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2016年底下达立项书后,课题组集中两月时间详细论证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3月,组织了有陈春声、田澍、郝春文、刘志伟、杜建录等教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正式进入研究阶段。至今已进行了一年半,课题组成员通力合作,认真执行研究计划书,完成了20种文献的初步整理,字数约230万字。
明代孤本文献:
(1)《六部条例》,抄本,藏中山大学图书馆,抄录、点校、核对。
(2)《都察院条例》,抄本,藏中山大学图书馆,抄录、点校、核对。
(3)《六部事例》,抄本,此书六卷,天一阁、中山大学各藏叁卷,点校。
(4)《条例全文》,抄本,藏天一阁,点校。
(5)《嘉靖各部新例》,抄本,藏天一阁,点校。
(6)《军政备例》,抄本,藏天津图书馆,点校。
(7)《六部纂修条例》,抄本,收藏天津图书馆,点校。
(8)《盐法条例》,抄本,藏上海图书馆,点校。
(9)《漕运议单》,抄本,藏天一阁,点校
(10)《吏部四司条例》,抄本,藏天一阁,初步整理。
清代孤本文献
(1)《山东运河成案》,抄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点校、核对。
(2)《北新关商税则例》,抄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点校、核对。
(3)《崇文门商税则例》,抄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点校、核对。
(4)《都察院则例》,抄本,抄录、点校、核对。
(5)《都察院则例》,抄本,此书前五卷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卷六藏台北故宫博物院,抄录、点校、核对。
(6)《大理寺则例》,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初步整理。
(7)《通政使司则例》,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初步整理。
(8)《翰林院则例》,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初步整理。
(9)《钦天监则例》,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初步整理。
(10)《鸿胪寺则例》,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初步整理。
子课题原设定为叁个负责人,杨一凡、刘正刚的两个子课题组超额完成了研究计划。另一子课题组复责人张小也教授因科研和教学的繁重,由刘正刚带领该子课题组成员,完成了原定的研究计划。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孤本文献的鉴定、复制难度较大。特别是学界公认的一些明清孤本,因新资料的发现,又需重新鉴定,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为此,一年半来,课题组的中心工作是在整理点校的同时,以相当多的精力用于文献的调研、复制和版本鉴定。刘正刚教授和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北京、上海、南京、天津、重庆、兰州、长沙、郑州、西安、大连等地查阅复制资料,调研文献版本,又从海外复制了一批稀见文献,由杨一凡教授及国内权威版本专家进行鉴定。通过调研和版本鉴定,对原计划书中整理的文献作了一些调整,去掉了几种非孤本文献,增加了下述新发现的孤本文献。
明代部分:
(1)《都察院条例》,抄本,藏中山大学图书馆,已完成抄录、核对。
(2)《六部条例》,抄本,藏中山大学图书馆,已完成抄录、核对。
(3)《盐法条例》(4册),刻本,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图书馆,已复制。
清代部分:
(1)乾隆《户部则例》,抄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已复制。
(2)乾隆《宫中现行则例》,抄本,藏南京图书馆,已复制。
(3)同治《河南省例彚钞》,抄本,藏复旦大学图书馆,已复制。
(4)同治《广东省例》,抄本,藏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已复制。
(5)清代《广东六房须知》,抄本,藏暨南大学图书馆,已复制。
截止到目前为止,课题组因文献调研、复制和版本鉴定工作量繁重,除2017年底在暨南大学召开了本课题文献整理体例和学术规范工作会议外,没有举行大型会议,但各子课题都根据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召开了多次小型会议。
叁、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仅于2017年底,向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办报送了《工作简报》第1期。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一)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孤本文献复制难度大。各藏书单位视孤本文献为馆藏之宝,需要通过各种关系,才能授权我们抄录,而抄录又极易出错,必须往返几次核对,既耗费时间又浪费经费。尤其是台湾和国外图书馆的孤本,取得复制权更难。我们曾委托朋友代为抄录和复制,但在财务上又遇到了支付劳务费难以报销的问题。
2、有些孤本文献鉴定难度大。一部文献是否孤本,需要对海内外各地同类文献进行充分调研和比较后才能确定。计划书中原列的有些孤本文献,是根据国内学界以往的认定确定的。然近一年半来,通过对境外藏中华法律古籍进行进一步调研,才感到如不去国外进行版本核对,则无法确定该文献是否属于孤本。
(二)改进措施
要确保本书收入的文献都是有重要史料和版本价值的孤本,不因个别文献版本确认的错误影响全书的整理和研究质量,今后一两年内,要加强海外文献调研。课题组将先后去台湾省和日本、美国等国查阅相关文献并抄录整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二、研究成果情况
1、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修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着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随着法律体系的变革和完善,明代令的称谓、内容和功能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明代无令”说,只看到明代颁行的“常法”不再以“令”命名,忽视了《大明令》始终未被废弃且程度不同地长期行用这一事实,也忽视了以诏令发布国家重大事项的做法始终未改。令虽然不再是明朝主要、基本的法律形式,但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仍然存在。“明代无令”说有悖于历史实际,因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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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起山:《明刻本&濒迟;盐法条例&驳迟;考》,《盐业史研究》2017年第2期。
《盐法条例》由两淮巡盐御史许叁省编纂,成书于万历叁年(1575),刊刻于万历四年。此书流传甚罕,古今藏书目录绝少着录。《盐法条例》共二十二卷,现存卷十一、十二两卷,主要收录了嘉靖十二年至十五年(1533—1536)诸位巡盐御史的奏疏和户部的回应。这些奏疏,大多不见他书收录,故而此书在版本、校勘、辑佚等方面价值颇高。这些盐务官员的奏疏和户部的回应,不仅反映了当时盐业生产、运输、销售诸环节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且可以从中了解到各级官员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盐法条例》所记载的史实,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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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玉玲:《清乾隆&濒迟;都察院则例&驳迟;研究与整理》,暨南大学2018年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前已经投稿且收到录用通知的有:
杨一凡:《〈皇明条法事类纂〉缺文及篇名复原》,收入杨一凡、陈灵海主编《重述中国法律史》(论文集),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杨一凡:《〈明会典〉性质考辩——“官修史书”、“行政法典”说驳正》,杨一凡、陈灵海主编:《重述中国法律史》(论文集),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王若时:清代成案非“司法判例”辩,杨一凡、陈灵海主编:《重述中国法律史》(论文集),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刘正刚、高扬:《乾隆〈钦定宫中现行则例〉述略》,《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8年第5期。
刘正刚、徐玉玲:《清代〈都察院则例〉版本探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1、将目前仅限于国内的资料调研,进一步拓展到台湾地区和海外其他国家,有目的地赴美国、日本、英国等收藏中文文献较多的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
2、通过将海内外版本收集后,邀请专家进一步加强版本鉴定工作。
3、录入核对资料、撰写提要。
4、召开一至二次学术会议。
5、参加有关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会议。
6、打印已经录入核对的书稿,征求相关专家审阅意见。
7、其他。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