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颠覆性的方式向前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着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互联网借助群、圈、论坛、博客、播客等空间形式,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的全新平台,成为广大民众名副其实的公共领域,其开放性、互动性、分享性等是传统媒体和其他公共领域所难以比拟的。网络公共领域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规范和重新塑造的一个重要领域。
互联网成为重要公共领域
“公共性”的相关话语兴起于20世纪中期英美地区对于公共哲学的讨论之中,后来伴随着阿伦特、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学者的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而备受关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现实生活领域公共问题的凸显,许多国家和各个领域的思想家、学者,围绕公共领域等概念,展开了一场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由此形成一股席卷全球的对于公共性的讨论。
从政治哲学视域看,公共领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既包括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形式的结构性、实体性要素,又包括多元主义、普遍利益和平等意识等文化性要素,还包括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理性批判和多元共存等价值性要素;而公共性则兼含领域、属性及其特点的意义,是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理念之一。
如今,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公共领域已成为公众表达意愿、协商公共议题的便捷平台,网络空间、网络舆情、网络民意、网络协商、网络营销、网络安全、网民心理、数字社区等日益成为高频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互联网有效治理、网络民意管理等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是对现代人的生活影响重大且深远的公共领域,我们应对规范和重塑其公共性加以探讨。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把双刃剑
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协议(罢颁笔/滨笔)的广泛应用、浏览器的问世、搜索引擎和网络目录的出现等,互联网逐步普及开来。现代互联网有相对开放的标准和协议及较低的准入门槛,使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与平等性、互动性与多样性、分享性与全民性等基本特征。
1.开放性与平等性。互联网协议定义了电子设备如何连入互联网,以及数据传输的标准,这决定了互联网本质上是开放的,任何用户或软硬件系统,只要遵守协议标准,就可以相互通信。与此相应,网络公共领域因开放性和平等性而成为公共讨论平台。
2.互动性与多样性。互联网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信息的性质,网上信息的传递是交互、动态、多样的。互联网赋予网民一定的表达权,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网民成为信息制作者、消费者与传播者的统一体。网络公共领域即时反馈、不断互动的特点,使网民间的观点交流、互动沟通更加便捷,为公众就所关注的公共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形成理性认知,借助互联网发挥公共性功能,提供了更多可能。
3.分享性与全民性。互联网是“去中心”的,虽然有信息节点的制约,但理论上数据一旦上传,与之连接的任何滨笔都可以获取、加工、转发等。这意味着,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具有极强的分享性,数据一旦上传于网,其传输、下载就难以受制作者控制。网民可以浏览网上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也可以基于协议自由表达诉求、发布信息、分享体验等。网络信息的可分享性使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全民性,理论上所有网民都可以是具有理性精神的公众,能够借助互联网参与公共性事务、进行公共活动,发挥理性批判的公共性功能。
但是,互联网又是一把双刃剑,失范的网络公共领域不仅发挥不出理性的公共性,而且会产生负效应,产生“操纵的公共性”,甚至“坏的公共性”,比如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网络暴力事件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网络技术可以赋权,也可以限制或控制信息资源。拥有数据和信息同掌握技术一样,也是一种权力。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客户数据,引导用户的消费行为,甚至左右市场供求。这种信息权力,一旦被商业化利用,互联网的公共性就会沦为“操纵的公共性”或“虚假的公共性”,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控制信息走向、操纵人的行为提供了方便和可能。
2.网络公共空间普遍缺乏制度法规的保障。由于互联网普及化时间不长,再加上网络虚拟空间的活动又具有隐匿性和局限性,互联网对线上与线下、内行与外行的公众而言,可能完全是不同的世界。个体以虚拟身份进行的网络活动究竟如何规范,既缺乏制度约束,也缺乏法律制约,往往都是危害性后果产生后,才能在事后追责,而要做到事前防范则很难。
3.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容易导致网民权利与义务剥离。有些网民上网时在摆脱现实约束后,有可能在网上肆无忌惮发表言论,传播虚假信息,甚至随意攻击谩骂、发泄情绪。其结果会是权利泛化,而义务缺失,最终有可能使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失度、无序,甚至违规违法。
重塑互联网公共性
随着信息化的日益发展,网络公共领域已成为重要的公共领域。限制坏的公共性,发展建构好的公共性,互联网的公共性吁求亟待规范和重塑。
1.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做好互联网治理的顶层设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需要政府建立制度和法规加以规范。具体来说,有叁个层面的问题亟待规范与重塑。一是数据获取的隐蔽途径侵犯个体的隐私权,亟待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在卫生、安全、交通等领域的运用,个体的生物密码、生活隐私、社会活动暴露得越来越多。个人隐私的界定及保护已提上日程,如何以政府、司法等公权力规范和合理化搜集使用互联网数据,成为公共性建设需要拓展的新领域。二是数据控制的隐匿存在侵蚀个体的主体性,亟待社会化分解和调整。互联网之“网”的基础是数据,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数据获取的可能性。而大数据的发展产生出新的权力形式,使大数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过占有和使用数据获得了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对他人的控制,如何约束和消解新的控制形式和控制力量是公共性建设需要前置思考和预先防范的重要内容。叁是数据呈现的选择盲区侵蚀个体的存在感,亟须公共理性对现实人以及新边缘群体的关注。在大数据背景下,丰富的个体主体消失,个体的意识、情感、道德被冷冰冰的数据取代。如何培育和释放新的价值理念是公共性建设需要进行的基础性工程。
2.虚实结合、线下线上联动加强网络治理。在网络公共领域,真实与虚拟不再非此即彼,因此加强网络治理、建设互联网公共性也要虚实结合、线上线下联动。网络实名制是通过线下手段对线上网络公共领域问题的规范,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外在约束的方式,督促、引导、规范网民的网络活动。互联网本质是开放的,但开放的程度需要与网民理性程度、治网技术和理念的成熟度相匹配,缺乏基础秩序、技术条件的盲目开放,会导致整个网络生态的恶化。加强网络技术创新,推动治理技术不断迭代,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算法、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
3.加强教育引导,培育网民的理性精神和法治意识。公共理性的培育,需要加强对公民的理性精神和法治意识培育,同时应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资源和网络资源的作用,在加强网络内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导的同时,把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贯穿其中。只有通过教育、引导,提升网民的普遍素质,使人们具有理性反思的自觉,真正成为具有公共性理性精神的公众,才能将制度和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自我管理,倡导理性批判,平等有效获取信息,通过自由辩论、相互批判,达致共识,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方式。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