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课题组自2016年11月立项以来,在首席专家、子课题负责人和全体课题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共发表学术论文25篇,累计达51.9万字。其中23篇刊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颁厂厂颁滨)来源期刊》,共获得转载2两次,引用15次。
子课题一“中国特色案例的制度化研究”(负责人蒋惠岭)项目组成员合计发表学术论文13篇,均刊登在《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东方法学》等法学类核心刊物,获得良好的学术反响。其中首席专家张骐教授的《法治的“魂”与“形”——兼谈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关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被中国私法网等网络媒体转载;孙海波博士的《司法义务理论之构造》(载《清华法学》)与《疑难案件裁判的中国特点:经验与实证》(载《东方法学》)均获得2次引用。完成了预定的研究计划。
子课题二“中国案例运用的实证研究”(负责人沉岿)成员戴杕博士生发表的《盐业垄断的司法破除与局限--从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案的影响与后续发展谈起》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行政类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个案研究,该文刊登于法学类核心期刊《政治与法律》,发表后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转载,获得引用1次。完成了预定的研究计划。
子课题叁“指导性案例的法教义学研究”(负责人车浩)项目成员合计发表学术论文9篇,均刊登在《中国法学》、《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法学类权威刊物。其中,陈兴良教授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教义学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获得1次引用;车浩教授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获得2次引用;邹兵建博士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载《政治与法律》)获得3次引用。完成了预定的研究计划。
子课题四“案例制度与法学教育”(负责人刘哲玮)项目成员合计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刘哲玮副教授的《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与茅少伟博士的《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分别围绕最高法院第33号指导性案例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的学术探讨,为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提供了个案研究的绝佳范本。两篇文章均刊登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当代法学》,获得良好的学术反响。完成了预定的研究计划。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一)课题组自立项以来分别于2017年1月与2017年7月召开两次“阶段交流会”,交流各子课题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协调研究任务,通报介绍财务经费的使用、报销等事项。
(二)对于国内调研。课题组成员先后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区人民法院、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调查研究等,调研中反映出的现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已转化为科研成果。
(叁)对于国际学术交流。
首席专家张骐教授、课题组成员王春燕教授应邀于2017年3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交流访问,考察德国巴伐利亚州州高等法院的案例应用情况以及德国法学界在案例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
课题组成员戴杕同学应邀于2017年2月赴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参加“Growing Significance of Cases in China: Implications for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Practice”会议,并作名为“Ho Do Chinese Judges Apply Sources of Chinese Law?:An Analysis of Guiding Case No.5 and Its Subsequent Casese”的主题发言。
叁、成果宣传介绍情况。
课题组尚未召开成果发布会等活动,计划于下一阶段研究中着手展开。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本课题迄今为止进展顺利,各子课题组均依计划开展调研和研究。受研究周期和发表周期的影响,部分课题成员的作品尚未刊发,在下一阶段的研究中会陆续有成果问世。
因本阶段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开展调研和研究,故在成果宣传推介、学术影响方面的推动不足。未来会侧重于在成果发布、报送《工作简报》方面推出系列动作,争取在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加强成果的采用和转化。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一、代表性成果介绍。
1、张骐:《法治的“魂”与“形”——兼谈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关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基本内容与主要观点: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2、陈兴良:《刑法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功能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基本内容与主要观点: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创制司法规则,因为只有司法规则才能为此后审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提供参照。这里涉及对法律规则体系的分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范畴,而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畴。其中,行政规章是行政部门创制的规范性文件,而司法解释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规范性文件。在刑法中,因为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其他行政法规等都不能规定犯罪。至于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所做的细则化规定,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解释是除法律以外的定罪根据。当然,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在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司法解释中,除了个案性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司法解释都采取了与立法相同的设立一般性规范的方式。虽然相对于法律规定而言,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具体,但对于个案而言,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具有抽象性。而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后,以裁判要点为载体的司法规则,具有与案例的紧密联系性,以及相对的具体性,因而能够满足司法机关办案的需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则形成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系统,各自在定罪量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个法律规则体系中,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的裁判要点所包含的司法规则,是最为具体而细微的,它在解决某些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中具有独特的功能。
3、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矫正》,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基本内容:指导性案例是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指导疑难案件的裁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实践适用中展现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隐性适用的现象十分普遍。隐性适用是指法官事实上参考了指导性案例却不愿在判决书中明示,而是设法掩盖或遮蔽这种适用行为,在判决书中并未直接提及指导性案例编号、标题、裁判要点等内容,但裁判结果却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一致。本文的主要观点有:(1)勾画出了“隐性适用的实践逻辑”包含两个部分:从主观层面来看,它受制于“基于实用考量的主观动机”;而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它采取了一种“借用案例的行动手段”,一旦在隐性的层面利用案例达到所追求的目的,当即便马上会搁置或丢弃案例。(2)从产生的原因来看,正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效力指向不明、设法逃避司法论证负担、不谙熟案例适用的方法,才导致法官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以隐性而非明示的方式适用指导性案例。(3)在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初期,宜提倡明示适用的方式。为此,必须将隐性适用转变为明示适用,具体的路径有摒弃工具论的错误观点、惩戒性举措与激励性举措并重、运用案例进行推理和论证、建立案例规避的论证制度等。
学术价值:本文在选题上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通过分析和观察中国法官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从中归纳和提炼出“隐性适用”这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而这一问题却几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对此也尚无系统、深刻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进行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性。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丰富既有的对于案例适用的相关理论,同时还具有较强的、直接的实践指导意义。
4、刘哲玮:《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
主要观点:指导案例33号确立了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和第叁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移财产后,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维护其利益。但任何诉讼的提起都需要满足与法院有关、与当事人有关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叁类诉讼要件,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上面临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的挑战,在当事人适格上未必能满足确认利益的条件,在既判力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尚未厘清,因而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故而应当禁止提起此类确认之诉,既不会影响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实现救济,也能避免对诉讼要件制定例外规则增加解释困难,还顺应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趋势。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第一,计划于2018年度秋季召开第叁次“阶段交流会”,交流各子课题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与研究心得,协调下一阶段研究任务,通报介绍财务经费的使用、报销等事项。
第二,计划于2018-2019年度召开全国性的案例学术交流会,展示课题成员研究成果,与国内外学者交流案例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进展。
第叁,计划组织课题组成员赴国内各级法院开展调研活动。
第四,计划组织课题成员报送《工作简报》,将课题研究成果向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司法决策参考》等刊物投稿,争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和采纳。
第五,筹备课题成果的汇总,为本课题顺利结项打好基础。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