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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9年12月03日13:50来源: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本课题获准正式立项后,经过开题报告、课题研讨与提纲完善、课题研究推进阶段,各子课题均根据计划要求认真开展了研究,形成了阶段性成果,共发表论文17篇,其中,在日本、韩国发表学术论文各1篇。

课题开题报告会于2018年2月8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组织召开。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交通大学、复旦大学的五位专家对课题进行了论证与指导,受邀参加开题报告会的专家中有3人曾为国家重大课题首席专家,对课题开题、课题研究重点、组织运行、子课题协作推进等进行了系统指导,子课题负责人参加了报告会,并进行了交流与研讨。

2、子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课题研究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后,子课题组对申报书所列研究重点进行了集中研究、完善,根据任务分工,启动具体研究、推进顺利,形成了阶段性研究成果。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1、调查研究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成员基于专题问题研究、监察委员会改革推进中的问题研究的需要,先后安排赴福建、江苏、北京等地调研近10次,获取了研究资料、研究所需数据,以及实务改革中的具体情况。

2、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1)对国外英文资料、重要立法进行搜集、翻译。相关翻译成果已同步发表,或形成论文研究成果予以发表。

(2)对国内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的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进行全面系统整理,形成法规汇编,作为研究的重要基础。

(3)对由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发布的腐败犯罪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汇编,与法规一起以《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办案一本通》即将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

(4)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腐败犯罪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系统梳理,以对中国刑法腐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适用情况。

3、文献资料的整理运用

(1)对中国期刊网收录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的腐败研究重要成果进行搜集、整理,作为研究基础。

(2)对国内改革开放以来所有腐败治理研究的重点着作进行系统整理。

(3)组织对英、美、德、日、北欧五国腐败治理研究成果的梳理搜集、整理,对相关成果进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予以发表。

4、学术会议

(1)2018年11月,主办中欧第五届国际论坛,以“转型国家21世纪犯罪治理与刑事政策的新挑战”为题,将欧洲国家腐败治理经验作为研究议题。

(2)2018年6月,课题组成员参加在东南大学举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做大会主旨报告。

5、国际合作

(1)2018年3月,由上海社科院举办“回顾与展望:中日刑法交流叁十年”学术论坛,课题组成员参加论坛,首席专家做“中国刑法受贿罪保护法益”。

(2)2018年11月,赴韩国参加第十六届韩中刑法学术研讨会,并做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最新进展的报告。

(3)2018年5月,受联合国组织的邀请,课题组成员赴奥地利联合国大会参加联合国第27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进展与实施进行交流。

(4)2018年3月,课题组成员赴日本广岛大学参加“中-日-德叁国贿赂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研讨会,课题首席专家魏昌东教授做大会主旨发言。

(叁)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1、成果宣传发布会

2018年6月,上海社科院举办成果发布会,就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监督职能强化机制建设”的研究成果进行成果发布,《解放日报》、《学术月刊》、《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派员出席、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出席成果交流。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子课题研究进度不统一,需要加强研究进展的协调与推进工作。

(2)课题研究中尽管已经发表多篇法学颁刊、颁刊论文,但尚未能在“叁大刊”上发表有重大学术影响的成果,必须做出加倍的努力。

(3)涉及基础研究的内容,已根据研究计划在推进,但未同步发表研究成果。

(4)与国内相关研究课题的首席专家、课题组联系不紧密,有待强化。

(5)腐败治理研究中具有一定实务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的联系通道建立与实务部门、改革前沿部门的紧密联系。

2、改进措施

(1)首席专家进一步加强与子课题负责人、参与人的联络与沟通,力求协调各部分研究内容的系统推进。

(2)为扩大课题影响,促进成果集束式发表,已联系《法学论坛》、《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东方法学》、《暨南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学术月刊》等十余家期刊,后期将以组稿方式发表。

(3)加强各课题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各方向提供最前沿的研究信息,确保研究成果的创新性。

(4)加强与实务部门、改革前沿机关的联系,优化发现问题的渠道。

3、研究心得

(1)强化对中国反腐败法治发展的关注,强化对最新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关注,以建立政治改革与腐败治理的内在关系,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提高研究成果对国家政策选择的支持力度。

(2)成果发布形式应力求多样化,对于基础性研究成果,要力求采取组稿方式进行发表推进。

(3)研究内容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关注腐败治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介绍

1、论文:“监督职能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兼论中国特色监察监督系统的规范性创建”

(1)基本内容

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补齐制度短板,全面优化“不能腐”制度体系,成为推进腐败治理发展的关键所在。《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与处置叁大职能,而监督职能则是第一职能,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根本转型的第一生产力,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升监督效能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强化监督职能及其实现路径,激活全面法制系统中的权力制约功能,而其观念前提就是要以监察监督为中心,构建中国新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监察“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此,有必要引入“公权合规计划”理论,以之为基础,进行理论与规范体系的同步构建与推进。

(2)主要观点

一是《监察法》中的监督职责规范体系过于薄弱,探寻监督职责履行的法治路径,抓紧建构实现路径的基础理论与规范体系至关重要。

二是法定职权惟有健全的行权体制、运行机制、程序机制、保障机制与责任机制方得有效行使,但是《监察法》仅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制度短板明显。

叁是推进“不能腐”治理体系的建构至关重要。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必须实现由问题监督向合规监督的转变。

四是为确保监察机关有效行使监督职责,有必要引入合规计划的合理内核,使之中国化。

(3)学术价值

一是在国内研究中,首次就监督职能的实现、“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展开系统化的研究。

二是从话语体系的层次,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中监督制度体系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提出的建构“公权合规计划”的主张,有助于监察监督效能的提高。

叁是以监察委员会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的法定职责为中心,就监察监督职责履行的体制、机制、立法模式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立法方案。

(4)社会影响

该文发表于法学类颁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知网下载量370,引用1次,该文被中国法学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网、爱思想网转载,总阅读量达1000以上。

2、论文:“《监察法》与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更新的理论逻辑”

(1)基本内容

以《宪法》《监察法》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以中国特色国家政治体制、治理体系优势为基础,在确立国家腐败治理权的独立、权威地位的基础上,对腐败治理权的权属、类型、范围与运行制度作出规定。《监察法》以《宪法》为根据,将领导体制、组织体制与权力运行体制作为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建构重点,在领导体制与组织体制的建构上,确立了“叁元制”的体制建构原则与制度体系,对腐败治理体制内容的理论揭示,有助于深化对立法完善根据与腐败治理权运行正当性的认识。

(2)主要观点

一是尽管《监察法》已然成为中国步入新时代的一个标志性法律、治理体制的立法完善已经得到系统推进,但“腐败治理体制”及其原理作为治理理论的研究课题却迟迟未能得到深化。

二是以《宪法》《监察法》全面创新国家腐败治理体制为契机,展开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入研究,将为中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叁是《监察法》以对国家腐败治理权权属定位的立法建构为基础,就腐败治理领导权、主导权及其行使方式,以及腐败治理权的组织体制及运行规则作出规定,其与党内腐败治理体制的结合,构成了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部内容。

四是监察委员会领导与组织体制是确保监察权有效运行的基础,《监察法》以执政党的纪检制度、检察制度为蓝本,就作为腐败治理体制核心的领导体制、组织体制做出精致的制度安排。

(3)学术价值

一是在国内研究中,首次就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及其制度化建构而展开的系统化研究。

二是从话语体系建设的层次,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中治理体制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提出的建构与完善方案,有助于监察效能的全面实现。

叁是在中国腐败治理的攻坚阶段,监察委员会承担着取得腐败治理战略总攻与系统性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使命,革除既有检察领导与组织体制在既往腐败治理中的问题,为全面实现体制更新提供了理论基础。

(4)社会影响

本文发表于法学类颁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由《社会科学文献》转载,中国期刊网下载1105次,引用9次。该文被中国法学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网、爱思想网转载,总阅读量1000以上。

3、系统论文:“美国利益冲突型腐败犯罪的立法生成与制度创新”,

(1)基本内容

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组建美国特色的贿赂犯罪罪名规制体系,将贿赂犯罪与公职伦理规范相衔接,是美国利益冲突罪有别于传统贿赂犯罪的一大特点。以刑事规范形式约束公职行为,使得正当的公务行为免受内在因素与外界环境的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理念的刑法化表现为直接覆盖联邦各级权力部门,并通过禁止性与命令性规范涵摄职权期及至其后,实现了刑法介入基点由腐败结果向预防腐败危险的转型,开启了刑法的积极治理功能。探究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对我国贿赂犯罪“二元双层式”立法模式的改造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是美国立法体系的特色,在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从防止“权-利”结构扭曲,逐步扩展到“旋转门型”、“影响公务型”、“不履行回避义务型”的内容,其立法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因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对犯罪的前置,对于建构完善的贿赂犯罪立法治理系统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2)主要观点

一是利益冲突罪的设立,有效降低了"权-利"结构在腐败犯罪成立中的制约关系,从权力关联模式入手,正向追索利益冲突之处,使腐败犯罪立法评价的介入时点迁跃至腐败危险可能之时,不仅化解了既往腐败犯罪立法在诸多问题上的掣肘,且为腐败治理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源。

二是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根据所借助的权力类型,涉及职中、职前、职后的类型,对此类行为的立法防范能够全面降低腐败的风险。

(3)学术价值

一是在国内研究中,开展了对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系统化研究,全面关注了其立法演进过程。

二是从话语体系建设的层次,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立法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论证意见,有助于提高中国腐败治理立法体系的治理能力。

叁是对多种利益冲突形式的分析、构成要件的比较、治理重点的设置、立法设计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4)社会影响

本专题研究发表论文5篇,包括“从交易禁止到利益冲突: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建设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美国经验、立法根据与借鉴路径”(载《法治社会》2019年第1期)、“美国‘影响公务型’利益冲突罪:肇因、根据与启示”(载《犯罪研究》2019年第1期)、“从‘加德纳案’看美国利益冲突罪的发展”(载《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期)。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序号-时间安排-负责人-工作内容-备注

1-19.07-19.08-魏昌东-对各子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发现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2-19.08-20.06-魏昌东

子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计划的内容,继续推进各子课题的研究-

3-19.08-19.12-魏昌东

相关参与人-对重点研究着作、重点国家法律进行翻译-

4-19.08-20.03-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进行梳理、完善数据分析基础数据-

5-19.08-20.03-相关负责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的数据进行整理-

6-19.08-20.12-魏昌东

相关负责人-负责与国内颁刊联系组稿发表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宣传。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