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新时代亟须进行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创新。近日,由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九届“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百余名与会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
构建法治的中国话语
与会者认为,法律社会学要把构建探寻法治的中国道路、构建法治的中国话语作为自身使命。郭星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为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需要各个学科携起手来,共同推进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李瑜青在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和法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面临的突出历史任务就是要为创设法治的中国话语作出贡献。赵旭东提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上,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区别,这是讨论中国法治问题的重要基础。在过去70年的发展历程中,在中国社会存在一种上下一致的对人民利益的认同和认可,这是从对人民大众观念的新认识而实现的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新调整,是基于人民利益这一出发点而实现的“一切为了人民”的政治和政府理念,社会的各个方面也是基于这一原则而建构起来的。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与西方社会中二者的对立状态是不同的。
构建法治的中国话语,基于国情拓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势在必行。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为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等。在此次论坛中,研究者除针对这些传统论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之外,还大大拓展了研究领域。侯猛将空间的视角引入法律研究之中,讨论了人民法院的空间分布问题。邢朝国基于对4065份受贿案件判决书的定量分析,讨论了受贿罪财产刑的量刑特征及其逻辑。李峰、张善根等学者基于较大规模的调查数据,讨论了民众对警察的信任问题,发现社会公众对警察机构信任存在层级差异,对高层警察机构的信任态度要高于基层警察的态度;机构信任是解释基层警察信任和高层警察信任的核心要素,化解警察信任危机,重塑警察公信力,不仅应着力基层警察治理以改善警民关系,还应当充分关注大信任复合体,尤其是机构信任、媒体信任及集体主义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机制。熊贵彬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综合治理手段,认为社区矫正在“宽缓化—矫正恢复—监督管理—规范化”四维框架中多元化发展,不同区域处于不同的复合目标状态,目前已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等。
聚焦社会秩序与社会治理
探寻法治的中国道路、构建法治的中国话语,就要聚焦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这一基础命题。刘作翔提出,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应对法律规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社会规范等各种规范体系予以科学、恰当的法律定位,并准确界定各种不同规范类型在社会治理结构和法治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规范共存和以法治为主导的多元秩序。李建勇认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而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重在培育法治文化。
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尤为重要的是改进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韩振文认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要利用法律解释、原则裁判、利益衡量、后果权衡等法律方法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司法过程中,提升公众舆论对法官裁判的认可度。陈柏峰分析指出,目前乡镇执法权的配置呈现出纵向“重心过高”、横向“分布过散”的特征,导致乡镇执法权在运行中出现渗透力不强、综合性不足、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等问题,乡镇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合理“下放”执法权,强化综合执法部门的内部管理,适当减轻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周尚君认为,地方政府应注重探索更具适应性的信念动员格局,强化党的思想建设的社会互动能力,将党的领导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增强组织机制的内生活力和凝聚力。刘杨提出,在推动社会共治的过程中,立法者和治理者需要采取整体性的视野和综合性的思路,以社会建设作为治理转型的基础工作、优化治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注重互动型工作方法。
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注重挖掘中国社会的本土资源,在充分尊重基层社会的民间秩序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王启梁将法治的“本土资源论”重新阐释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认为所谓本土资源就是那些能够促成秩序的社会构成和因素,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关键在于增强法治及法律实施机制的回应性、提升法律的适应性和法治的内生性以及建设支持法治的微观机制。罗云锋探讨了如何利用礼俗社会的资源来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的问题,并提出要进行积极主动的基于法治文化的现代礼俗社会建设和建构。余贵忠和杨武松基于对中国民族地区乡村法治和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实践的考察,发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了一个“法文化场域”,潜移默化地形塑着民族地区人民行动交往与法律伦理实践。周相卿、李远龙、辛允星、付来友等人类学学者,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案例的研究,表明传统宗教信仰与习惯法及其所塑造的“社会主义”观念在少数民族地区依然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尊重当地的习惯法文化,并对其进行正确引导。
创新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
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40多年以来,我国法律社会学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也亟须在研究范式上进行创新。黄家亮在梳理过去40年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提升中国法律社会学理论自觉意识的命题,并强调法律社会学在思维方式上要从批判性思维迈向建设性批判思维,在知识形态上要从反思性知识迈向多元化知识,要着眼于中国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的实践,构建以中国为主体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与知识体系。张勤从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途径偏好、法律意识及权威认同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纠纷解决中的民间法和习惯法四个方面梳理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研究,并提出要建立既扎根于中国本土,又能和国际展开对话的综合性“纠纷解决学”。
法律社会学走向成熟要更加注重历史维度的延伸。白中林通过对陶希圣和瞿同祖着作的回溯,提出历史维度是认识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法律变革的必然选择,建议把历史维度重新带回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尤陈俊则以瞿同祖为案例,分析了法律社会学迈向法律、社会与历史的跨学科整合研究的重要性。萨其荣桂通过对1950年婚姻纠纷解决实践的研究,强调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传统话语体系、革命话语体系和道德话语体系的互动,以及这些不同传统的话语体系对于今天司法实践的影响。邢路则分析了马锡五审判传统对于今天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有学者强调,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要走出“规范中心范式”。王伟臣通过回溯西方法律人类学对于纠纷问题的研究历程,指出走出“规则中心范式”,更多地关注纠纷解决的实践过程,实现从“规则中心主义范式”到“过程中心主义范式”的转型是一个必然趋势,可以开启法律人类学研究更为广阔的空间。
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创新离不开多学科实质性的对话和融合。与会者强调,法律研究要取得实质性的学术进步,就必须打破学科分界,直面中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中的“真问题”。基于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进行的法律研究视角不同、各有所长,研究者应克服各自的“专业槽”,加强学术交流、增进互鉴融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