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科技创新迎来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进一步优化国家创新体系、系统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效能,已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要素。
更具韧性、黏度、张力、活力和弹性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创新体系的比拼。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成效显着,总体科技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创新指数排名持续上升,基础研究“多点突破”,学科实力不断增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等创新指标表现抢眼,科技人才储备已形成一定规模。
特别是,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北斗导航、超级计算等战略领域实现跨越发展,人工智能、5骋、物联网、量子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占据发展先机,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成为高科技领域的新锐力量。
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向纵深发展,国家创新体系也暴露一些局限性,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压力。
例如,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还不强,科技创新资源分散、重复、低效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现象仍较突出,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益不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市场价值的能力不足。
又如,科研院所改革、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创新型人才培养等领域的进展滞后于总体进展,科研人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激发出来。
显然,面对新的全球变局,科技创新亟待提升治理效能,形成更具韧性、黏度、张力、活力和弹性的体系能力,推动实现从点到面、从局部到系统的突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动能。
网络化、数字化、平台化及社会化
当前,我国在诸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例如,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我国在数据和商业应用方面已形成一定优势,但与领先国家相比,在基础算法领域的差距仍然很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心态变得日益复杂,戒备心理急剧抬升,各种质疑和指责层出不穷,国际科技合作的外部环境遭遇严峻挑战。
可以预见,如果不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持续突破,将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由此,在很大程度上,科技创新治理必须承担起保障高质量科技供给的责任。
国家创新体系一方面需要承担不断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的科技财政投入减少的困难局面。这就更加需要创新主体的密切协同,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科技与教育的融合,缩短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从技术原型到产物开发和商业化的时间。
事实上,随着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迭代加速,科技创新模式和科研组织形式正显现网络化、数字化、平台化及社会化趋势,“开源、外包、社交化、并行式”成为创新体系的新特征,群体式、策略化、有组织的颠覆性创新日益重要。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态势发生根本性变化,开始从实体、组织之间的竞争,逐步演化为系统、生态之间的竞争。这都对科技创新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避免出现“越位”“缺位”与“错位”
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效能,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科技创新治理中,政府要贯彻和落实国家战略意志和重大要求,集中资源和力量,构建战略科技力量,不断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攻坚克难。
一方面,要提高政策和制度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为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公共产物和公共服务。同时,要正确发挥学术团体、行政决策、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厘清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及协同关系,避免出现“越位”“缺位”与“错位”。同时,增进创新主体间的互动,推动创新网络和创新生态的形成,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是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的关系。
国际上,先进技术、关键技术越来越难以获得,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因此,在涉及国计民生和长远发展的核心技术领域,不管存在多大差距,都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积极探索和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的新型举国体制,力求自主可控。
同时,推进更高水平的扩大开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开放质量。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和运筹全球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的有效性和效率。当然,这种开放必须建立在新的对等能力和平等对话的基础上。
叁是处理好科技创新中“源”与“策”的关系。
科技创新治理是“源”与“策”双螺旋交互推升的过程。“源”强调的是科技创新条件的形成和累积;“策”指的是依托“源”的条件,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创新活动,不断推动科学新发现,促进技术新发明,催生产业发展新动力。
经验表明,高水平的“策”可以进一步提升“源”的质量和能级,为更高层次的“策”创造条件。通过“源”与“策”的高效互动,有助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作者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