架,阐述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实现路径,以期对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本文弥补了目前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研究较少缺陷,将公司视为社区利益相关之一,提出多元合作治理框架,并构建了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实现路径。

4.邵兴全:《农民合作社与社会责任:理论、现状及对策》,载《中国农民合作社》2018年第7期。

基本内容及观点: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合并参与经营的组织,是否应如公司一般,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一直存在不少的争论。本文从合作社的自身特点、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基本原则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全球化趋势叁个方面,对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同时,提出循序渐进式的立法思路,并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提出制订评价标准、披露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实施奖惩等对策。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本文论证了合作社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结合实践,提出了一个渐进式的立法思路。

5.华忆昕:《印度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中国启示》,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基本内容及观点:印度设立百分之二为最低公司社会责任支出标准的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受到全球的关注,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奠基石。但从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产生原因、发展历程和实施效果来看,该立法模式难以符合公司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中国在进行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选择时,应借鉴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部分思路,改变股东优先主义在公司治理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标准化、个体化、公司法化的立法路径促进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发展的融合,并通过公司法的路径将公司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以培育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的健康土壤。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探讨了印度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提出采用标准化、个体化、公司法化的立法路径促进公司社会责任。

6. 华忆昕:《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拟出版。

基本内容及观点: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酵,理论界逐渐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开放性和性质的综合性。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业已由传统的概念界定、性质界定等教义学论证转向了如今的强制法抑或任意法、自治抑或他治等操作性探讨。如何利用法律工具改变“一切照旧(business as usual)”的商业模式、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提升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公司社会责任促进领域讨论的重中之重。由此,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路径研究便具有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要价值。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现已形成了三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路径类型:一是软法规制或反身法路径,即通过信息披露和市场机制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自律;二是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路径,即通过公司社会责任最低支出标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他律;三是可持续公司法路径,即通过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促进“外部责任内部化(Internalizing Externalties)”,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治理。

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从总体上看,现代概念下的公司社会责任于我国而言仍是一项“舶来品”。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整体化构建和体系化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责编:孙爽、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