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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体系的多维探析

王起超2019年12月12日08:33来源:

原标题:完善法律体系的多维探析

  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形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将一成不变,如何使之完善成为立法工作的新目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冯玉军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版)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了总结和述评,同时对包含各法律部门在内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展开了科学论述。1400余页承载146余万字,形成双册,上下迭对、严谨厚重,是向改革开放40年奉上的一份来自法学界的珍贵礼物。

  文化立法和文化发展相互依存

  全书选题重大、研究深入,能够引发读者对中国立法基本问题与前沿问题的思考。作者从法律体系的法学理论展开,探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新内涵。同时,创新地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制全貌进行勾勒与描绘,并从中借鉴以礼为核心的“混合法”体系。此外,运用深刻而严密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分析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从内在维度和外在维度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与价值。在进行法学理论讨论后,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理论研究。在宪法及其相关法方面,探究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学理内涵,认为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同时,作者以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为中心展开,从法律体系的视角分析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民法方面,对人格权法进行了探析,提出了人格侵权法的建议稿和立法理由,推动立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对人格权问题的认识。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第四编对文化法律展开了创新性的论述。我国文化立法时机和条件成熟,即将形成文化立法和文化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局面。文化立法具有宪法依据,应当注重文化立法和经济立法、社会立法、行政立法等的呼应与衔接,使文化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找到合理的地位。

  在关注理论问题之外,第七编总结并梳理了完善法律体系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体制创新与立法工作取得了极大进展,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深入开展。立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都更加注重完善法律体系和授权立法、政府立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目前,地方立法和立法评估是全国各地各级立法机关、政府和学术界聚焦的理论问题,作者从我国立法体制机制、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立法标准的确立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

  立法理念和原则的转变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法律实践,大致可以从叁个维度梳理出一个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在宏观层面,立法理念和原则发生了显着转变;在中观层面,以立法手段对社会发展进行回应的能力提高;在法律体系层面,经历了从建设到建成的阶段,即将走向完备。文化领域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完整走向完备。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发生了深刻转变,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法治的价值实质。这场深刻的转变尤其体现在立法理念和原则的改变。1997年,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现代刑法的叁项基本原则,强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各部门法的原则是对法律条文的指导,同时也是对《宪法》第叁十叁条第叁款的回应与落实,所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均体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对立法条文的塑造。此类原则性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严格要求。

  立法理念的转变不仅体现在立法原则中,也体现在立法程序和技术之中。我国立法经历了“宜粗不宜细”到求精的转变。“粗线条立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有助于填补主要的法律空白,并为改革与发展留下弹性空间。在法律体系建立之前,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搭建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填补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缺漏,这一任务使立法模式成为“目标导向型”样态。为了按照立法规划,尽快搭建法律体系并展开立法工作,“成熟一个、制定一个”,1982年“叁个月通过七部法律”,其中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有四部,加快立法过程和节奏实为必要。随着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精细化立法理应是符合正常社会运作的合理趋势。精细化立法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强调立法审议的作用,审议必须是实质的、全面的,而不仅限于对立法语言表达的斟酌。此外,精细化立法能为法律主体提供更详细的行动方案,从而使法律的明确性得以彰显。当然,精细化立法并不意味着法律将调整一切,法律也并非不需要为社会发展留有余地,而是需要立法者采取合宜的立法理念,根据国家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侧重点。

  社会发展的立法回应

  改革开放40年是我国社会全方位深入发展的40年。经济与科技的日新月异,给法律调整提出了更大挑战。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对经济调整具有反作用的调整手段。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的滞后性无法完全被克服。随着社会发展,当原有的具体社会关系发生转变,立法者便需要重新考察现有的社会关系,处理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立法回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全新的社会现象也使得立法者必须予以应对:新的社会现象是否需要法律调整?若需要,所立之法应处于何种位阶?例如,改革开放以来的40余年间,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物权法》实施12年有余,成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有力保障。同时,近来火热的诸如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均伴随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而影响深远。这种情形下,便需要立法者引入先进而专业的立法技术予以回应。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仅是法律表现形式的改善,也是应对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当新的社会现象持续增多,形成较为稳定的新领域,便对法律调整提出要求。现实中某些类型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断裂或受到破坏,从而使良好的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给正常的社会整合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需要校正、规范、引导,以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重建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常规的社会生活。而在回应先前法律实践中较少甚至从未出现的领域之前,立法者需要判断新领域是否构成必须制定立法进行调整的条件。

  法律体系从完整走向完备

  法律体系的建成,意味着立法工作已由建构体系的“搭架子”转向完善体系的“精装修”,这一过程需要更加重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立法工作也要站位高、视野广、思考深、谋划远。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它是对高超立法技术的运用和检验。《民法典》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古语道:“治大国若烹小鲜”。同理,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时也需要立法者的谨慎和深思熟虑。每个社会领域都有调整该领域的法律,各领域的子法律体系,汇聚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并不只是部门法的简单相加,不加以“修剪”的法律体系将是杂乱无序、盲目低效的。故在法律体系建成之后,立法者与学界研究的关注焦点应从完整走向完备。经由悉心“修剪”的法律体系,不但在外在表现上精巧有序,更重要的是在内容上,各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而不相互矛盾。“完备”一词也意味着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实用价值。我们期盼,当公民诉诸法律时,法律能够真正为之所用,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进而使得法律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有序高效、不失从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