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者认为,只有生活中的活法才具有合理性,这种活的法植根于习惯或习俗,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一观点呼应着维柯《新科学》中的如下重要洞见:“法律起源于人类习俗,而习俗则来自各民族的共同本性,维持着人类社会。没有比遵循自然习俗更为自然……部落自然法和各民族的习俗是一回事,由于都来自人类的‘常识’。”在这段关键论述中,“常识”被置于“万民自然法”或“部落自然法”之根基的位置。然而,常常为我们忽视的一点是,“常识”这一概念,并非亘古如是,始终如一。在获得维柯所赋予的意义之前,它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认识论地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它的现代转化中,16、17世纪的科学革命,特别是解剖学成就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1543年哥白尼的《天球运行论》与维萨留斯的《人体的结构》同时诞生,拉开了科学革命的大幕。这场持续百年之久的思想浪潮彻底革新了人类的自然认识方式,不但改变了人们对天地秩序的认知,而且深刻影响了人们对人体自身结构的理解。全新的知识图景涤汰了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之上,以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新科学的经验主义态度淡化了上帝之永恒法的观念。另一方面,维萨留斯对大脑的解剖学描述,通过推动17世纪经院学者对亚里士多德《论灵魂》解释的修订,从知识大厦的地基处,动摇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认识论基础。随着“共同感觉”“共同概念”等术语的经院认识论含义的逐渐消逝,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建构性的“常识”渐渐成为思想主流,而这正是维柯《新科学》中“万民自然法”理论的逻辑起点。
从中世纪盛期开始,经院哲学《论灵魂》评注传统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理智中不存在的东西,首先不在感觉中存在”逐渐被奉为圭臬。经院学者强调,灵魂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源自感觉,须从感觉中获得。整个认识过程就是事物的形式逐步脱离质料,从可感形式向可知形式的转化。这个过程被称为“抽象”。共同感觉在抽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内感知能力,共同感觉是整合了五种外感觉抽象而来的感觉形式所形成的统一的“感觉”。以盖伦大脑解剖学为生理学基础,阿奎那将内感知四重结构(共同感觉、评估、想象、记忆)与脑部四腔室结构紧密统一在一起,完成了自然神学的认识论建构。但在评注传统中,更加强调内省知识传统的奥古斯丁主义者的不同意见一直存在并被记录下来。后者强调只存在一种内感知,即共同感觉,用来接受某种习惯和倾向。
维萨留斯《人体的结构》中对于脑部解剖的详细图解,从经验证据的角度支持了反对者的观点。16世纪下半叶,以反对宗教改革、推行天主教教育为己任的耶稣会士汇集当时最优秀的晚期经院学者完成了八卷本的《科因布拉亚里士多德著作评注教科书》。其中,1596年由耶稣会罗马学院学者Manuel de Goís完成的《科因布拉〈论灵魂〉评注》正是晚期经院哲学内部自我更新的重要代表。与对共同感觉认知地位的重新界定相应,评注传统中对于理智中存在的普遍的、先天的、自明的“共同概念”的阿奎那式主流解读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共同概念所囊括的范围开始扩展到一些经验性、意志性、心理体验性的内容。有学者甚至尝试用“经验性的权威”“学者间的合意”,去重新定义人类知识中那些自明的、先天的普遍原则。这些细小的尝试与革新,终于伴随着科学革命的洪流,使得苏亚雷斯最终将共同感觉与共同概念两个术语合并使用,用共同感觉代替共同概念曾经指称的对象。简言之,一种更具弹性、经验性、历史性的建构性知识获取方式诞生了。
教士的工作是古今之变的关键一环,构成了17、18世纪欧洲哲学、法律、政治思想的共同起点。首先,经过评注中的争论,一种从外而内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抽象认知理论结构开始崩解。这是通向笛卡尔用相对于人而言的由内而外的认知秩序,替代就自然本身而言的存在秩序的重要环节。其次,对共同感觉作为一种灵魂的内感知能力以及对共同概念先天自明性的弱化处理,引导了一种从历史维度、社会建构意义上理解“共同感觉”的全新视角,这也是“常识”含义之所以诞生的条件之一。对“常识”的新理解也正是维柯构建自己“新科学”的出发点。
面对近代数理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维柯敏锐地发现以“自然的数学化”为标识的近代科学方案及其形而上学基础,在对自然的理论认知与人类的道德实践之间划定了一条永恒的鸿沟。在他看来,当自然目的和神意被驱除出由孤独原子的偶然机械碰撞构成的无限宇宙之后,任何为人伦秩序寻求自然基础的努力都变得困难重重。如何在霍布斯、洛克对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约定主义契约论解说之外,论证一门实践哲学的可能性,并为律法的正当性做出辩护便成为了维柯的工作重心。《新科学》正是他的解决方案。维柯意识到科学革命已经捣毁了传统经院哲学对永恒法和普遍自然理性的认定,从根基处砸碎了一种不变的自然法的自然地基和理性基础。因此,他通过诉诸各民族生活实践的风俗(万民自然法)在历史中的实际展开,将历史变化与永恒神意统一起来,主张真理是实践性、创制性和历史性的。历史过程,就是从实践中的“常识”逐步上升到对神意的认识,因为“起源于互不相识的各民族之间的一致的观念,必有一个共同真理的基础”。“思索出一种应为一切城邦按照天意或神旨来共同遵守的理想的永恒律法。此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一切政体都是由这种理想来创造的。”在这里,维柯所强调的“神”,已并非那个以自然世界“永恒法”的创造者形象出现的上帝,而更多地是使各民族律法得以建立并逐步深化、统一的最高条件和终极正当性。简言之,维柯旨在建立一门新的历史神学,用以代替被科学革命连根拔起的自然神学。
因此,“常识”就成了理解维柯新科学的基础概念。他指出,“常识是一整个阶层、群体、民族,乃至全人类所共有的不假思索的判断”。“就本性而言,人类的判断是不确定的,它是从我们对于那些对人类必要的和有用的‘常识’来获得确定性的。同时,必要和有用是万民自然法的两个来源。”可见,维柯认为常识是万民法的来源,是一个群体用以安置制度和秩序的共同信条。这些信条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表达,构成了法的主要来源。对维柯而言,法的历史就是法的本性。相应地,常识的历史复又构成了法的历史。此刻需要注意的是常识概念在维柯处的具体使用。庞帕认为,“与维柯有关人性的非理性起源相应,常识并不主要源自理性反思,而只是所有人共有的一组内在感觉”。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这一脱离了普遍理性和自然世界,受到社会、历史影响的“共同感觉”并非由维柯直接继承于古代传统。毋宁说,这个概念是历经一系列观念革新沉淀而成的现代表达。在其界定过程中,科学革命的旗帜之一——维萨留斯的解剖学成就,无疑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