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商环境在体制机制上的法治化,是目前我国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和优点。但从法治文化角度看,还应进一步加强核心层面的法治价值观建设,将法治思维运用于一切工作中。这对于在思想上根除“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意识,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工作的焦点。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作用。欲达此目的,法治化可谓是首要关键。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基于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法治经济,有法治有规矩,才能确保市场活动的透明公开、诚信守约、平等公正、权责明确,确保各种“游戏规则”不被侵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的营商环境与法治化的要求差距较大。事实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直缺乏与其相适应的法治环境,以至于不作为乱作为、权钱交易、监管不力、假货泛滥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违法乱纪现象有着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从思想层面看,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群众普遍缺乏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权大于法”的观念在思想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践行法治价值观,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在营销环境建设工作中,践行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以立法施法为抓手,倒逼观念变革。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立法施法需要奉行的核心价值观。但它并非通过简单的宣传和学习就能树立起来,应首先通过立法施法、完善制度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此才能倒逼观念变革,收到实效。营商环境的立法施法就是如此道理。以辽宁为例,2016年底出台《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东北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对14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行为划定了红线。2017年成立了全国唯一的省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18年10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和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还出台了省开发区条例,初步建成了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如此立法施法并配合“放管服”改革,使辽宁营商环境逐步改善,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据统计,2018年辽宁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突破66万户,同比增长约5.1%;辽宁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约3.7%,民间投资增长约7.7%,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增长约25.6%。
明确主体法治责任,以法治思维控制权力的运用。法治体现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要求,落实到政府及市场主体上,就意味着要明确主体的法治责任,各级部门从上到下都应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尤其是对政府主体而言,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法治责任意识、公仆意识、诚信意识、公平意识和契约精神等。凡事要依法办事,遵循法治思维来运用权力,破除以往倚仗权力为所欲为的官本位意识和人治作风,严格履行政府签定的各种合约,对有关经济问题都要在法治框架内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力戒以部门利益或政绩要求取代市场规则的做法。新官要理旧账,要依法保持政府政策和规划的稳定性。
对失信造假者要加重惩罚力度,警戒世人敬畏法律。违约成本低,有时远低于违约收益,而维权成本高,或与维权收益相差不大,这是现实中导致一些人背信毁约、侥幸造假、引发不良后果和经济纠纷的重要心理动机。对此应在立法执法上加大监督惩罚的力度,对失信背约、编造数据、虚假广告、假直销真传销、电信诈骗等恶行施以重典。令失信造假者追悔莫及,以警戒世人对法律法规、信用契约心存敬畏之心,不可冒犯,从而将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公开透明、平等公正、诚信守约、权责分明、投诉有路、违法必究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大家都能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精神熏陶。这需要各行各业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各样的群众性法治宣传文化活动,而政府带头表率的作用尤为关键。政府部门应以“商鞅立木建信”的精神取信于民,以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展现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政府形象,与一切市场主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此带动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干部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