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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文艺意识形态论争反思

杨杰&苍产蝉辫;段超2019年12月10日08:55来源:

原标题:新时期文艺意识形态论争反思

  “文学是什么”,这是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科学地认识这一问题,是文学理论研究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产生了旷日持久且影响深远的论争,焦点集中在文学的审美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之关系上。随着讨论的深入,学界逐渐形成了两派即“审美意识形式派”和“审美意识形态派”对立的局面。“审美意识形式派”认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审美意识形态派”则认为,“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是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双方都承认文学的审美属性,分歧在于文学(及其审美属性)与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若要正确看待和评价这场论争,进一步深化对于“文学是什么”这一元问题的认识,既需要做学术史的梳理,又需要进行理论概念上的辨析。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新时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的现实语境,这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落脚点和前提。

  折射出问题意识和理论发展

  这场论争的源头,可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朱光潜发表的《研究美学史的观点和方法》(1978)、《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质疑》(1979)和《〈西方美学史〉序论》(1979)叁篇文章。他认为“文艺是意识形态但非上层建筑”,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对于“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否属于上层建筑”的讨论。自此,对于文学本质属性的探讨不断深入。

  总体上看,这场论争分为两大逻辑层次和四个发展阶段。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各个理论阶段之间或多或少存在时间上的重迭,但其内在逻辑是一贯的。第一大层次主要探讨文学与“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之关系。其中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88)即对于“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否属于上层建筑”的讨论;第二个阶段(1986—1991)通过对“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内涵的词源学辨析,厘清文学与“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之关系。第二大层次属于特殊性或内涵层次,主要探讨文学的审美属性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其中也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84—2003)是“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提出与流行阶段,第二个阶段(2003—2008)是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批判和“审美意识形式”论的兴起阶段。从朱光潜的“文艺是意识形态但非上层建筑”说,经“审美意识形态”论到“审美意识形式”论,对于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研究和论争,持续了30年。可见,无论理论风标如何转向、方法怎样更新,基础理论与基本问题的研究始终具有恒常的价值和生命力,且在更深层次上折射出一个时代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发展。

  学界热议文艺属性

  “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否属于上层建筑”,目前学界依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上层建筑包括思想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和政治上层建筑(即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上层建筑即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等,不包括意识形态。由于术语译法不同,朱光潜所谓“意识形态”实为“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式”(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德语Bewusstseinsformen),并非今天通用术语意义上的“意识形态”(Ideology,德语Ideologie)。如果用现行通用译名来表述,该阶段讨论的前提“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实为“文艺是社会意识形式”,对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并没有讨论和解决。通过这场讨论,文学作为“意识形式”的特殊性从“上层建筑”中凸显出来,为探讨文学与“意识形态”之关系做好了铺垫。

  有学者指出,滨诲别辞濒辞驳颈别字面含义为“思想体系”或“思想理论”而非“意识形态”,而叠别飞耻蝉蝉迟蝉别颈苍蝉蹿辞谤尘别苍字面含义才是“意识形态”(这与朱光潜的译法一致)。主张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把政治、宗教、艺术等归入叠别飞耻蝉蝉迟蝉别颈苍蝉蹿辞谤尘别苍,而把政治、宗教、艺术的思想理论归入滨诲别辞濒辞驳颈别。也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里,“并没有直接把文学艺术称为‘意识形态’或‘特殊的意识形态’,而是把它说成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形式’”,进而指出“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1991年,在全国马列文论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上,对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分裂为两派:一派坚持意识形态性是文艺的本质属性,其中又有人认为文艺是特殊的意识形态即审美的意识形态;另一派坚持文艺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二者分别可以视为“审美意识形态”论与“审美意识形式”论的雏形。

  “审美意识形态”论将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审美属性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文学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性”。对于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解释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是指文学的审美表现过程与意识形态相互浸染、彼此渗透的状况,表明审美中浸透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借审美传达出来。”对于文学作为意识形态解释为:“文学是精神现象之一,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自1992年写入《文学理论教程》后,得到广泛传播,并被持论者称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审美意识形式”论认为,“文学是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社会意识形式,是审美社会意识形式的话语生产方式”。双方分歧的关键点在于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意识形态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性质,带有明显的阶级属性或政治倾向性。文学艺术只能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特定的意识形态,可以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但这种意识形态属性不能与文学艺术的本质画等号。持论者指出,“如果在离开阶级意识和政治倾向的意义上运用所谓‘意识形态’概念,实际上是造成‘意识形态’的泛化”。“审美意识形态”论用“审美”来规定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实际上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全然审美化了,这种在审美领域中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改写,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原意,而且,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宗旨”。

  以人民性统领审美

  若要全面评价这一论争,我们还需回到上层建筑、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关系上。意识形态就是上层建筑和意识形式相重合的部分,它既是“思想上层建筑”(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等政治上层建筑),具有阶级属性或政治倾向性,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文学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既具有非意识形态性的成分,又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成分。因此,单用意识形态界定文学艺术会走向误区。比较而言,“审美意识形式派”对于文学的界说,既指出了文学作为意识形式可以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指出了文学作为语言艺术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可以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文学艺术实际的论断。

  应当指出,对“审美性”的过度关注易产生文学研究“审美化”的偏颇。2008年,有学者以“审美”批判为切入点,对“文学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综合辩证,指出“文学价值,毕竟是多元价值的复合,过分强调文学的社会功利,固然会危及文学,而过分推重其审美价值,将其视为文学艺术的根本价值、首要价值,或最高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也有学者指出“文学的审美化研究……不过是对文学研究整体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步骤,缺少分解后的综合以及静止后的运动,如果将此研究模式无限扩展,很容易陷入‘以一种极端驳斥另一种极端’的怪圈,所得到的对于文学的规定也难免以偏概全”。因此,有必要将文学视为“一种带有审美特质的历史现象和富有历史蕴涵的审美现象”,运用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与历史的”观点对文学基本原理进行综合辩证研究。

  反思和评价文学意识形态论争,对于把握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这是对意识形态战略引领作用的重大论断,为我们进一步认清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观,立足我国现实,把文学的意识形态性和非意识形态性、审美性和功利性统一到人民性上。这是在更高层次上对“文学是人学”这一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基本命题的辩证回归。

  (本文系中国传媒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提升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院)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