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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孝道的批判继承

杨俊峰2019年07月30日09:06来源:

原标题:传统孝道的批判继承

孝是最为重要且影响最深的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历来被中国人当作立身之本与百善之先。在生活方式已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今天,孝的观念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社会作用,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弘扬的传统美德。不过,传统孝道的内容良莠混杂,精华与糟粕并存,需要我们在正确地批判分析基础上,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善父母为孝”(《尔雅·释训》),孝即恰当地赡养父母之意。孝的观念在中华文化中源远流长。据考证,殷商甲骨文中已有“孝”字,而在周初的文告中“不孝不友”即被列为“元恶大憝”(《尚书·康诰》),是非常严重的罪恶。在儒家的道德体系中,孝更被奉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其他一切德性的起点与基础,所谓“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叁才》)。儒家孝道的内涵非常丰富。《礼记·祭义》说:“众之本教曰孝,其行曰养。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卒为难。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物质层面的赡养只是最低层次的孝,只有进而做到“敬”(尊敬)、“安”(安乐)、“卒”(善终),才算真正达到了孝道的完整要求。

物质层面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是孝道最基本的规定与要求,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孝行。但在儒家看来,仅做到这一点远远不够。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物质方面“能养”父母,与养犬马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对父母的孝还必须要做到“敬”。尊敬父母,对待父母要有“愉色婉容”,时刻保持恭敬的态度和温润的气色,并尽量顺从和满足父母精神方面的需求。对父母缺乏尊敬的赡养根本算不上孝,而能养能敬也仍然不算完满的孝道。不管是物质方面的“养”还是精神层面的“敬”都以顺从父母的意愿为标准,但父母的意愿未必正当,孝道的践行还应有更高层次的道德考量。当父母的意愿不正当时,孔子主张要“几谏”(《论语·里仁》),即用温和的方式去劝谏父母,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父母不正当的意愿无法实现,从而能避免父母陷于不义。在这方面,舜的事例最有代表性。舜的父亲瞽瞍冥顽不灵,舜事父至孝,时时侍候于瞽瞍身边,但当瞽瞍想杀舜时却始终无法成功。对于瞽瞍的伤害,舜“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孔子家语·六本》),小的惩罚则承受,会危及生命的大伤害则逃走不受。这并不是舜爱惜自己的生命,而是不想让其父犯杀子之罪恶。因此,“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孝经·谏诤》)。当父母的意愿不义时要能谏诤而不是一味顺从,只有这样才能保全父母的平安尊荣,也才符合父母的长远利益,因而才算是真正的孝行。传统孝道不但体现于父母生前,还涉及父母去世以后。孔子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不但父母生前要对其以礼敬养,父母去世后还要以礼安葬、以礼祭祀。“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孝经·丧亲》)生养、死葬、祭祀,只有在这叁个环节都合乎礼制的要求,才算是实现了完满的孝道。

传统孝道的丰富内涵与规定产生和适用于古代宗法社会,是维系古代家庭、宗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道德规范。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传统孝道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受到了众多知识分子的批判与否定。在20世纪初的“道德革命”中,激进之士甚至提出了“万恶孝为首”的说法。毋庸讳言,受古代专制等级制度的长期影响,传统孝道被融入了大量维护专制、压抑人性的腐朽因素。这集中体现于“父为子纲”的“叁纲”教条中,并通过《二十四孝》等通俗读物流传深远。传统孝道的畸形化与父权的绝对化,在长期陈陈相因的历史发展中愈演愈烈,引发了诸如“割股”“埋儿”等种种道德畸形与异化行为,严重摧残和压抑了人性,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近现代以来对传统孝道的批判,起到了削弱旧道德对国人的思想束缚、促进社会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对于传统孝道本身而言,这些批判与反思实际上也起到了纠偏绳愆、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助于推动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新与发展。

也应该看到,在当代中国,孝的观念仍然是为绝大多数人普遍接受和奉行的道德观念,而不孝也是为绝大多数人所唾弃的。孝道仍然是协调家庭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道德原则,对于促进当前家庭幸福乃至社会和谐稳定都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正如罗国杰所说:“如果一个小孩从幼儿开始就能知道爱父母、爱家庭,那么,等到进了学校,他就更加容易接受爱学校、爱集体、爱国家的教育”,能孝敬父母的人显然更易于产生关爱他人的道德意识,也更易于养成好的道德品质。不能因为孝道在历史演变中曾经绝对化、畸形化,就完全否定孝道本身,而应该将孝道的根本精神与其种种具体要求区分开来,将孝道的原初内涵与其在历史中的异化形式区分开来。只有从其根本精神与原初内涵处着眼,才能对孝道的价值与意义做出正确的评价与把握,也才能根据时代变化对孝道进行适当的创新与发展。应当说,孝道基于最自然的人伦天性。所谓“子生叁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由父母对儿女的养育之恩,儿女自然就能产生对父母的亲爱与感恩之情。这种亲爱与感恩之情,亦即孝心,是孝道的根源与基础。有孝心则自然有孝行;而无孝心,即使行为再符合孝道的规定,也不是真正的孝。因此可以说,孝心是孝道的最根本的精神之所在,是传统孝道一切原则要求与行为规范的根本出发点。就孝心而言,孝道体现出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人文精神,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社会发展中,都值得大力弘扬,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社会作用。

孝道的根本精神是具有超越时代意义的思想精华,而孝道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因与特定的社会生活形态密切相关,则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对于传统孝道的根本精神我们应当继承和弘扬,但对于传统孝道的具体规定与表现形式则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传统孝道的种种具体要求,比如每天要“昏定晨省” “父母在不远游”以及必须为父母守孝三年等,对于当代社会生活而言,很多已经完全无法做到。这些具体规定的确已经过时了,不应该再刻意提倡。中华文化历来具有因时损益、与时俱进的传统,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易·系辞下》)。宋代儒学大师朱熹曾指出:“礼,时为大。有圣人者作,必将因今之礼而裁酌其中,取其简易易晓而可行,必不至复取古人繁缛之礼而施之于今也。”(《朱子语类》卷八十四)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当前的社会现实对孝道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损益和变革,不断探索孝道的新的实现形式。这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孝道自身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春节团拜会上强调“孝老爱亲”,提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批判继承传统孝道的丰富思想资源,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然,批判传统孝道的具体内容,是为了把握孝道的根本精神;而把握孝道的根本精神,也正是为了创新和发展孝道的具体内容。对孝道的批判继承和创新发展,其目的是探索孝道在新时代的新实现形式,而不应削弱或违背孝道的根本精神。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