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首先,本课题于2017年1月1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佳兴世尊酒店举行了开题报告会。贵州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江苏省地方法治研究院院长龚廷泰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人权与法治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刘作翔教授,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徐晓光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桑本谦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周赟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湖南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胡平仁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彭中礼教授等出席会议。专家认为,本课题的研究难点在于基础理论的薄弱,必须在后期研究中构建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中的理论范式,为地方立法实践中吸收、认可、整合民间规范提供理论支持。另外,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相关实证材料的匮乏、相关专门研究的不足极大制约本课题的展开。课题研究必须具有扎实的实证资料支持,研究的成果才能对实践具有指导能力。
其次,本课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收集、整理了与课题相关的大量文献。
本课题组成员分别奔赴对西藏、湖南、广东、福建、陕西、山东、北京、贵州等地进行了详细的调研活动,对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构、设区的市立法机构、经济特区立法机构的负责人、立法专家、地方民众等进行了采访,对各个地方立法文件中涉及到民间规范的规则进行总结,形成了约50万字的前期调研报告。同时,本课题还就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如,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不同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吸收的方式不一样,因之就该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对地方立法中的法律文件进行归类,发现地方立法可以划分为:执行性地方立法、自治性地方立法与试验性地方立法。在执行性地方立法中,认可民间规范乃是把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搭架在具有相容性的地方民间规范中,以利其贯彻落实;在自治性地方立法中,则是对地方事务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其重要根据是业已形成的地方的非正式制度(民间规范);在试验性地方立法中,尽管有更多创制因素,但也不排除对已经形成的规范事实(非正式制度事实)的认可。此外,课题基础研究资料通过中国知网、飞别蝉迟濒补飞、国内外政府机关的网页以及国外专业数据库获得;向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地方立法机构求助,获取一手材料和数据。
再次,根据前期的调研与收集的文献,发表了一系列高水平论文(截止2018年7月,本课题共发表颁厂厂颁滨期刊论文19篇)。代表性论文有:《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论我国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认可》,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可以适用习惯”的法教义学解释》,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从弱契约、利益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论地方立法中的民间规范——以设区的市立法为例》,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以上研究对地方立法认可民间规范,设区的市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我国民法典编撰中的民间规范适用,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互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在学术上逐步构建起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理论模型,同时也为法治实践,特别是地方立法中,吸收、整合、认可民间规范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最后,现阶段,各子课题还在进行实地调研、资料收集、文献整理等作业。各个子课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省级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经济特区立法、设区的市立法中涉及到民间规范的法律文件整理出来,然后进行系统化的梳理、总结。但在当代中国,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规范的意义已经非常看重,但是大规模整理民间习惯的学术活动或者调研活动从未展开过。各个子课题正在进行此项工作。当然,在此过程中,各个子课题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主要有:《善治视域下民间规范的价值定位和正当性基础——以地方立法权扩容为基点的分析》,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民间规范权利的成因、特征及司法识别》,载《求索》2017年第6期;《论耻感文化与民间规范》,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一方面,本课题以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对西藏、湖南、广东、福建、陕西等地进行了详细的调研活动,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形成了一些阶段性研究成果,颁厂厂颁滨来源期刊《湖湘论坛》在2018年第一期集中发表了这些论文成果,在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当下,本课题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省级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经济特区立法、设区的市立法中涉及到民间规范的法律文件整理出来,然后进行系统化的梳理、总结。通过此种整理,全面分析我国民间习惯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如何进一步促进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提出可行性对策。
另一方面,围绕着本课题主题,开展了大量的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叁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17年6月2日至4日在湖南怀化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民间法与地方立法”。会议共收到论文100余篇;实际参会代表100余人,分别来自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兰州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在3天时间里,代表们围绕着大会主题进行务实的学术探讨。2017年10月27日至28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召开第十二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会议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学者50余篇学术论文。参会代表分别来自重庆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兰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广东省委党校、甘肃省律协和诚公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报告共分四场,会议围绕“警察法治与警察执法方法”的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交流。此外,各个子课题负责人还于2017年10月底在北京举行碰头会,对本课题所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通报各自所负责的子课题的最新进展,沟通规划下一步研究活动。
(叁)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第一,以“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两个全国性会议为阵地,交流成果,宣传课题。于2017年6月2日至4日在湖南怀化召开“第十叁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专门就“民间法与地方立法”进行探讨,参会的专家、学者100余人,向大会提交的学术论文共计100余篇。2017年10月27日至28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木樨地校区召开了第十二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论坛以“警察法治与警察执法方法”为主题,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学者50余篇学术论文。
第二,在首席专家谢晖教授任主编的《民间法》(颁厂厂颁滨来源集刊)期刊上推介本课题研究成果,引导学界关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论民间法的象征意义》,《方法论视野下的卢埃林》、《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社区认同与精神卫生立法——从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和管理的地方立法出发》、《&濒迟;反家庭暴力法&驳迟;立法目的及其实现》、《农村集体林权改革:从传统到现代的改造》等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均发表于《民间法》,这些论文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本课题首席专家谢晖教授持续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主持“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上主持“民间法与法文化”。这些学术栏目吸引了大批学者,特别是大批青年学者关注“民间法与地方立法”这一课题,也在这些栏目上重点推介了本课题,使得民间规范的研究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热点课题,也为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1. 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
(1)虽然本课题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活动,掌握了大量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论文成果,但本课题还欠缺对策性研究报告。在下一阶段研究中,本课题将在前期研究基础之上,全面分析我国民间习惯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如何进一步促进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提出可行性对策,并从实践层面确立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的方法与路径,为国家层面的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2)因为前期调研任务过重,课题进度略显缓慢。成果总体来看,虽然成果的质量都比较高,但形式单一、数量不多。下一阶段,本课题将调动各个子课题组成员的积极性,在总结前期调研资料的基础之上,撰写更多高质量学术论文及高水平研究报告;针对地方立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法治实践中。
(3)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关注不够。前期主要在国内展开实地调研活动,没有把视野扩展到国外。下一阶段研究,要对域外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梳理,对域外的相关实践进行总结,一方面立足于“中国语境”,另一方面也要借鉴“世界经验”,争取作出更多成果。
2. 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首先,本课题研究要扎根中国大地,关切中国社会,回应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为我国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在研究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时,必须对地方立法进行类型化处理。地方立法可划分为:执行性地方立法、自治性地方立法与试验性地方立法,这些地方立法类型都需对民间规范予以认可,但吸收民间规范的具体方式、路径等均存在重大差异。将如上差异予以类型化的学理表达,是本课题的重要任务。
最后,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法律常常出现合法性缺陷,无论是哪种缺陷,一旦发生,就需要寻求救济,其救济的基本方式有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日常救济。司法救济法律合法性缺陷的资源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内部救济,二是在法律体系外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外部救济。其中外部救济即民间法的救济。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司法过程中所运用到的民间规范。因而本课题虽然主要关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同时也要强调对民间规范在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中的状态考察。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才能找寻到地方立法整合民间规范的具体实践路径。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一)代表性成果介绍
1.《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本文指出,法律的合法性缺陷包括了价值缺陷和技术缺陷。无论是哪种缺陷,一旦发生,就需要寻求救济,其救济的基本方式有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日常救济。司法救济法律合法性缺陷的资源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内部救济;二是在法律体系外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外部救济。其中外部救济即民间法的救济。民间法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作为非正式法源且对司法实践中具有规范意义的民间法,必须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间法,是一种权利。民间法作为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资源,只有经过法律授权和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和案件事实结合,构造裁判规范,从而完成其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
2.《论我国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认可》,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
本文指出,对民间规范的认可,贯穿于地方立法的所有类型中。不论是执行性地方立法、自治性地方立法还是试验性地方立法,都需对民间规范予以认可。前者的认可乃是把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搭架在具有相容性的地方民间规范中,以利其贯彻落实;中者则是对地方事务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其重要根据是业已形成的地方的非正式制度(民间规范);后者尽管有更多创制因素,但也不排除对已经形成的规范事实(非正式制度事实)的认可。地方立法的形式,主要是认可,而不是创制。
3.《“可以适用习惯”的法教义学解释》,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
本文指出,如何理解“可以适用习惯”是个应当从法教义学视角论述的话题。法教义学追求法学解释的法律规范引导、裁判效果取向和法律体系化建构,它们分别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目的和方法。以此来衡量,则“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法律规定中的“可以”、“适用”和“习惯”等具体词汇,都应得到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宗旨的、用以维护法律和裁判严肃性的、补强法律体系及其效力的教义学解释。本着法教义学的这些宗旨,本文尝试对“可以适用习惯”这个法定内容中的具体词汇予以解释。
4.《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本文指出,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观念。但如果着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来考察,社会契约可以一分为二:即前现代社会的“弱契约”和近、现代社会的“强契约”。所谓“强契约”,是建立在主体商谈基础上的契约。其可接受性,也来自主体间的商谈实践。法律既然是商谈实践的产物,是商谈共识的结果,则法律也因之获得了制度修辞的属性。所以,强契约及商谈可接受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为法律之为制度修辞找到了证成根据。
5.《从弱契约、利益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
本文指出,社会契约的实践形态,可分为两种:其一是近代以来建立在民主宪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以民主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契约即强契约;其二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其特点是社会主体对法定利益的可接受性,因此,这种社会契约乃是人们对当下法律进行利害权衡的产物。尽管这里的法律没有经过民主的程序,但只要其对社会主体能收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效果,并因之而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它客观上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弱契约。经由弱契约的这一逻辑,也会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的属性。法律的修辞特征,意味着法学只能坚持价值——实用路向的逻辑,而不是事实——科学路向的逻辑。
6.《论地方立法中的民间规范——以设区的市立法为例》,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
本文指出,设区的市立法关注民间的规范资源,一方面缘于在日常生活中,民间规范发挥事实上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民间规范也是调整社会结构的有效手段。民间规范资源从来源看可以分为基于传统的民间规范、基于法律而产生的民间规范和基于新型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民间规范;从作用来看可以分为交往型的民间规范和管理型的民间规范。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民间规范,坚持有效立法、立有效之法,坚持宏观指导与具体表达相结合,通过吸收和引导等方式,坚持科学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实现民间规范资源合理进入地方立法。
(二)阶段性成果清单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1.调研与资料整理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0月)
继续调研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构、设区的市立法机构、经济特区立法机构,找出地方法律文件中涉及到民间规范的部分,并对这些内容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我国民间习惯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如何进一步促进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提出可行性对策。
2.研究报告撰写与成果发表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2月)
各个子课题组根据前期调研所获得的资料、数据,分析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同时完成本课题研究报告的初稿。此外,根据前期研究,形成高质量学术论文、学术着作,并积极发表、出版。
3.总报告形成和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1月-2019年5月)
对前期完成的各个子课题研究报告的初稿进行整合,进一步理顺各个子课题之间的关系,对研究报告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反复研讨,形成本课题的研究报告。就本课题的研究报告,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人士广泛征求意见。
4.修改完善阶段(2019年6月-2019年12月)
对前期所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并对这些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各个子课题组根据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研究课题报告,对报告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完成课题最终定稿,进行结题准备。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