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抛出所谓的“激进民主”方案,能否超越黑格尔所提出的结构性困境令人存疑,因为在马克思和葛兰西看来,只要资本主义存在,这种结构性困境就无法超越。
市民社会是社会科学中最经久不衰的概念之一。按照马克思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变迁史的分析,古希腊时期政治因素贯穿于所有的私人领域,市民社会被完全纳入国家之中,缺乏对社会与国家、私域之我与公域之我的区分。及至中世纪的欧洲,“人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合二为一,二者也是相等同的关系。只有到了现代,市民社会和国家才表现出分离的趋势。此后,如何超越这种分离所带来的结构性困境,成为黑格尔、马克思和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争论的焦点问题。
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交往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的。他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了清晰的区分,并认为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社会”关系领域的出现等历史性发展使得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别。他指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产生了一个私人个体的互动和结社领域,这种“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即市民社会。它由叁个环节或者说叁个要素构成:需要的体系、警察和司法体系、同业公会体系。
然而马克思明确拒绝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叁要素概念,从而把市民社会缩小到“需要的体系”的范畴,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市民社会既意指“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指代“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但“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至于警察和司法体系,在马克思看来,事实上是国家机构,而并非市民社会的机构。这是由于“‘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反之,黑格尔将警察和司法体系纳入市民社会而不是政治国家的范畴,凸显了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局限性。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葛兰西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提出经济、国家和市民社会叁分法的市民社会概念框架。基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叁要素概念,但与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对应于需求体系不同,葛兰西将市民社会对应于法团系统,并将其与经济社会(需要体系)和政治社会(国家)区分开来。与之类似,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即“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而柯亨和阿拉托指出市民社会乃“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涵盖私人领域、结社领域、社会运动和公共交往形式等构成要素。
市民社会是一种利益工具
就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不过,他也指出,市民社会中的那些伦理性制度是“公共自由的支柱”,“构成巩固的国家基础,以及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尽管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概念上是分立的,但二者在结构上则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从黑格尔的角度看,警察和同业公会代表的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而等级会议代表的是市民社会对国家的渗透。
然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基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分析模式,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换言之,作为经济基础结构的市民社会决定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内部的斗争视为历史的发展动力,政治上层建筑则是市民社会变迁的一种反映。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促进资本主义统治阶层利益的另一种工具。
与马克思所主张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不同,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上层建筑层次。前者对应于统治集团在整个社会中行使的“霸权”功能,后者对应于通过国家和政府行使的“直接统治”或“命令”职能,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整合在一起的。但葛兰西又强调,“霸权”是一种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柔性控制机制,这意味着必须有一个允许自由结社和行动的空间,从而使得挑战霸权(和国家)的文化、社会和政治形态的产生成为可能。而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则从生活世界与政治和经济子系统的叁部分模型来定位市民社会:它既不会也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和经济系统,反过来又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对政治和经济进程施加影响。因而,国家和市民社会可以说是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塑造的关系
超越市民社会的路径
市民社会领域存在的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冲突,有摧毁市民社会的风险。对于这种结构性困境,黑格尔主张以一种更高的秩序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立加以取代或扬弃。他试图通过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等一系列复杂的机构和机制来调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并主张以民主化国家的“普遍性”来超越市民社会的特殊主义,在一个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普遍国家中重新实现私人和公民的统一。
马克思对此也强调要超越私人和公民之间的分裂,实现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再度统一。不过,马克思更在意的是,普遍自由不能通过国家来获得,因为国家内的解放或通过国家获得的解放是政治解放,但政治解放并非人类的解放,因为政治自由不是人的社会的自由。这就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即市民社会本身必须民主化。解决市民社会中基于阶级的不平等的办法,在于超越市民社会本身,铲除其私有财产的物质基础,而不在于呼吁国家进行监管。市民社会的最终民主化需要废除国家,走向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社会混乱、对抗和不平等的“自由联合”。
葛兰西和马克思都主张通过推翻资本主义来解决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困境。二者的基本信念是,市民社会是革命行动的焦点,鉴于它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转变资本主义,才能使社会摆脱阶级分化。尽管最终目标一致,但二者的路径不同。马克思指出必须推翻国家,而葛兰西则主张扩大市民社会,直到它“吞并”国家。而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则明确反对“社会的国家化”或“国家的社会化”这两种激进方案,因为系统与它所依赖的生活世界的分化以及经济、行政两个子系统的分化是现代性的限定性特征,任何“去分化”斗争或方案在他们看来就是反现代性的。因此,既要警惕和扭转“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又必须要放弃“对一个自组织社会的整体愿望”,即推翻或征服国家并在新的基础上加以重建。他们主张,市民社会的根本任务在于,从“自我限制的激进改良主义”立场出发来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扭转生活世界殖民化的趋势。
综上所述,葛兰西继承了马克思的批判方向,他们都反对黑格尔的超越路径。因为阶级对立和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困境不可能通过国家来解决,调和阶级之间冲突的结果只能是阶级压迫的合法化和永久化。而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后马克思主义者,既反对“社会的国家化”,又拒斥“国家的社会化”。他们抛出所谓的“激进民主”方案,能否超越黑格尔所提出的结构性困境令人存疑,因为在马克思和葛兰西看来,只要资本主义存在,这种结构性困境就无法超越。关键是,这种方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丢弃了马克思和葛兰西那种对资本主义的尖锐批判,而且造成了社会主义和激进民主这两种政治议题之间的截然对立。这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方向性错误的理论。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