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截至本表填写时,本课题下各项调查研究工作均基本依照研究计划有序开展,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良好,项下各子课题均取得了一定实质性进展。
课题第一阶段规划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计划在项目总体设计基础上,召开项目研究开题大会,细化整个课题研究方案,各个子课题进一步收集面上资料,进行前期研究。课题组在前期资料收集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于杭州召开了开题大会,各子课题负责人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上,课题组针对各子课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预期目标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也对前期收集的资料进行了一定的汇总和梳理,明确了各子课题的发展方向,为后续各个阶段的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课题第二阶段规划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这一阶段中,各个子课题组在上一阶段准备的基础上,继续针对要研究的各个具体问题深入搜集、分析研究资料,并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各个子课题组根据在上一阶段制定的研究计划和调研方案,通过全方位搜集整理相关学术文献、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有关案例及案例研究分析资料、重要国际组织文件数据以及其他网络资料,为各个课题的开展储备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在搜集研究资料的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充分利用长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形成的中外学术交流圈,积极与外国专家学者交流沟通,获取研究目标国家相关法律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使课题组的研究资料更为详实、准确。此外,课题组还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课题第叁阶段规划为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在收集和整理上一阶段研究文献资料和典型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开始开展总报告的初步撰写工作,加强总课题与子课题之间紧密合作沟通。各个子课题组均有一系列针对课题下具体问题进行探讨的论文产出和发表,为总报告的写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总报告大纲。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截至填表之时,课题组对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了依类别及依内容的整理,并对已有的调研数据进行了一定的整理,有待进一步从调研结果中总结归纳出与相应的结论。课题组成员组织和参加了多次高水平的、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就课题下的重要议题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开展了卓有建树的交流讨论。课题组成员牵头主办的学术会议中较有代表性有:2017年6月9日至10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以及杭州国际仲裁院共同主办的“一带一路法律供给与争端解决”研讨会,本次会议中,课题组主要成员王贵国教授、张乃根教授和强力教授均在会议上做了重要发言;2017年12月28日至29日在浙江大学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青年论坛,论坛不仅有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主持讨论,还吸引了来自国内外着名高校的近百名青年学生来参与到有关“一带一路”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一系列重要议题的讨论之中。本届论坛的成果之一是由二十多个国家的与会代表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青年倡议》,从沿线国青年人的角度响应“一带一路”倡议;2018年4月22日至24日在德清和杭州举行的第九届纽黑文学学派国际学术会议中,课题组主要成员王贵国教授、杨国华教授、张乃根教授和刘敬东教授都做了重要发言。此外,课题组核心成员还参加了诸多有关“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例如“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一带一路下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澳门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一带一路”实践中国际经贸规则创新高峰论坛、“一带一路”与海事法治建设高端论坛等等,并在各自出席的各类有关学术交流活动中,主持有关讨论环节或作出与课题组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演讲。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1. 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补)主要观点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跨世纪工程,制订一套与之相适应 的争端解决机制能为中国实际主导并参与制订相关规则提供强力支撑。现有解决商事争议、国家间经贸争议和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均有其各自的不足,且多体现普通法诉讼程序和技巧,不甚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大部分参与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中国应引领制订、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基于上述考量,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应在充分分析国际上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一套能综合现有国际经验与中国智慧的、综合斡旋、调解与仲裁的争端解决制度。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说明了当今国际社会较为常见的几种争议类型及其特质。综合争议内容及所涉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叁类:(1)商事争议,即公司(包括个人)间的商事交易纠纷;(2)贸易争议,即政府间与经贸合作有关的争议;以及(3)投资争议,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在上述叁类争议的分类基础上,本文分别探究了叁类争议相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之特征与利弊。通过比较与分析国际上现有的各类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势与不足,总结了它们的经验和教训,为提出与“一带一路”倡议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接下来,本文就“一带一路”倡议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一系列构想和建议。本文认为,要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应当在吸取国际上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及习俗,创建一个新的争议解决机制。针对这一新机制,文章作出了下述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一带一路”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即包括“一带一路”参与国见的经贸争议、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以及公司或个人间的商事争议在内的所有经贸争议均可以在该机制下得到解决。其次,可以倡导和鼓励在国家政府层面设立斡旋/申诉机制,意在使争议能解决在萌芽阶段。此外,本文还强调了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倡导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制度,同时也提出要扬弃地适用调解制度,严格区隔调解与仲裁程序和人员,以期规避国际上现有调解制度之弊端,使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最后,本文还提出了应就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程序设置上诉制度,该上诉制度的设置参考了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经验和实践以及滨颁厂滨顿的撤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整个上诉机制的程序和规则。除上述四项争议解决制度上的建议外,本文还对调解程序的具体设置、透明度规则、调解员和当事方的保密义务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
肠)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
本文对于“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的争议解决这一重要议题,提出了具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制度建设构想。不仅提出了要构建全新的、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对于该新机制下的许多具体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都作出了非常有创新型和实践意义的设计。文中的核心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
2.张乃根,“‘一带一路’视野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问题”,《海关与经贸研究》2017年第5期
补)主要观点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下,探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罢贵础)的一般问题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相关跨境贸易的具体问题,对如何平行实施罢贵础和“一带一路”倡议、促进贸易成本的降低和提高跨境贸易的便利程度提出一些建议。
产)基本内容
罢贵础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对于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带一路”倡议与该协定可以说是在不同层面向着促进跨境贸易发展这一统一目标作出的努力。罢贵础实施的一般问题包括:协定适用于哪些成员、在何时应实施哪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在“一带一路”视野下探讨实施TFA的一般问题,首先要注意到TFA的实施适用区别原则,该原则体现在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中,该部分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least developed country,以下简称“LDC”)可享有一些发达国家成员不可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就是“灵活性规定”。根据 “灵活性规定”, “一带一路” 沿线许多国家已推迟实施包括过境自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这一区别规定一定程度也导致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TFA下贸易便利化措施的程度较低(不到50%,或低于25%),除了俄罗斯以及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波兰等国以及新加坡等已完全实施 TFA,还有一些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和伊朗) 尚不是 WTO 成员,因而也谈不上实施 TFA。为此,中国应在加快提高自身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离不开贸易便利化,而TFA的实施也需要借助于“一带一路”倡议及相关平台。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更是与新亚欧大陆桥沿线的过境贸易密切相关,可以说是《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中的重要特殊问题。努力促使 “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便利化的“平行”实施、相互促进。
3. 刘敬东,“‘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完善”,《经济参考报》,2017年8月29日
补)主要观点
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建设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这一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实施需要有机和有效地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本文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层面探讨了在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作出的努力和可能的措施。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从国际法的层面切入,强调了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国际协定之重要性。毫无疑问,“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法层面的法律保障体系主要由各类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协定组成,这些协议的起草制定和落实遵守是“一带一路”倡议有序推进的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在谈判、签订和落实各项国际条约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当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构建国际贸易法规则体系,以推进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作重心创新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另一方面,在国内法层面,本文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我国相关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建设;二是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推进国内相关立法和创新法律制度在全国的推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3年首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二是要注重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及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
4.刘敬东,“构建公正合理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5期
补)主要观点
“一带一路”倡议的稳健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而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构建这一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依靠国际、国内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机互动、相互配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结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共同参加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沿线各国间签订的双、多边协议及区域性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之规定、针对“一带一路”的特点创建的全新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沿线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探讨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国际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工人的国际商海事规则解决争端;以及坚持并开展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司法合作等原则。
在阐述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后,本文就“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架构设计作出了一定的建议。对于如何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本文认为,最核心的思路是要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语境,一方面要汲取国际上现有的各类争端解决机制之经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建立创新型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国内司法机制和仲裁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争端解决格局。
在前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文还提出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循的一些经典的司法原则,例如需严格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支持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原则等,以及尊重国际商业惯例、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等。
肠)学术价值与社会影响
本文提纲挈领地精炼出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可能的机制架构,对于这一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5.杨国华,“论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的构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1期
补)主要观点
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要求 WTO 提升贸易规则水平,同时致力于统一投资规则。在此方面,TPP 规则以其先进性和代表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WTO 成员可以考虑以 TPP 文本为基础,制定贸易和投资规则融合的规则体系,并进而将 WTO 升级为“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而在此过程中,中国无疑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说明了将“世界贸易组织”升级为“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的必要性。具体从贸易规则升级的需要、投资规则之统一的需要以及贸易与投资融合的需要这叁个方面论述了其必要性。
论述了必要性之后,本文进一步论证了构建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的可能性。一方面研究了奥罢翱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包括奥罢翱新规谈判所遇到的困难、投资规则统一化的现状以及贸易与投资规则体系融合的情况等。
在分别讨论了构“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以下简称奥滨罢翱)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之后,本文对于该组织构建的具体路径设计也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看法。本文为奥滨罢翱选择的方案是:罢笔笔文本+奥罢翱机构=奥滨罢翱,即由奥罢翱牵头组织以罢笔笔文本为基础的谈判以成立奥滨罢翱。其中“罢笔笔文本”是具体指罢笔笔所表示的协议文本,而不是笼统地说将罢笔笔纳入奥罢翱。
肠)学术价值与社会影响
本文对于构建奥滨罢翱的创新性构想对于推动奥罢翱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升级进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跨国经贸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奥罢翱作为最为成熟和成功的国际经济合作和管理组织,其运营和发展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此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势必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6.杨国华,“奥罢翱上诉机构的产生与运作研究”,《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
补)主要观点
WTO 上诉机制在解决国际争端和解释国际条约等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上诉机构成功源自于严格筛选的组成成员、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等方面因素。当然,上诉机构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包括上诉机构成员的知识背景、遴选的政治考虑和连任的制度设计等。本文通过考察上诉机构当前运行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来进一步加深对其运行机制的理解。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介绍了上诉机构的成员构成,介绍了第一代成员的身份和“资质”(包括专业方向和简要的履历)以及20位后任成员的姓名、性别及国别。通过考察这些成员是否符合顿厂鲍第17条第叁款对于上诉机构成员资质的规定,从“显着专长”、“公认权威”以及是否“具有广泛的奥罢翱成员代表性”等方面衡量了上诉机构成员资质。认为上诉机构成员整体资质还是不错的,机构运转也基本正常,但如果严格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与顿厂鲍中具体条款比对,还是存在有些成员专业性有待商榷、成员在地域、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上的代表性不够广泛的问题。
之后,本文又介绍了上诉机构成员从提名到面试到决策和最后得到任命的这一产生过程,以及产生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最终选出的上诉机构成员的“适格性”的问题。
然后介绍了上诉机构成员是如何工作的。通过考察规定上诉机构工作方式的四份官方文件,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上诉机构成员的工作方式与国内法官的工作大体上非常相似,但存在很多细节上的不同。本文重点考察的是奥罢翱上诉机构如何能作出高质量的裁决。客观上仰赖于上诉机构良好的工作机制,包括专业的秘书、优秀的代理律师、上诉审议“法律审”的属性所带来的裁决的专业性和可遵循的先例性等等。
肠)学术价值与社会影响
本文作者从“局内人”、“亲历者”以及业内专家的视角详细介绍了奥罢翱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成员的产生、资质以及工作方式和内容,并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上诉机构多年来成功运营的原因和其潜在的问题。这对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和运用奥罢翱争端解决上诉机制以及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7.张乃根,“试析上诉机构对中国涉案条约解释及其影响——写在中国‘入世’十五周年之际”,《国际商务研究》2016年第6期
补)主要观点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对国际贸易活动的参与度和影响力都在逐步增大,并在2013年一跃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相应地,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涉案争端量也经过了“适应期”和“高峰期”,现已进入“常态期”。鉴于WTO 争端上诉机构对涉案条约解释的权威性,有必要对上诉机构涉华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作较系统的分析,以便深入了解中国涉案特有的条约解释和兼有条约解释共性的某些中国涉案个性,并进一步分析上诉机构对中国涉案条约解释与相关裁决的国内执行过程中对国内法制建设的影响。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入世以来的在奥罢翱的争端解决历程。从2002年-2004年的“适应期”,到2005年-2012年的高峰期,2013年至今的“常态期”,中国从最初的没有单独申诉或应诉及进入专家组程序,到涉案数明显上升甚至高居所有成员国之首,到涉案数明显减少,步入涉案“常态期”。本文不仅在数量上回顾了中国的奥罢翱争端解决涉案史,也简要介绍了中国涉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及程序类型。此外,本文进一步归纳了中国涉案的主要奥罢翱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及措施。
然后,本文归纳了上诉机构对中国所涉案件中的条约解释,包括对中国所涉案件中特有的条约解释和中国涉案条约解释中与其他WTO争端解决具有共性的问题。前者包括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的解释以及对GATT第20条的可适用性解释。而对后者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对部分中国涉案条约解释与其他成员涉案条约解释具有共性,如G A T S 减让表的“整体性方式”解释,通用术语的“演进”解释,上下文解释的“体系整合原则”的适用等。但是,相比于中国涉案条约解释更加明确,因而体现某种程度的个性。
最后,本文总结了中国所涉案件中的条约解释对国内法的影响。在WTO 争端解决的实践中,通常只有应诉方涉案的国内法被裁定违反有关WTO 规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从而对国内法产生影响。中国迄今应诉涉案3 6 起,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含数个申诉方的合并案件)1 1 起,这其中有6起经上诉复审通过国内执行对国内法产生了影响。为避免不必要的执行复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国内法制,例如建立健全相关司法审查、编纂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则、颁布高效力层级的用于规范主管机关行政行为的立法等。
肠)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奥罢翱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世界上现有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成功也最具权威性的机制之一,中国作为奥罢翱的成员国之一,势必还会参与和运用这一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对于奥罢翱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上诉机构实质性的条约解释的研究十分重要。
8.张乃根,“滨颁厂滨顿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1期
补)主要观点
与一般国际法实践中适用有效解释原则的不确定性相比,滨颁厂滨顿仲裁中也并未有所改善,滨颁厂滨顿各仲裁庭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适用该原则的做法。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政府和公司在应对滨颁厂滨顿仲裁时,应充分注意到有效解释原则可适用于双边投资协定本身的解释,而对于设计诉诸滨颁厂滨顿仲裁的国家单方声明或具有此类性质的国内投资法的有效解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运用时要谨慎,尤其是要小心援引案例,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产)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介绍了条约解释原则在滨颁厂滨顿仲裁中的一般适用,滨颁厂滨顿仲裁中对于条约解释原则的适用非常不统一,以痴颁尝罢为例,虽然滨颁厂滨顿仲裁中越来越多的裁决涉及痴颁尝罢解释规则的适用,但有的仲裁庭认定其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有的仲裁庭则不认定;有的仲裁庭甚至不适用痴颁尝罢的解释规则。总之,滨颁厂滨顿仲裁对于条约解释规则的一般适用,尚缺乏始终一贯的做法。
然后,本文介绍了有效解释原则的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其理论发展经历了二战后首先由劳特派特阐述的有效解释原则、菲茨莫里斯归纳的有效解释原则、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痴颁尝罢时所认为的有效解释原则以及痴颁尝罢制定之后滨颁闯对其适用过程中解读的有效解释原则这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演变。总体而言,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实践中,对于有效解释原则的理解还是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在说明有效解释原则的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通过各个典型案例阐释了滨颁厂滨顿仲裁对有效解释原则的不同适用。总之,滨颁厂滨顿仲裁中对有效解释原则的明确适用,仅限于对双边投资协定本身的解释,对国家单方面声明或具有这一性质的国内法之有效解释,目前暂时没有统一做法。
9. 王贵国(主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精要》,浙江大学出版社(丛书,共11本)
本系列丛书是“一带一路”沿线近40个重要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制度精要,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国的(1)海关体系,如海关当局的权力、进出口检查规程和标准等;(2)对外贸易制度,如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和技术壁垒等;(3)外国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待措施,双边投资条约等;(4)货币银行体系,如外汇制度、银行制度等;(5)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如项目融资、政府参与程度、外资参与限制等;(6)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强制要求薪水、伤亡赔偿等;(7)环境法,如污染排放标准等;(8)相关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本丛书由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斯里兰卡、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埃及、希腊、意大利、荷兰、土耳其等“一带一路”沿线近40个重要国家的法律专家,直接用英文撰写本国的法律及规则精要,充分体现了各该国国情。本系列丛书将为我国公司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顺利展开经贸活动、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效指导;同时,也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直接、适时的决策参考意见。此外,在学理层面,此书将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交叉学科理论研究提供新素材和理念。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下一步研究计划
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在收集到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各子课题报告和总报告的撰写工作。中期检查后的研究工作具体规划为叁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这一阶段将继续补充和研究所需要的文献资料,以及所需的实证补充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五个子课题的研究及部分总报告的写作。具体而言,这一阶段课题组将在前期文献基础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就“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实施进展、法律供给的目标及其与现实的差距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期间课题组将不定期举行小规模研讨,及时厘清相关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新问题,形成数个阶段性成果。
第二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这一阶段将完成总研究报告《“一带一路”的法律供给机制研究》初稿的写作。具体而言,各子课题组计划召开由学者、专家以及实务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就本子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探讨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子课题下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并作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根据研讨会的意见,课题组将在汇总各上一阶段完成的各子课题报告及总报告部分的基础上,对届时完成的各项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整合成总研究报告初稿。
第叁阶段:2020年1至2020年6月,这一阶段将召开专家座谈会与研讨会,征求总报告与子课题报告修改意见,并根据座谈会与研讨会上的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报告完善后将申请成果鉴定、成果提交;最终出版研究成果,完成课题。
子课题(一)
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一方面是在理论方面深入探讨并解答“一带一路”法律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以明确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新要求与新挑战;另一方面是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沿线国家和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综上,本子课题的计划完成的成果是在形成子课题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完成一份决策建议报告;同时,发表3篇或以上对于该议题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子课题(二)
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首先是对当前“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机制的现状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以期为后续在此基础上探讨“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改革的原则与方法提供基础。考虑到本子课题以应用为主的性质,其成果形式主要是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的使用去向,将是与国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紧密相关的政府决策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本子课题结项时,预期将就“现状”问题形成一份不少于3万字的调研及决策建议报告。当然,报告形成的基础是对相关学术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因此本子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还将围绕此课题撰写3-5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外主流的学术期刊上。
子课题(叁)
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探究如何构建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匹配的实体法法律供给机制、以及如何具体设定对于市场准入、金融服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待遇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方面的待遇和标准问题。通过采取历史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本课题预期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角度对法律供给的构建思路及具体待遇标准的设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以期为政府决策需求及公司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通过此研究,课题组期望在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并结合必要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对于“一带一路”实体法法律供给的子课题总报告,并在该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给相关立法及政府部门的决策建议;此外,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将完成并发表4篇或以上的学术论文。
子课题(四)
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是旨在探讨通过何种方式构建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匹配的程序法供给机制、以及具体如何在现有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进行改革,以更好地符合“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本课题预期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角度对相关程序法的供给机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议,以期为列国政府、公司及个人更深度参与“一带一路”战略的贸易和投资等跨国经济活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通过此研究,课题组亦期望在国际争端解决等相关学科领域开拓新的研究主题,丰富学术研究维度,并紧密结合实务及案例对学术思想理论起到互补作用。
预期成果: 课题组将在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并结合必要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对于“一带一路”程序法供给的子课题报告,并在该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一份政策文件形式的给相关立法及政府部门的决策建议;此外,在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方面,预计完成并发表5篇或以上的学术论文。
子课题(五)
本子课题是一项以实践应用为主的研究,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首先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搜集各种相关经济数据、金融指标、法治指数等,进行实证研究,以其结果作为后续设计法律风险评估与评级制度构建之重要基础。除传统法学学科常用的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外,也将引入经济学、金融学等领域的研究工具。
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首先是对当前“一带一路”推进实施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以期为后续在此基础上探讨“一带一路”法律风险评估与评级机制提供基础。通过模型建立,本课题将试图构建起以法律风险指数为核心的评估和评级制度。这些研究成果的去向,将主要是与沿线国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紧密相关的政府决策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同时,也将对相关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在沿线国家内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直接的决策参考。本子课题结项时,预期将围绕“法律风险及评估评级”问题形成一份不少于3万字的调研及决策建议报告,以及围绕此课题撰写3-5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外主流的学术期刊上。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