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治理作为一种应急管理新形态,日益得到世界众多国家的青睐。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叁中全会均把社会治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及“治理”一词有40多处,多次强调“社会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格局”等的重要意义。同时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等。传统应急管理与风险治理有其共性,但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把握风险治理的特征,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风险治理概念与内涵,推进应急管理向风险治理转型有着重要意义。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简称 CGG)列出了治理的四个特征,可以概括为: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是协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治理是持续的互动。参照“治理”的特征,结合“风险治理”概念,风险治理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风险治理的过程化。具体而言,风险治理是一个动态变化和持续发展的过程。风险治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险形势的变化、防灾减灾模式的变革、人们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的改变,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持续不断地发展,以适应防灾减灾现实的客观需求。因此,一方面,要避免传统应急管理模式下依靠大一统的规章制度,应急工作搞“一刀切”,试图以不变应万变;另一方面,风险治理也不能搞“运动战”,依靠几场应急“活动”就完成任务。死板地按规章制度搞应急“活动”“政绩”“运动战”“一刀切”以及形式主义,均是传统应急管理模式下比较普遍的现象和突出的问题。
第二,风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传统的应急管理模式下,政府公共部门是应急工作的主体,政府往往大包大揽应急事务,而社会公众参与明显不足。风险治理能最大限度地将利益相关者纳入灾害风险治理范畴,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如非政府组织(狈骋翱)、非营利组织(狈笔翱)、公司、厂矿、学校、医院、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等,这些公共部门、组织和个体均是风险治理主体。众多的风险治理主体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第叁,风险治理的基础是调和。风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这些主体之间的职业、社会阶层、经济利益、政治诉求均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风险治理过程中,政府公共部门需要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同时,政府公共部门也需运用领导治理艺术,调和各风险治理主体间的分歧和矛盾,促进多元主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风险。只有这样,才可避免非传统应急管理中依靠行政权威和强制力去命令、支配社会公众的现象发生。
第四,风险治理注重互动。治理是多主体联动的公共行为,是一种非预先设定和历久常新的对于合作的关系实践。治理不同于行政等级架构下因循守旧地依照固定的程序作出决策,必须摒弃“一言堂”的单向流动模式,走向 “对话式”合作互动模式。具体而言,通过风险治理多主体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疏导等方式,促使各主体之间相互让步、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协同应对风险。
总之,传统应急管理实行命令—控制型管理,采取行政手段发号施令,但均与风险治理要求的“过程”“多元”“互动”“调和”背道而驰。在提倡治理现代化的今天,传统的应急管理不能适应复杂、严重和频繁的风险形势,其应急管理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现。相对而言,风险治理具有明显的优势,风险治理实现治理的过程化、主体的多元化、以调和为基础,并注重风险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它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协商、让步等方式,整合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最终形成各方均能接受并遵守的风险治理模式。因此,只有基于现代化的治理理念,才能共同致力于风险治理,提升风险治理绩效,实现风险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