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以及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从内容和逻辑上看,《条例》是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依据;《备案审查规定》《执规责任制规定》和近年来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对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属于为贯彻执行《条例》作出的配套规定。这一较为完备的党内“立法法”体系,为新时代高质量建设党内法规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1.党内“立法法”提升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高质量的立法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党内“立法法”很好地吸收了诸多规律性认识和行之有效做法,并把它们“表述”在法规之中。
一是尊重和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规律和经验。这种特质在相关法规中均得到很好的体现,尤其是新修订的《条例》更为明显。比如,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这是我们得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和经验,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吸收这些科学内容,也必须服务于党的建设总要求。《条例》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首位原则,可谓实至名归。
二是尊重和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满足现实需求。此次修订制定的党内法规从发展着的实践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始终观照社会发展规律和需要、党内法规建设规律和需要,聚焦薄弱环节,对症下药、综合施策。比如,《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从“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制定权限;《备案审查规定》扩大了报备主体范围,完善备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凸显了全面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执规责任制规定》直击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把制度的刚性立了起来。
叁是探索和尊重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规律。党内“立法法”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更加全面科学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厘清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同时进行了科学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不仅是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经验的提炼和法规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有益探索。
2.党内“立法法”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系统性
立法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内“立法法”及时抓住并明确了党内立法需要系统考量和解决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
一是统筹考虑系统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同时也带来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如何协调的新课题。根据党章制定的党内“立法法”很好地作了回答:《条例》在第7条“立法原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在第27、32条将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等分别作为前置审核主要内容、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考量情形;《备案审查规定》第11、19条将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作为审查机关登记审查的内容、是否备案通过或纠正的情形。这些制度设计,有效地保证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二是统筹考虑系统推进各类党内法规的制定。对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各层级党内法规和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等各领域党内法规,党内“立法法”均对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各类党内法规顺利制定提供了依据。
叁是统筹考虑系统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链条各环节。党内“立法法”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定的权限、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保障、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党内法规制定全链条环环紧扣、无缝衔接,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3.党内“立法法”确保了党内法规的统一性
统一性是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党内“立法法”将现代法治理念和新时代党建实践相结合,将党内法规的统一性提高到新水平。
一是通过设计规划清晰有序的党内法规体系筑牢法规统一的制度框架。从顶层上设计出部门领域清晰、效力位阶明确、纵横衔接科学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实现其统一性的必要前提。《条例》和《意见》确定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在部门领域方面形成了“1+4”的基本框架,即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在效力位阶方面形成了四级位阶的基本格局,即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后依次分别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各类党内法规均有明确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使其各安其位、运行有序,形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二是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及时消除影响法规统一的法规制度。“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必然会出现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若干党内法规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甚至交叉重复、冲突打架,亦所难免。《条例》等党内法规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编纂等规定,对于及时消除法规不统一的现象提供了依据。
叁是明确党内法规审查和冲突处理规则,及时消除不利于法规统一的现实矛盾。《条例》和《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冲突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能够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法规不统一情形。
4.党内“立法法”维护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内法规权威。党内“立法法”为强化党内法规权威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规划与计划、起草等制定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入调查研究,以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全党、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真正民主达成制定党内法规最广泛共识,以共识获得对法规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规普及教育也是推动信法崇法的重要途径。为此,党中央要求,把学习贯彻叁部党内法规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搞好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
我们党是纪律严明、执行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条例》和《执规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检机关严格监督的体制机制,尤其是明确了依规依纪追究执行不力或违规执行者的责任,捍卫了党内法规权威。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高质量的党内“立法法”保证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行稳致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高质量党内“立法法”的印发,昭示着党内法规制定又按下了“加速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认真落实党内法规建设各项工作,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作者:钟会兵,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